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公款炒股算不算盈利
法律分析:不算。挪用公款炒股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炒股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公司高層或者是董事會同意用閑散的資金購買股票那是另一碼事,否則話挪用公司的錢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不管是否盈利都是不可以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② 挪用資金罪的營利活動有哪些
在我國挪用資金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的屬於挪用資金罪的盈利活動。這類違法人員對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我國的辦案機關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涉案金額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
一、挪用資金罪的營利活動有哪些
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根據我國《刑法》釋義的解釋: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這類人員按照挪用公款罪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以5年以下或無期的徒刑。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積極的返還相關的公款,減輕對自身的處罰。
③ 挪用資金產生的收益如何處理
所獲盈利應歸國庫。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所謂追繳,意思是對於行為人的違法犯罪所得,根據查清的事實,需要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能立即追繳的,由法院執行部門或者相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