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退市新標准
上市公司退市新標准如下: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4、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綜上所述,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公司退市就是指這家公司的股票不能再在股市上交易,所以這家公司就不再是一家上市公司了,退市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主動型,另一種是被動型,退市對一家公司而言是一件壞事,它會對一家企業的信譽造成很大的影響,這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不利影響,但退市並不意味著這家公司就會破產,它僅僅是因為這家公司達到了退出市場的標准,所以才要從這個市場中退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❷ 退市新規落地!財務造假金額下調至5億元,新增「扣非+營收」指標
2020年最後一天,退市新規「靴子」落地!
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修訂後的退市規則(下稱「退市新規」)。
退市新規主要調整內容為:一是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二是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四是新增營業收入指標;五是明確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滬深證券交易所圍繞應退盡退目標,完善退市規則,打擊亂象。同時,應退盡退並不是簡單地追求退市數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懲戒手段。
下調造假金額和比例
「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標准進一步完善。本次反饋意見中,部分意見建議從嚴設置比例指標和金額指標,體現了市場對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強烈期待。退市新規吸收建議下調了造假金額和造假比例。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利潤總額、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意見稿為三年),虛假記載的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意見稿為10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相應年度營業收入(或年度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意見稿為100%)。
只有達到了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公司才會被強制退市?上交所回答稱,這種意見並不全面也不準確。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只是證券重大違法5種退市指標之一,其他4種情形均沒有規定金額指標和比例指標。
比如,A公司因為2020年末凈資產為負值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1年末真實凈資產為-1萬元,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凈資產2萬元,對外披露的凈資產為1萬元,公司因此避免因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數而退市。雖然公司財務造假的金額僅為2萬元,但財務造假行為一旦被證監會查實並予以行政處罰,公司將觸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5.2條第(三)項指標,股票將被退市。
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組合類財務指標進一步調整優化。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目的是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殼公司。在適用這個指標時,上市規則規定了相應的扣除項目。
有建議指出,該項規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難度,難以判斷哪些收入應被扣除。有鑒於此,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並要求公司在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為防止公司通過虛構收入規避退市,上市規則中做出以下安排:
一是要求公司判斷是否觸及此項指標時,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當充分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三是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按照扣除後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用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單一財務指標主要是有哪些考慮?
上交所表示,本次改革前,原來的凈利潤指標在退市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為投資者創造收益是市場的重要導向,一批常年虧損的公司被清出了市場。隨著注冊制理念不斷深入,盈利已經不是衡量公司價值的唯一標准,原來單一的凈利潤指標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本次改革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增扣非凈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類財務指標,通過多維刻畫,將持續虧損且收入規模不足1億的公司識別出來,表徵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更加精準。同時,明確凈利潤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年來公司通過外部輸血、出售資產等盈餘管理手段規避退市的問題。
本次改革後,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政府補貼或出售資產保殼的公司將面臨股票退市風險;而主業正常但尚未開始盈利的 科技 企業,或因行業周期原因暫時虧損的企業將不會再面臨股票退市風險。事實上,上交所科創板前期的試點改革中已經採納了本次新增的組合類財務指標,本次改革實際上是對前期改革經驗的復制和推廣。
面值退市明確細化
交易類退市方面,本次改革新增「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退市情形。市值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資價值,存在被炒作的問題,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將市值極低的公司清出市場,也有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引導價值投資,實現市場優勝劣汰。
據上交所介紹,近兩年來,滬市已累計有7家上市公司股票因為股價連續低於面值退市,獲得市場各方廣泛認可。隨著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估值逐漸趨於合理,面值退市的情況有所增多。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為了保證規則適用的公平性、嚴肅性,本次改革維持現有股價指標。同時,考慮到公司股票面值設置存在不同的實際情況,本次改革將原來退市指標中的「面值」明確為「人民幣1元」。
新增信披退市指標
本次改革,新增了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存在缺陷的退市指標。
2020年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再次明確要求,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
上交所直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個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等方面長期違法違規,劣跡斑斑,其嚴重程度雖尚未構成重大違法,但拒不改正,甚至屢教不改,市場影響惡劣。長此以往,不僅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正常的運行秩序,不利於市場的 健康 發展。
為此,為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本次改革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具體情形包括:證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等。上市公司存在前述違規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將堅決予以出清。應該來說,新增此類退市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交易所日常監管的「工具箱」,提升監管的威懾性。
強化退市限制減持
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有建議認為,應強化對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上交所研究採納此項建議,明確了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退市程序方面,明確因交易類退市情形終止上市的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將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個交易日縮短至15個交易日,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同時放開退市整理期首日漲跌幅限制。
此外,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但增設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累計買入數量不超過50萬股的限制。
證監會發聲加大監管力度
如何看待退市與打擊違法違規的關系?
證監會回應稱,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別強調,要加強相關司法保障,堅持法治導向,堅持應退盡退,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要堅持底線思維,立足國情和市場實際,優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穩妥處置退市相關風險。
滬深證券交易所圍繞應退盡退目標,完善退市規則,打擊亂象。針對過往通過非標審計意見規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審計意見類型與財務指標全面組合適用的退市規則,堵住制度漏洞;針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紅牌罰下」條款;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按原規則不影響上市地位的財務造假案件,增設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准。
自2014年證監會及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完善重大違法退市規則以來,先後有博元投資、欣泰電氣、長生生物、金亞 科技 、康得新、千山葯機等公司因觸及重大違法退市等標准已退市或啟動退市程序。本次在保留原有情形、增設「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條款後,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欺詐發行、重大財務造假、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標準的公司,無論公司造假金額大小,造假年限長短,只要觸及相應指標,都將予以堅決出清。
近日,證監會已對富控互動等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立案調查,後續還將對類似案件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同時,證監會還將不斷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有效克服退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阻力。
同時,應退盡退並不是簡單地追求退市數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懲戒手段。嚴格執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錯必罰,另一方面也要堅持過罰相當,要實事求是,辯證、系統地考量上述關系。滬深證券交易所落實改革要求,合理設置退市標准,既充分發揮退市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作用,又與整個監管體系有機結合,綜合利用誠信檔案、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移送刑事、集體訴訟等多種工具,在盡量減小投資者損失的前提下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體化追責。
推動法治化市場建設
注冊制將開啟中國資本市場新時代,打開了IPO項目泄洪閘,但也需要嚴格退市制度,形成良性發展。
2020年,監管層致力於完善退市制度。3月,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對暫停上市情形和終止上市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改為交由證券交易所對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將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製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完善退市標准,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再次明確強調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 社會 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了「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
據證監會介紹,2019年以來,證監會不斷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已有48家公司通過多種渠道退出,其中強制退市26家,是之前6年強制退市數量總和的2倍多,創 歷史 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