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應該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❷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❸ 股權質押新規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股權質押新規規定的條件是:資本充足率符合規定、機制健全、制定了風險控制措施的、有專職人員負責經營的、有專門的業務系統的等,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股權質押處理。一、股權質押新規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股權質押新規規定的條件,是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四)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質押率的能力;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
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一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股權質押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股權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股權類型所認定的相關情況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質押條件,或者上述條件中存在不符合標準的,那麼就是無法辦理股權質押的。
❹ 股票質押銀行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如下: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❺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