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鵬拍」「關聯方」詳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關聯方,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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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聯方問題,法規和實踐都非常復雜,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很多項目因為關聯方問題處理不當,最後構成了上市障礙。
一、關聯方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與關聯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也比較雜亂,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二、法規總結分析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IPO上市)還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格式指引(新三板掛牌)都明確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這一點上,新三板掛牌與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定義過於寬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公司法》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涵蓋了大量內容;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的「關鍵管理人員」、「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詞范圍模糊),所以實踐中大家應該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來操作。
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對比分析如下:
三、實踐中執行情況
實踐中,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含中小板)公開轉讓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將關聯方范圍進行細化和執行,關聯方范圍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業,5%的自然人、關聯自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高的企業(包括獨立董事兼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企業),且由於申報期的原因均擴展到了過去2-3年而不是12個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將關聯方范圍擴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動人,新三板如剛掛牌的鋼聯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剛過會的春風動力,創業板如剛過會的中環環保、雙一科技。
當然,實踐中也有擴展到一致行動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剛過會的皇馬科技、創業板的賽意信息。
關於關聯自然人的披露問題,一般企業均披露到了董監高、5%以上自然人股東的信息,對於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則均籠統闡述。
另外,關於應否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的問題,實踐中均有,雙一科技、永福電力披露了,中環環保未披露。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掛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並整體的概念,子公司已經在合並體內了,不應該在視同關聯方進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關聯方,而不是合並的關聯方)
最後,關於券商(公開轉讓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與會計師(審計報告)披露差異的問題。
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參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准則》等,披露內容不能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標准,不僅應按照上述規則中從嚴要求,還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把握關聯方和關聯關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訓記錄)。
但是,注冊會計師僅需要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核查與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實踐中,券商會要求會計師與其整體核查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具體披露的時候,會計師可以僅披露有交易的關聯方。
四、潛在關聯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過潛在關聯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潛在關聯方是證監會核查的重點,不管是企業還是中介機構都要特別注意。
1、潛在關聯方特徵
(1)交易對方曾經與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等存在關聯關系。(也就是關聯方非關聯化,證監會特別關注)
(2)交易對方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在同一地點或接近。
(3)交易對方網站地址或其IP地址、郵箱域名等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相同或接近。
(4)交易對方名稱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名稱相似。
(5)交易對方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公司管理層相近。
(6)交易對方和公司之間的交易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
(7)互聯網難以檢索到交易對方的相關資料。
(8)交易對方長期拖欠公司款項,但公司仍繼續與其交易。
(9)交易對方是當年新增的重要客戶或重要供應商。
2、如何通過已知關聯方查找潛在關聯方
(1)實施關聯方問卷調查
獲取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關聯方清單及聲明書。
(2)調閱關聯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通過律師協助調取關聯方的整套工商登記資料;不僅需關注工商登記資料的主要信息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信息,要需關注辦理工商變更的人員是否是發行人的員工,工商登記資料中所留的電話號碼是否和發行人的電話號碼重復或相似。
(3)以實際控制人及關鍵人員為關鍵字,到發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檢索
(4)對於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調閱戶口簿或走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查詢調查等。
(5)調閱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徵信報告
調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個人的徵信報告。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對外擔保;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額銀行借款,需關註上述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若徵信報告存在其他異常信息,需以異常信息為線索進行充分盡調,以識別未發現的關聯方。
(6)以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為關鍵字進行網路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異常投資信息
實踐中在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進行董監高資格核查時,發現發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欠債被訴的情形,而該高管可能礙於情面並未在調查問卷中寫明。
五、關聯方非關聯化核查要點
實踐中,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況較多,對此,證監會重點關注如下:
1、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2、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3、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4、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後的交易是否公允。
5、證監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結論: 建議企業在咨詢中介機構意見後再處理關聯方問題;中介機構在處理關聯方問題時一定要慎重,反復論證,以免給掛牌上市留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