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征稅問題
(一)股票期權制,英文為「Stock Option」,其含義為公司以書面形式給予本公司人員購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目前比較多的是經營者股票期權,它是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憑借這種權利按約定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期限內公司股份的權利。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是要在公司人員與企業長期利益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將個人命運與企業命運牢牢地捆在一起。世界上第一個股票期權計劃1952年產生於美國,1974年這個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爾後股票期權制在美國開始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在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公司中,有80%的企業已向其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ESO)的報酬制度,高收入中來源於ESO的比重越來越大。到1999年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矽谷絕大部分企業採用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制度,還採用員工持股制度,如微軟公司等。股票期權的分配形式除美國外法國等國家中也較流行。
(二)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逐步完善,我國對於經營者分配製度、激勵和制約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斷變化,提出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將期權與期股作為資本參與分配的一種新的探索。
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允許用國有資產增值部分作為股份進行獎勵.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採取股份期權形式。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少數企業中可以繼續探索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2000年10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
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領導人和科技骨幹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試點。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實行期股、期權制汀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並選擇部分高科技公司作為試點單位。上海、武漢、深圳、北京、濟南、沈陽等地的政府也選擇了部分企業進行股票期權分配形式的探索,並形成各地的期股模式。隨著探索的進一步深入,地區模式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從股票期權的取得看,目前我國內資企業在試行中較多的是期股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購買性期股、報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購買性期股是指經營者按約定的價格直接拿出現金購買企業股份或股票,股票要在經營者任期期滿後方可上市或轉讓。報酬性期股是指經營者不需拿出現金,僅就其應取得報酬收入的一部分轉化為期股,如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將經營者年薪收入中部分用於購買股票,按規定期限兌現。有的企業則將對經營者獎勵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期股。抵押性期股指的是經營
者拿出一定風險抵押金,在經營過程中如達不到合約規定的指標,以抵押金抵扣;如超過合約規定的指標,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獎勵給經營者。此外,從期股運行形態看,除有取得實股外,也有虛擬股票的兌現。虛擬股票是指企業並未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給個人,而是在企業內部虛構一部分股票,僅在經營者賬上反映。經營者未真正持有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
(三)當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政策也在不斷研究之中,從個人所得稅方面看,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從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政策的精神看,主要是對個人取得的期股作了明確。
(四)美國是積極推行職工持股制的國家,有專門對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通常是取得期權時不繳稅,稅收遞延至用期權交換等值股票或銷售股票時。具體分鼓勵性股票購買權(ISO)和非限定股票購買權(NSO),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ISO又區別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和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8%;對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一般收入課稅,最高稅率達39.6%。對非限定股票購買權因無限制條件規定,取得購買權時(知道購買權
市價)或購買權換取股票時(不知道購買權市價),就按薪金收入課稅。
對鼓勵性股票購買權,取得期權時,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第422章規定,從取得期權到換取股票時必須均是員工。ISO計劃不能超過10年,員工必須在10年內換取股票。個人持有期大於規定,即自取得期權起2年,換取股票後1年,期權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取得期權時股票市場價格。
(五)我國的股票期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一種資本化表現形式。期權通過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經營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的發展除經營者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股價有時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經營狀況,要實施股票期權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
我國加入WTO之後,外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國有企業分配形式資本化,與股票期權這一分配形式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盡快研究出台。從目前出台的政策情況看,仍停留在對股票期權制中期股的規定上,而外資企業中大部分是期權形式。筆者試從期股、期權的區別上來談談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看法。
首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購買股份的權利,只要支付權利金,以權利價買進。個人在行權前沒有收益,在行權之後可以市場價賣出,其中差價即收益。期權擁有人有收益權,無所有權。在期股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憑
證(股票),獲取方式一般以既定價格一次或分期補人方式獲取股票,經營者必須拿出現金(包括用部分獎勵金)購買,在期股價款支付完畢後,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及全部收益權,股票可全部變現。
對取得期股所得,要區別是否規定持有期,對無持有期的股票,征稅環節應在實際取得股票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取得股票時該股票市場價--認購價(折扣價),所得允許行權期內分解。對有持有期的股票,應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出售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出售股票價格--取得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場價(目前我國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股票在未出售期間,分得股息、紅利,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對取得期權所得,征稅環節應在期權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為行權價--權利價--權利金,允許從期權許諾日(契約生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內進行分解
期權的概念
期權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一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一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一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范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一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一手小麥期貨的賣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買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賣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價格叫作權利金。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麼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一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裡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
二、期權的特點
(一)獨特的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
如圖1-3,對於成本為1800元/噸的期貨多頭部位,價格每上漲一元,部位盈利就增加一元,價格每下跌一元,部位虧損就增加一元。對於期貨空頭部位,則正好相反。
損益 1800 期貨價格 圖1-3 期貨部位損益圖如圖1-4,是執行價格為1800元買權多頭的損益圖。其到期損益圖是條折線而不是一條直線,在執行價格的位置發生折角。如果期貨價格小於期權執行價格,買權處於虛值狀態,在到期時沒有價值。買權的買方將損失全部的權利金20元,但無論期貨價格跌有多深,買權的買方的虧損都不會再隨之增加;如果到期期貨價格為1820元,則買權處於損益平衡狀態;如果期貨價格大於期權執行價格,此時買權多頭與期貨多頭部位的性質相同,買權的損益與期貨價格的變化之間開始呈同向變動關系。
損益 1800 1820
期貨價格 圖1-4 買權多頭損益圖
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二)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的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
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三、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一)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交易中,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是否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則有被動履約的義務。一旦買方提出執行,賣方則必須以履約的方式了結其期權部位。
(二)買賣雙方的盈虧結構
期貨交易中,隨著期貨價格的變化,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與虧。期權交易中,買方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但虧損卻是有限的,最大風險是確定的;相反,賣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
(三)保證金與權利金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交納交易保證金,但買賣雙方都不必向對方支付費用。期權交易中,買方支付權利金,但不交納保證金。賣方收到權利金,但要交納保證金。
(四)部位了結的方式
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平倉或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中,投資者了結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種:平倉、執行履約或到期。
(五)合約數量
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買權與賣權的差異。不但如此,隨著期貨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權與期貨各具優點與缺點。期權的好處在於風險限制特性,但卻需要投資者付出權利金成本,只有在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彌補權利金後才能獲利。但是,期權的出現,無論是在投資機會或是風險管理方面,都給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靈活的選擇。
四、為什麼交易期權
(一)期權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期權以期貨合約為標的,可以說是衍生品的衍生品。因此,期權既可以用來為現貨保值,也可以為期貨業務進行保值。通過買入期權,為現貨或期貨進行保值,不會面臨追加保證金的風險。通過賣出期權,可以降低持倉成本或增加部位收益。而不同執行價格、不同到期日的期權的綜合使用,使為不同偏好的保值者提供量體裁衣的保值策略成為可能。
(二)期權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投資策略。期貨交易中,只有在價格發生方向性變化時,市場才有投資的機會。如果價格處於波動較小的盤整期,市場中就缺乏投資的機會。期權交易中,無論是期貨價格處於牛市、熊市或盤整,均可以為投資者提供獲利的機會。期貨交易只能是基於方向性的。而期權的交易策略既可以基於期貨價格的變動方向,也可以進行基於期貨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當投資者看多波動率時,可以買入跨式(Straddle)、寬跨式(Strangle)等交易組合;相反,如果投資者看空波動率,可以進行上述策略的相反操作。
(三)杠桿作用。期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杠桿作用。特別是到期日較短的虛值期權。與期貨保證金相比,用較少的權利金就可以控制同樣數量的合約。下面以平值期權為例,與期貨作一比較。
假定:強麥期貨價格為1900元/噸,保證金比例為5%即95元;強麥期權執行價格為1900元/噸,波動率15%,年利率1.98%。不同到期日的買權理論價值與期貨保證金對比見表1-1。表1-1 期權與期貨的杠桿作用比較
到期時間 買權權利金(元/噸) 占期貨保證金之比
1個月 34 30%
2個月 49 45%
3個月 61 60%
期權的杠桿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用有限的資金獲取更多的收益。如果市場出現不利變化,投資者可能損失更多的權利金。因此,投資者要注意,無論期貨還是期權,杠桿作用都是雙刃劍。
⑵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