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資者咨詢,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因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是否會被暫停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規定,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導致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本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因上述原因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本所有權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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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票st需要什麼條件
上海主板的ST規則
當(上海主板)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公司治理缺陷】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財務審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經營障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司法強制措施】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三年扣非凈利潤】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深圳主板的ST規則
當(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
1.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如果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以公司向第一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關聯人提供的資金計算。
2.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