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股權資本與債務資金的主要差異
股權資本與債務資金的主要差異就是股權資本屬於企業股東的資本,這個也算是企業的盈利所得。一個企業的股東有很多。而每年都會針對企業的盈利給股東一個交代,當然這個交代也就是資本的問題,因此對於這個方面的資本算是企業內部盈利所得,而不屬於外債,這是一個主要的方面。
一、股權資本亦稱自由資本或權益資本,是企業依法取得並長期擁有,自主調配運用的資本。股權資本的籌集方式主要是有股票、吸收直接投資、留存收益和認股權證籌資等方式。
股權資本具有以下屬性:(1)股權資本的所有權歸企業所有。(2)企業對股權依法享有經營權。我國的股權資本,主要包括:資本金、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內容,可分別列入實收資本(或股本)和留存收益兩大類。本質是;企業通過發行股份或者股票所取得的資本,區別於企業的債權資本。它屬於企業所有,不用像貸款或者債券那樣還本付息,只是必須定期向股東分紅派息。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說,股權資本的融資成本是最高的,可以使企業的持續穩定經營是他的最大特點
二、債務資金又叫借入資金,是指企業在金融市場上通過負債方式從資金提供者那裡取得的資金。是自有資金的對稱。債務資金是債務融資籌措到的資金,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資方式。相對於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短期性。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2)可逆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3)負擔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⑵ 股票是債權債務憑證嗎
法律分析:股票不是債權債務憑證。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只表明對資本的所有權憑證,不體現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⑶ 簡述股票與債務的區別
1.權利不同。債務是一種債權關系。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按期收取利息及本金,無權參與債務人個人或公司的經營,不可以影響其決策;股票是一種所有權憑證,持有者為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股東一般擁有表決權,可通過參加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表決,行使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
2.目的不同。發生債務關系 ,屬負債,不是資本金。發行股票則是股份公司創立和增加資本的需要,籌措的資金列入公司資本。
3.期限不同。債務一般有約定的償還期,期滿時債務人必須按時歸還本金,因此債務是一種有期投資。股票通常是不能償還的,一旦投資入股,股東便不能從股份公司抽回獎金,因些股票是一種無期投資,或稱永久投資。但股票持有者可通過市場轉讓回收投資資金。
4.收益不同。債務通過約定利率,可獲固定利息。股票的股息紅利不固定,一般視公司經營情況而定。
5.風險不同。股票風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