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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做股票質押

發布時間:2023-11-25 02:04:45

1.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1. 股票質押回購是指合格資本參與人以其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合格資本發行者提供資金,並同意未來返還資金和取消質押的交易。股票質押回購是指融資方有剩餘資金,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將這些資金作為質押資金來發展主營業務,獲得更大的資金。回購被質押的股份是一件好事,參與人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並符合證券公司制定的資格審查標準的客戶;融資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目標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目標資產管理客戶。特別的資產管理計劃可參考。
2 股票質押回購的聲明類型包括初始交易聲明、回購交易聲明、補充質押聲明、部分撤銷質押聲明、終止回購聲明和違約處置聲明,初始交易聲明,是指參與者將其所持基礎證券按約定質押並將資金匯入發行人的交易聲明,回購交易聲明是指整合方按照約定為返還資金、撤銷標的證券及相應水果質押登記而作出的交易聲明,包括到期回購聲明、提前回購聲明和延遲回購聲明。商務協議中應規定在上述情況下的預購、延期購貨條件以及購貨金額的調整方式。遞延回購後的累計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3. 質押回購僅將債券質押給資金提供者,其所有權仍在基金入方;質押回購只是合法凍結了融資方的債券,該債券仍屬於融資方;按照回購利率的約定,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貸款人返還債券,質押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的股份質押給銀行、券商、信託機構等出借方。質押股票通常有一個合約期,到期後,上市公司用現金贖回股票,放貸人收回現金,所以質押回購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拓展資料
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要求:信譽好,開戶信息完整,賬戶規范;在證券公司開立a股賬戶,在證券公司託管資產,C4成長以上風險評估結果;股票質押涉及的證券資產來源合法合規,不涉及其他抵押或者擔保;不存在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其他條件,並符合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 股票質押回購協議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 質押 回購業務,應當與融入方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營業執照 /個人 身份證 件號碼、聯系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的,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名稱及相關信息。乙方根據相關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代表融出方簽署本協議,相關法律後果均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承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比照執行。 第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訂立業務協議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標的證券、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回購期限、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延期購回、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終止購回、違約處置、履約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語進行解釋或定義,並符合 上海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 (六)甲方為 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七)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承諾已經獲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並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已經獲得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並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已在上交所開通了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並且該交易許可權並未被暫停或終止; (十一)乙方承諾具備開展股票質押回購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服務; (十二)乙方承諾按照業務協議約定,基於甲方真實委託進行交易申報。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託進行申報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但已達成的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十三)甲乙雙方均承諾在協議有效期間維持上述簽署聲明,並保證其真實有效。 第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已充分知悉並同意,融出方為乙方時,乙方是甲方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對手方,同時乙方又根據甲方委託辦理有關申報事宜;融出方為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乙方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管理人,同時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與甲方的委託,負責有關交易申報等事宜。 第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第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乙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開立的上海A股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系。 第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要素以及相應的計算公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股份類別、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等; (二)利息計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購回交易金額計算公式; (四)履約保障比例的計算公式及相關閥值; (五)融入方應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標的證券停牌期間市值計算公式。 第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股票質押回購中的交易委託、申報、成交、結算、盯市、權益處理、違約處置等事宜,約定內容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融出方是證券公司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 第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違約處置等事宜。 第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乙方對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及相應的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進行合並管理。 第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獲得相應資金; 2.向乙方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情況;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已質押的相應證券及 孳息 解除質押。 (二)甲方義務包括: 1.初始交易時,保證其證券賬戶內有足夠的標的證券,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 清算 與質押結果。因其證券賬戶標的證券余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質押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支付利息; 3.購回交易時,保證其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其資金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開立的上海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系; 5.按照上交所、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權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取得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的質權;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收取利息;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按照約定取得返還資金; 4.甲方違約時,有權按照協議約定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並優先受償。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甲方 欠款 時,有權繼續向甲方追償; 5.甲方違約時,對於處置相應質押證券所得價款,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資金扣劃。 (二)乙方義務包括: 1.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向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集合計劃客戶或定向客戶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 2.進行初始交易委託時,保證其相關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余額,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資金賬戶內資金余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根據甲方委託申報交易指令; 5.負責盯市管理,在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按照協議約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適用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等內容。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涉及跨市場 吸收合並 的,甲方應當提前購回。 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乙方應當通知甲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相關權益處理事項加以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二)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三)待購回期間,甲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 第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將有限售條件股份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解除限售日應當早於回購到期日。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解除限售條件滿足時,甲方應當及時要求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第十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違約事件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甲方相應的 違約責任 及處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質押標的證券為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具體的處理方式;質押標的證券為個人持有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業務協議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處置時稅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擔保范圍、處置流程及方式、處置所得的償還順序等具體內容。 第二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終止購回的適用情形、處理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異常情況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法律後果。異常情況包括: (一)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 強制執行 ; (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 (四)乙方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五)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六)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過錯導致異常情況發生的,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乙雙方的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一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時間; (二)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簽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簡訊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並應當約定乙方發出上述通知後視為送達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法律、法規、政策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協議,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並明確約定因股票質押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由協議各方協商或通過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 甲乙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 分公司 依據上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和資金交收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為個人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期限、協議終止條件、協議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在簽章前明確載明「甲方已經認真閱讀並全面接受業務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業務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3. 股票質押式回購的門檻是多少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普通投資者較少接觸的一種交易方式,操作起來其實並不復雜,這是指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股票作為質押物,向資金融出方融入一筆資金,約定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後拿回股票。

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券商相當於一家當鋪,股東把股票「當」掉換錢,之後再拿一筆錢贖回這些股票。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實質、市場情況和公司資本實力,合理確定股票質押回購最低交易金額。其中融入方首次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此後每次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

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

4. 一張表看懂場內股權質押和場外股權質押的異同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場內質押

定義:即股票質押式回購,主要操作主體是證券公司(包括自有資金、集合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其特點是在場內(所謂場內,即交易所內)完成股票質押交收,可以在場內直接處置。

標的股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或其他特別處理的股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遠程辦理,實踐中一般是主辦券商辦理)

質押期限:場內質押期限不超過3年,續期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質押回購的期限必須大於其剩餘限售期。 董監高質押比例不應高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的25%。

風險控制方式:設定預警線、平倉線,券商採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風險

違約處置:

1、一般在場內處置證券,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權人(也可以約定證券處置過戶等方式進行處理)。

2、對於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2、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風險提示:

1、根據質押標的的流動性、股價波動性、市值、行業等考慮質押率,一般限售股、轉讓證券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標的,質押率相應下調10-20個百分點。

2、妥善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充分保障處置證券金額能夠覆蓋融出資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時進行預警、處置。

4、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場外質押

定義:主要操作主體是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實際上是在融資過程中出質人於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的一種擔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場內交收和處置股票。

標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債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質押規則參照A股執行)等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 遠程辦理)

質押期限: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 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限售股要求:對於限售股的質押登記沒有特殊要求。但是在違約處置時需要遵守有關限售股、董監高減持規則等監管規定。

風險控制方式: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預警線、平倉線,要求出質人及時補充保證金或增加質押、抵押等擔保措施。可以將出質人未能滿足上述措施約定為實現質押權的情況,及時處置質押標的。但由於在場外操作,存在手續相對復雜、需要出質人配合等問題。

違約處置:

1、以滬市證券出質的,質押雙方可申請將「不可賣出質押登記」調整為「可以賣出質押登記」(僅限於出質證券為無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債券、基金等流通證券);以深市證券出質的, 質押雙方可申請將有關標的證券轉託管至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借用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對應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規交易方式在場內將相關質押證券賣出;【在事先約定並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將股票託管到證券公司並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質押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狀態,以及賣出股票等業務】

2、證券處置過戶抵償債務(需要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申請辦理,適用於質押登記滿一年的無限售流通證券,處置價格不應低於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簽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證券收盤價的平均價的 90%。);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產生的孳息,一並予以質押登記。

2、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發生配股(即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獲配股份是否質押,由質押雙方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1、重點關注質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質押時,應當充分考慮股票的流動性風險。

2、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3、涉及限售股的,應當充分考慮違約處置時無法進行證券賣出和處置過戶的風險。

4、在進行違約處置時,需要雙方共同辦理,需要關注出 質人的配合風險。對於非限售股,建議在簽訂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質權人單方辦理,同時委託券商進行辦理。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5. 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股票有哪些條件限制

你好,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六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在提交交易申報前,應通過中國結算指定渠道查詢相關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檢查控制,該筆交易不得導致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

如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於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根據我所2019年1月18日發布的《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可以不適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單一證券公司或資管計劃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上限,以及第二款關於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的規定。

6. 股票質押回購的融出方包括哪些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
回購是什麼?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有什麼不同呢?回購對股價有積極作用還是無作用?很多小夥伴無疑都急切的想知道,學姐來幫各位科普一下吧。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和證券回購交易其實是相同的意思,也就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一時刻就約定下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內含有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資金周轉等手段,從股票市場上收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所回購完成的股票都可以被公司注銷。然而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公司都會採取將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保存的方式,暫且不會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以後可用作別的地方,例如實施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者就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就會出售它。

2、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了在未來的某一個日子裡使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是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這個角度來看,但凡是抵押出債券,通常是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只需要是資金主動借出的,關於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若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話會因為這些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對於公司回購股票這一行為,利好多一點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回購後注銷:假若在股價低估的這種情況下,回購股票並且注銷,這樣就會招致公司的流通總股數減少,大大提高了每股的收成,這種回購行為是利好。如果在股價沒有被低估的情況下回購股票,有意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來哄抬股價,這樣就會虧損股東的權益,這其實是看不見的利空罷了。
2、回購不注銷:若是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話,將它作為庫存股份是沒有注銷的,然後在股價高位時,派發股份用來干別的。公司可能會被懷疑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銷便是利空。當然,從短期來看的話,回購股票相當於大資金買入股票,其實這是有利於股價上漲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可以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兩種方式,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有正回購,以及逆回購,算是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進行逆回購主要是為了進行以下調節,一是調節市場的資金流動性,二是調節利率。正回購指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而且還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這也是央行經常用來當公開市場操作手段的一種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購策略也就可以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並且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會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方式,逆回購到期了也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這樣的情況下,央行回購究竟好還是壞呢?我們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去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所以是向市場投放資金,要是資金在進入實體企業之後,這樣的話就可以刺激企業運轉,那麼對於股市是利好的。其次是市場上的資金增加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就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當央行賣出逆回購之時也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錢變少就會造成流入股市的錢變少,從而導致了投資情緒悲觀,導致股票下跌。所以早早的了解到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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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怎麼回事

  1.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2.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推出已具備制度基礎。

  3. 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經滬深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4.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 年,回購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順延等情形除外。

  5.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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