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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股票資產比例

發布時間:2024-11-21 23:25:10

Ⅰ 合理的資產配置比例是怎樣的股票應該佔多少

隨著國家注冊制的出台,股市行情的轉好,居民對證券資產的配置熱情進一步增強,但該不該入市?進多少比例合適?各類資產又該怎樣配置?這已經是擺在各個家長面前的重大問題,畢竟與自己的財富有關,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並給出合理意見,僅供參考!

現狀分析
1.美國的平均分配
根據興業證券的策略研究報告:《主要國家居民的資產配置比例如何?中國股票配置比例如何?——興證策略小學問系列(興證策略王德倫團隊20180813)》研究數據顯示,2018年美國居民資產配置的比例是地產25%,保險和養老金25%,公司股權26%,存款基金等24%,這個配比大致分為四大類,將地產、保險、股票、現金進行平均分配,非常具有參考意義,當然我們把8%的基金歸為了現金一類,按道理要歸為股票類,那麼股票的比例應該在34%左右。
2. 韓國的4321
韓國居民的資產配置的主要按現金、保險、股票、其他,大概是按4321進行安排的,也就是現金佔比40%左右,當然股票都是包括股權的,也就是沒上市的企業股權也算在裡面。這個比例也是有參考意義的,但類別與中國差別很大。
3.中國的有錢買房
約55%在房產,30%為現金,10%為股票,5%為保險,這個比例明顯與發達國家有差距,而且固定資產佔比過高,經營資產佔比偏低,保險則更低,風險承受能力不強,比例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一個調整的過程。那麼合理的比例應該是怎麼樣的呢?
參考比例
標普的家庭資產配置的方案是這樣的:
40%:保本升值採用低風險低收益的債券、信託;
30%:投資於風險偏好和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房產等;
20%:保險等應對家庭重大風險和變故;
10%:活期以備3-6個月的日常生活開支。
我們看到這個方案類現金的比例超過50%,與韓國的配置比例十分相似,但保守有餘,進取不足,我們可以適當調整。
給出合理的建議比例大概是這樣的:
40%:投資於風險偏好和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債券、信託等;
30%:保本升值採用低風險低收益的房產;
20%:保險等應對家庭重大風險和變故的保險;
10%:活期以備3-6個月的日常生活開支。
從大到小按照證券、房產、保險、現金排序,也就是4321的比例,但權益類資產最多,其次才是保本升值類資產,然後是保險,最後才是現金,這是一個理想的狀態,可以供大家參考。

Ⅱ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見第九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規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進行業務創新和培養自主管理能力,確保結構化信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本通知中,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享有劣後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護優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則。
三、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培養並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及保障系統,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 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託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投資者應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託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前應對信託投資者進行風險適應性評估,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並對本金損失風險等各項投資風險予以充分揭示。信託公司應對劣後受益人就強制平倉、本金發生重大損失等風險進行特別揭示。
五、結構化信託業務中的劣後受益人,應當是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參與單個結構化信託業務的金額不得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六、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產品設計: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的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大小應與信託產品基礎資產的風險高低相匹配,但劣後受益權比重不宜過低。
(二)信託公司進行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設計時,應對每一隻信託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對受益權的結構化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論、信託計劃推介方案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信託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託業務各參與主體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與職責,明確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若有)等參與主體的許可權、責任和風險。
(四)結構化信託業務運作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在信託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追加資金。
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的專業優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託人地位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三)信託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託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後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託公司股東等。
(五)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劣後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結構化信託業務劣後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他人代持劣後受益權。
(二)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牟取利益。
(三)將享有的信託受益權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後向第三方轉讓。
九、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范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託產品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產品資產凈值的20%。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當參考受益權分層結構的資金配比,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受到損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並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凈值跌至止損線或以下時,應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平倉處理。
十、信託公司應就結構化信託產品的開發與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溝通機制,並按季報送上季度開展的結構化信託產品情況報告,報告至少包括每個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規模、分層設計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個劣後受益人的名稱及認購金額等。
十一、各銀監局應切實加強對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監管。對未按有關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應責令其改正,並限制或暫停其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託業協會可根據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實施。
請各銀監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及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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