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是利好還是利空
募集的資金僅是為該項目專門使用的,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得不得挪作他用。對於散戶來說應該說是一個利好。
【拓展資料】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1個月以內與保薦人、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
(二)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三)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人;
(四)保薦人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五)公司、商業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交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人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後公告。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投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因募投項目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事先向深交所提交書面申請並徵得其同意。
Ⅱ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Ⅲ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市前:
1.簽約投資銀行,投行派保薦人過去輔導改製成股份公司,大概輔導2年吧
2.准備相關材料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3.證監會批准
4.發行,新股申購。投行負責承銷,即上市公司把股票賣給投行,投行再賣給投資者。
5.上市交易。保薦人在上市後還要在持續輔導2年。
上市後再募集資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發行程序與原始股發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資銀行,走審批流程。
企業的募投項目應與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一致,募投項目是最終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戰略的必經之路,保薦人應當參加企業關於「公司發展戰略」的研討會、董事會等所有重要會議。實際工作中保薦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是否有助於企業實現自身制定的發展戰略;其次,保薦人代表人應該也是個「行業研究專業人士」,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觀經濟、產業周期變化的規律,在宏觀經濟、產業周期的高漲期尋找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應相對謹慎一些。
Ⅳ 什麼是募集資金
1、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1)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
(2)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3)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4)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5)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