① 能將股權質押到銀行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份)向貸款人借款,只要貸款人許可,不需滿足特殊的條件。一般來講,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與出質人不同的,出質人應當是出質股權的合法所有者,有權將股權出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②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③ 工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怎麼樣有何優點
何為股票質押貸款?
一般來說,工商銀行會為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提供股票質押貸款。借款人以自營證券作質押擔保,質押物為按規定可用於質押的流通A股、證券投資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
誰可以獲得股票抵押貸款?
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工商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
借款人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包括:
1、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2、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3、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4、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5、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6、經營穩健,與我行合作良好;
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股票質押貸款有何優點
1.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此業務獲得穩定的低成本資金來源;
2. 質押物存放於中國工商銀行特別席位,可通過我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賣出、配股和申購,也可以通過我行為借款人開發的遠程委託系統,由借款人自行賣出,實施配股認購和新股申購等。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工商銀行的股票質押貸款已經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股票市場不明朗的情況,到底股票質押貸款的發放有何變更,請咨詢工商銀行當地分行。
④ 銀行可以做股權質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將股權質押到銀行貸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押後是可以進行貸款的。
(一)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業績良好;
3、作為質物的股權業經浙江省證券登記中心登記託管;
4、《貸款通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自然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股權質押貸款,能按期還本付息;
2、作為質物的股權業經浙江省證券登記中心登記託管;
3、《貸款通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⑤ 【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股權質押貸款風險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和芹磨滿足客戶需要,更好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是指本行認可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非上市流通股權(上市流通股權質押按照《農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並合法持有的本行認可的銀行股權為質押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本行接受的銀行股權包括(如有變化,將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五家;
(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發、華夏、興業、深發、廣發、浙商、恆豐、渤海銀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內的城商行、被銀監部門批准可以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農商行及農信系統: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天津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蘇、浙江、廣東省的農商行。
超出該范圍的,一律上報總行審批。
(按照《農商銀行金融同業客戶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評級在C級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用於提供擔保的銀行股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發行,出質人依法取得並持有,並符合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
(二)發行人(行)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未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三)出質人應對其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用於提供擔保的股權應當是未設立質押、質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除具備《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工旁納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規,嚴禁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借款人承諾配合本行的貸款支付管理、能夠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四)本行要求嫌啟斗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算、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本行規定執行,利率確定原則上須上浮。
第九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情況、自有資金投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提供質押股權評估價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價值的90%)。
第四章 質押物的調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除提供本行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押股權的權利證明文件;
(二)出質人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三)股權發行人(行)對擬出質股權的意見;
(四)經本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質押物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質押股權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六)質押物清單;
(七)本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質押物調查由經辦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並對調查的事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從以下方面對質押物進行調查和核實。
(一)對客戶提供的質押物資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二)質押物必須是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可接受質押物;
(三)質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即出質人)所有或享有依法處分權,權屬真實有效;
(四)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由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
(五)質押率是否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調查完畢後,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初步計算質押率,提出明確調查意見。
第五章 股權質押擔保的辦理
第十四條 質押手續的辦理
經審批同意的質押授信業務,經辦部門應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質押登記手續。
要求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與我行約定:
(一)若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足時,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要求其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否則,在本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第七個工作日,本行可強行終止借款合同,處置質押物,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及其他相關費用,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二)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須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
(三)明確出質人下列事項的及時通知義務:
1.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2.股權變更;
3.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物登記
(一)質押登記前,須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須本行兩名經辦人員與出質人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嚴禁委託中介機構、出質人獨自辦理質押物登記手續;
(二)質押合同簽訂後,經辦分支機構應將質押原始憑
證提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放款審核;
(三)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質押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十六條 質押物的憑證及貸後管理
(一)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押物權利憑證視同有價單證管理,質押物權利憑證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
(二)經辦分支機構負責質押物的監控和檢查,對質押物價值進行跟蹤,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生的重要事項,每季度需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評價質押股權的價值是否依然充足,擔保手續是否依然有效;
(三)貸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依據質押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辦理業務的,可進一步採取停止授信、終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質人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物危及我行權利的,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質押項下授信;
(五)經辦單位應按季撰寫質押物監控報告,內容包括質押物現狀、質押物價值、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今後擬採取的措施與工作建議。如遇重大問題,應於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質押權的變更和解除
(一)質押權的變更是指質押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
各種原因要求變更換質押標的物以及改變擔保方式的行為。
借款人根據不同的變更類型提出質押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報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1、借款人申請更換質押物標的,應對新的質押物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2、借款人申請改變擔保方式的,應根據新的擔保方式按本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質押權消滅,經辦機構和出質人持相關還款憑證按相關規定辦理質押物及相關憑證的出庫手續,並到相關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的追加是指在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以補足因股權價值下將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追加擔保方式按本辦法或本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質押物的處置
(一)質押物的處置方式:
1、公開市場出售。按合同約定,委託證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質押股票;
2、轉讓。通過公告或質押雙方主動尋找買方,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置質押物:
1、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時;
2、出質人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債權的情況;
3、借款人不按期足額償還本行貸款本息。
(三)處分質押物變現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保管費以及質押權實現等相關費用,超過部分退還借款人;價款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及其有關費用和處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由農商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⑥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該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⑦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 質押貸款 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作 質押 ,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具體貸款條件如下。 一、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 貸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 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五)有專門的業務 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 質押率的能力;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2、其自營業務符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3、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4、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 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1、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 借款人 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2、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三)貸款人不得接受作為質物的股票類型 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 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 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