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准。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❷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利好嗎
是利好。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我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較強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權自由轉讓的優點是:交易成本低,簡單易行。
有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收購成本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融資功能和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此次重組的動機是理順管理體制,打破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會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從而更好地利用「空殼」資源,可以使具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和企業替代經濟效益低、產業前景黯淡的業績不佳公司。
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只能在國有資產代表之間劃轉。股權無償劃轉是指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國有股受讓方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和管理層的重組。目的是借鑒優勢公司的管理經驗,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制,盤活困境上市公司。
總的來說,股權轉讓對當前持有人來說是好消息,對場外散戶來說是壞消息。股權登記後,需要分紅和分配。在分配和分紅後,大多數公司的股票通常會下跌,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進行調整。
過去,我國非流通股市場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困難。根據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轉讓只能由清算中心進行,低於5%的原則上不能轉讓(不包括交易所公關後的過街通道)。
此外,轉讓只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這至少需要兩個月和5%的費用。雖然有一些不轉移所有權的私下協議轉讓方式,以及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整體風險很高,存在信用問題。
這使得除第一大股東之外的非流通股股東,基本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難易程度。
❸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❹ 存在資產通脹風險,是應該賣股票還是賣房子
通貨膨脹是大多數經濟體都存在的經濟現象,只要通貨膨脹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圍裡面,它就不會給大家的日常生活造成太大的影響,甚至還能促進經濟發展。但從資產保值的角度出發,因為通貨膨脹的關系,如果資產給你帶來收益的速度跟不上通貨膨脹率,那也就意味著你的資產在不斷貶值。在目前的情況下,投資房子與投資股票,誰更能抵抗通貨膨脹呢?
穩定性房產大於股市,潛在的收益股市又強於房產,兩者各有利弊,但只想對抗通脹,它們兩個或許都不是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