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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人是股票的和資金的

發布時間:2022-04-12 09:23:51

⑴ 股票發行知識有什麼,什麼是股票發行

什麼是股票發行?股票發行知識有什麼?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按照法定上市程序向投資人出售公司股份以募集資金的過程,俗稱IPO。股票上市發行有兩種制度,一種是發行注冊制,注冊制指證券發行人在公開募集和發行股份之前需要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注冊登記,依法提供與發行證券有關的資料,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的創業板和科創板都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另一種發行制度是核准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股票發行的核准制,核准制指證券發行人必須就所發行的證券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並必須公開有關發行證券的一切的真實情況,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是否准予該證券的發行申請。股票發行時有包銷和代銷的方式,股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要與發行證券商簽定發行合同,包銷就由證券公司將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一次性承購,代銷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股票而證券公司代為銷售。上市公司為了股票上市過程能更加順暢通常會選擇股票上市發行的時機,比如籌備上市時,上市公司會選擇股市行情向好的時間段,疊加公司派息、分紅制度都已明確的時機,這樣能給交易所和股民較為穩定的感覺從而使股票的發行更加順利。

⑵ 證券發行人與證券發行主體有什麼區別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⑶ 發行人不是上市公司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發行人。發行人都是上市公司且必須發行股票,但發行人不一定是上市公司。這兩個有交集,但不重疊。
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集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債、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稱為國債。
2、地方政府可以為地方公用事業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目前,中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股份公司。
3、籌建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目的是達到法定注冊資本,設立公司;對已成立的股份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4、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集資金,經批准,可以公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批准,可以在證券市場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拓展資料
公司上市的程序:
1、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的股票上市申請。
2、接受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拒收;缺乏規定的文件的,可以要求限期提交;如果不付款,申請將被拒絕。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與此同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⑷ 什麼是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人出售股份、募集資金的過程。

股票發行制度
(1)發行注冊制,也稱發行登記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公開募集和發行證券之前,需要向證券監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注冊登記,同時依法提供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一切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

(2)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者不僅必須公開有關所發行證券的真實情況,而且所發行的證券還必須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若干實質性條件,證券監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實質條件證券的發行申請。

⑸ 股票發行人與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迄今為止,我國在建國初期、在躍進時期和2009年分別發行過三次地方債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
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④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⑹ 股票認購人和發行人怎麼區別

股票的發行人是指為了籌集長期資金而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而股票認購人是指認購股票的政府機構、法人和個人。兩者的區別在於發行人通過發行股票獲得資金,而股票認購人通過付出資金獲得股票。

⑺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⑻ 股票與股票的發行

你好
簡單的回答一下:
1、股票是由自然人發行的.有兩種 1發起式募集資金、2發展式募集資金.(可能書上的名詞不是這么說的,但大概是這個意思) 當然募集資金有一定的要求,要求發起人要佔有總募集資金的百分比(具體數字我不知道),不是窮人能發行的. 發行人一定是股東,股東不一定是發行人(發行人可以轉讓股權).如果A.B.C發行股票後被D.E.F買了,那沒D.E.F也是股東.發行時A.B.C是不能把大頭賣出去的(具體百分比我不知道)
2、例如公司發行10000股股票(實際不可能這么少,一般都幾千萬幾個億更多),被5000個人買走.10000股不允許都賣的(證券法和證監會是有規定的)
董事會是由持有總股本大頭的人或法人組成的,最少3人.股民們是在2級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股類不同 權利也不同(比如法人股和流通股)
3、公司的經營者賺的是工資.是給股東打工的.經營者也可以是股東,那就是自己給自己和其他股東打工.
4、募集資金者是有要求的,你必須是募集者中的一員,而且還要佔有更大的比例(多少我不知道).空手套白狼是不可以的.

⑼ 請問,發行人與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

1、股票性質不同。

從股票方面講:發行人是指擬發行或正在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成功上市的發行人就成為上市公司了。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是也被稱作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時也可以成為發行人。

2、含義不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3、范圍不同

在特殊情況下,發行人的范圍大於上市公司。

(9)股票發行人是股票的和資金的擴展閱讀:

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A、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B、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C、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D、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特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條件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⑽ 公司向公眾發行股票,發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麼算

一、從《證券法》第五十條(公司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條來理解,公司向社會發行股票,公司總股本在3000萬元以上,4億元以下的,發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總股本4億以上的,發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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