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收購股票帳戶
一、公司可以收購自己的股票么?
原則是不可以的,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雀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
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請問如何收購上市公司股權
你要和主要股東協商,徵得他們的同意然後把股權轉讓給你或同意你控股。
如果你沒有徵得他們的同意,那麼你可以在市場上收購,但一旦你收購的股票達到總股票的30%,你需要通過證交所發布公告,告知該公司全體股東你打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知道某一確定的比例。
如果你收購的股票比例超過90%,那你需要收購全部的股票。
理論上,證監會不管這個事,他只負責你持股比例達到30%之後必須發出收購要約。
至於你能否收購這家公司成功,關鍵在於該公司的股東。
比方說某些國企,國資委規定其最低持股比例的目的就是防止其被其他人控股,一旦你收購的股票超過30%,你通知全體股東你要收購之後,其他股東也還有機會阻擊你的收購, 如果大股東不同意,你可以強制收購,關鍵就在於你們誰能影響到足夠份額的其他股東,讓他們把股票賣給你或在股東大會上支持你,而不在於證監會。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還是同樣的答案,你需要說服達到控股數量的股東,當然你可以收購股票知道自己控股,你也可物盯以說服足夠的股東,然他們在股東大會上投票同意你把資產注入上市公司。
注入的辦法也有好幾種,包括置換,定向增發,換股等等,資產置換和換股可以保證總股本不變動,定向增發將擴大公司總股本,因而原股東的股權會得到稀釋。
例如,原公司總股本10億股,經評估後,其同意通過定向增發10億股給你來收購你要注入的資產,那麼增發完成後,該公司總股本為20億股,其中你持有10億股站50%,其他全體股東總共持有10億股站50%。
但是上述事項首先是你要罩歲和獲得控股權,或得到原有的多數股東的支持才能進行。
然後還要通過證監會的審核,同樣證監會仍然只是依法對你操作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你要求的剝離如果股東大會同意可以在你的資產注入前或注入後執行,沒有問題,只要必要比例的股東同意,並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就可。
也就是說你不一定非得首先取得控股權,但是你必須得保證你的提議等得到股東大會的通過,並且通過證監會的審查。
2. 股票收購的股票收購的程序
1)預先收購(Preliminary Bid)。
這是指收購要約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購意圖前,先大量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為。美國法規定這一收購比例為5%,也就是說當收購要約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達到5%時,他就獲得了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同時也有義務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投資者對被收購公司控股權的變動保持警惕,提醒他們對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進行重新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對股價的操縱。在預先收購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致行動的問題。一致行動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人在收購過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對某家公司控股權的行為。美國法規定只要採取一致行動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總和超過了5%,就必須予以披露。
2)報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條規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權達到5%的股東,都必須在其後10天內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目標公司提交13D表,對其持股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①收購股票的名稱及其發行人的身份;②提交報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購所用資金的來源,如果有貸款人的話,該貸款人的名稱;④收購的目的以及未來的經營計劃和重組計劃,與股票發行人達成的任何實質性安排;⑤持有該股票的總額。收購方在提交了 13D表後,每買入或賣出被收購公司股票達到1%,就必須在1天內提交補正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披露比例與美國相同,也是當收購達到5%後必須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向社會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說在收購的股票達到被收購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後 3天內就必須報告,而且在這3天內不得再繼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國規定報告期為10天,而且在這10天期間內仍可繼續買賣股票。相比這下,中國的法律更注重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只有在小股東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後收購方才能繼續收購股票;而美國法則更注重降低收購成本,收購方可以在這10天期限內通過掃盤的方式大量收購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購。但中國法律顯然也考慮到了收購成本問題,規定收購方在提交報告書後,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報告,這樣有利於收購方在小股東還沒有完全反應過來以前,大量收購股票。而美國法規定收購方在報告後股權每變動1%就要報告一次,這勢必會增加其收購成本。
3)強制要約收購(Tender offers)。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收購方所持有的股票達到一定比例後,法律會強迫他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的收購要約,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國證券法81條規定當收購人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而且有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強制性要約收購制度,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在一個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當一個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時,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做出決策,而該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卻被剝奪了對收購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從公平的角度來講,他們至少應當有權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大股東。美國法並沒有規定強制性的要約收購義務,但美國證券交易法對收購要約這種方式還是做出了規定。中國法與美國法除以上一點不同外,其他方面幾乎完全相同。下面咱們以中國剛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主,介紹收購要約的主要內容:
①收購要約的報告。凡收購人以要約收購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應向證監會、交易所和被收購公司報送要約收購說明書,並應向社會公告其收購說明書的摘要;
②收購要約的內容。收購要約中應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收購人已經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額;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等。
③收購要約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天,不得多於60天。美國法只對收購要約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規定,即不得少於20天,但對要約期限的延長沒有限制。美國法和中國法都規定在要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④收購要約的更改。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內要更改其收購條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購價格、增加或減少股票收購數量,都應進行公告。但在收購要約期滿前15天,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美國法規定收購人如更改了收購條件,就必須將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延長10個工作日,但中國法沒有延長的規定。
⑤預受。所謂預受,也就是預先接受,是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受要約人)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賣給收購方。預受在收購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預受人可以在要約期滿前撤回其預受。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使他們在要約價格提高後能夠接受更高價格的要約。
⑥被收購公司的反應。在收購人的收購要約發出後10天內,被收購人的董事會應表明自己的意見,對股東是否應當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另外,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除非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授權,否則不得提議採取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債券或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出於個人的考慮,採取反收購措施。例如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害怕收購成功後自己可能失去職位,或害怕自己掠奪公司財產或製造假賬的行為被發現,都可能不顧廣大股東的利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
⑦強制購買剩餘股票。當收購要約期滿後,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已達到被收購公司所發行股票總數的90%以上時,被收購公司的其餘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中的條件強制出售其股票。這樣規定的目的還是在於給予中小股東以最後選擇的權利。
3. 什麼是股票收購
股份收購是指收購方與出售方就其所享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轉移給收購方所有的行為。且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必須進行要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