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婚後產生的收益,而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餘的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 婚前股票賬戶的錢婚後怎麼算
法律分析:1.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2.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3.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得到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迷惑!
用真實的案例說明:有位當事人,在婚前33歲那年,把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權,轉給了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得到了價值數千萬的財產,但這些財產中一部分是現金。剩餘部分,是這家上市公司給付的等額股票。在由於政策原因,這些股票在入賬後的36個月內,不得進行買賣,在這之後,這位當事人就結婚了。可不幸的是,結婚不到兩年,兩個人就由於感情破裂,開始了離婚訴訟。我的當事人在這段時間里,將解凍的股票陸續的賣出,因此配偶主張,這些出讓股票得來的資金。既然是在婚姻期間取得,只要沒離婚,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股票,當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對股票沒有進行任何操作。即使溢價也屬於自然增值。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婚後進行了買進賣出等操作。從中獲得的收益,也只有溢價的增值部分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股票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股票的購買時間而定。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那麼婚後的股票收益部分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股票的本金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股票,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雙方平均分配。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