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審核方式是怎樣的
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審核實行電子化審核,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辦理。
在審核方式上,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等多種方式,督促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完善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上交所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求。
② 對發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真實、准確、完整原則
真實、准確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
完整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准確性原則要求發行人披露信息必須准確表達其含義,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充分、客觀、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又稱時效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定期報告的法定期間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實的及時報告制度,當原有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及時更改和補充,使投資者獲得當前真實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時效性問題,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時間規則。
(三)風險揭示原則
發行人在公開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持續信息披露過程中,對有關部分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所屬行業、市場競爭和盈利等方面的現狀及前景,並向投資者簡述相關的風險。
(四)保護商業秘密原則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驗信息。由於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變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內幕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也是屬於商業秘密,也應受到保護,發行人信息公開前,任何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商業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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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③ 信息披露是什麼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徑主要有招股說明書(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募集說明書(適用於公司發行債券)和上市公告書(適用於證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的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3)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4、臨時報告。
④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司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⑤ 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五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八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⑦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十五)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首輪問詢及回復(三)
針對之前介紹的普遍性問題,發行上市審核將如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著力提升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質量呢?
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應當按照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的要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針對招股說明書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一輪或多輪問詢,督促發行人說清楚、講明白,努力問出一個真公司。首輪問詢遵循「全面問詢、突出重點、合理懷疑、壓實責任」的原則。
1.全面問詢。審核人員認真通讀招股說明書及全部配套文件,提出的首輪問詢問題覆蓋了招股說明書的全部內容,包括財務、法律、行業等不同層面,同時關注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等不同要求。凡是與投資者投資決策相關、招股說明書又沒有講清楚的重要問題,包括業務、技術、財務、治理以及披露語言的簡明性等,都要求發行人予以補充完善,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全面審核基礎上,提出首輪問詢問題。與全面審核以及招股說明書的質量現狀相對應,首輪問詢的問題數量相對多一點,目前平均每家40餘個問題,每個問題中,還包括多個問題點。
2.突出重點。首輪問詢既注重全面性,也突出重點。在審核問詢范圍全覆蓋的基礎上,重點聚焦於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是否充分披露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相關的重要信息,是否對符合科創板定位作出合理評估和判斷。由此,所提出的問詢問題,比較多的集中於與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核心技術、發行人業務及經營模式、發行人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等相關的重大事項上。
3.合理懷疑。審核問詢高度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著重從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一致等角度入手,保持合理懷疑。其中,對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能否相互印證、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之間差異是否正常等問題高度重視,對存在不一致之處予以重點問詢,要求發行人作出解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努力防範和震懾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惡意違法行為。
4.壓實責任。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注冊制改革順利落地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在要求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的同時,我們要求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合規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等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說明,督促相關中介機構勤勉履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職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日前,針對審核中發現的保薦機構核查把關不嚴的問題,上交所已約談了相關保薦機構,指出其存在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中介機構違反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我們將依法依規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後續,還將與相關監管部門一起,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評價。
發行人及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質量提高中,處於關鍵地位。在收到上交所首輪問詢函後,應當根據要求進行自查、核查,及時作出回復,並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修改、完善和更新披露,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
⑧ 在對科創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審核過程中,交易所會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要求;
二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
三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
四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科創板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投資者在閱讀時需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發行人預先披露的上述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其次,投資者需應了解,此時,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尚需經上交所和證監會履行相應程序,故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
在上交所受理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投資者是否可以查閱發行人披露的相關文件?
在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當日,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投資者可以登錄上交所網站,查詢相關文件。
此外,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至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前,發行人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對以上文件,予以更新並披露,投資者可以查閱相關信息。
⑨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⑩ 在深交所注冊制審核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申報企業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所審核階段一般要經過受理、審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審議等環節,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復問詢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與受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深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人要同步報送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供監管備查。深交所按照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先後順序,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與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文件目錄不相符等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審核問詢。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按照受理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問詢。回復不具有針對性或信息披露不滿足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的,可以繼續問詢。問詢中存在重大疑問且未能合理解釋的,可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需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審議。
(3)上市委審議。上市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對發行人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問題,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合議可以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
(4)報送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深交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將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並提請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