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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號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發布時間:2024-07-29 04:25:33

㈠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 )屬於異常波動。
解釋:
偏離值是指該股票與相關的基準指數所產生的的偏離值。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上證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深證成指。
偏離值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該股票(非ST或S類)今天跌了10%,而相關的基準指數上漲了1%,其當天的偏離值=-10%-1%=-11%,說明這股票的當天下跌偏離值為11%。
而某些股票(非ST或S類)很多時候會遇到出現連續三天的上漲或下跌的累計偏離值超過20%之類的,這個20%則是以該股票三天各自的偏離值相加起來計算的。
例如:
股票漲跌 基準指數漲跌 當天偏離值
第一天 8% -1% 9%
第二天 7% 2% 5%
第三天 10% 3% 7%
故此三天的累計偏離值為21%。
(二)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

㈡ 什麼叫:「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一)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屬於異常波動。解釋:偏離值是指該股票與相關的基準指數所產生的的偏離值。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上證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所對應的基準指數為深證成指。偏離值的計算方法如下:假設該股票(非ST或S類)今天跌了10%,而相關的基準指數上漲了1%,其當天的偏離值=-10%-1%=-11%,說明這股票的當天下跌偏離值為11%。而某些股票(非ST或S類)很多時候會遇到出現連續三天的上漲或下跌的累計偏離值超過20%之類的,這個20%則是以該股票三天各自的偏離值相加起來計算的。例如:股票漲跌 基準指數漲跌 當天偏離值第一天 8% -1% 9%第二天 7% 2% 5%第三天 10% 3% 7%故此三天的累計偏離值為21%。(二)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三)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四)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

㈢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股價有什麼影響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可能影響股價嚴重漲跌。

按照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超過20%(ST、*ST是±15%的),沒有任何根據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和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叫做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是交易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停板限制算波動異常(漲.跌,都包括)


深圳證券交易所是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算異常,要停牌一個小時。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累計達到±20%的(2011年前特別處理的ST、*ST是±15%,現更正為12%[1]
)屬於異常波動。

(二)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

㈣ 深交所異常交易細則

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內出現3次同向異常波動;連續1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0%(-70%)。異常交易波動和顯著異常波動的區別主要是股價波動的幅度。對於000開始的深市:連續漲停觸發同向五變。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7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條》。

在早期階段,交易規則和自律准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總體來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見。

交易規則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優化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管,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促進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志,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范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規定了定向可轉債的上市、轉股、贖回、回售、還本付息、回購和注銷。

二是加強可轉債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嚴格短期交易監管、嚴格中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同時,深交所修訂了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轉債業務辦理的可操作性和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加強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實,深交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監管。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標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對引發異常波動或者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執行強制停課的相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和客戶的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的前端監控。會員未履行職責的,深交所將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必要時進行非現場檢查或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通過官網、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時披露重點監控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㈤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停牌核查一般停幾天。有沒有什麼辦法提前2天知道要停牌。

股票停牌時間一小時到n個交易日不等,時間是不可控的,停牌原因是決定停牌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而且也無法提前知道會停牌幾天,異動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復牌。異動停牌很好計算的,連續3天的漲幅減去同期大盤的漲幅,超過20%就會停牌。復牌指某種被停牌的證券恢復交易。股改或者對價後,復牌第一天沒有漲跌幅限制。而對於非股改情況下的復牌,是有漲跌幅限制的。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拓展資料:
一、哪些情況屬於交易異常波動需臨時停牌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規定,以下情況屬於交易異常波動,交易所有權對該股實施臨時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後的當天下午開市時復牌。 ⒈、某隻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⒉、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⒊、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15%; ⒋、某隻股票的日成交量與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連續5個交易日放大10倍; ⒌、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況不受此限制。基金不受此限制。
二、關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暨停牌自查最長多少天
1、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證券交易所可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做出公告的當日開市一小時後復牌。如果是新股,上市當日盤中異常波動,有停牌1小時和停牌到2:57分兩種。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
3、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證券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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