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一般判幾年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會判幾年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確定,構成犯罪者就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惡劣的,那麼就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一般判幾年?
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判刑期限視具體的案件情況來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復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2、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①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消息。
②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布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眾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
③行為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信息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於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如果所編造並傳播的信息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為、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信息、減資、合並、分立、破產、解散等等。
(2)本罪為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行為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巨大的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是嚴重的擾亂了證券交易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准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構成刑事犯罪者不僅會承擔有期徒刑還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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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老缺的信息。
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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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薯含神、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數虧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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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第19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53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做配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粗胡陸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岩頃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