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回購和現金股利的區別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用一定的資金回購自己本公司已經發行的一定數額股票。而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分配給股東的股利。那麼,你知道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嗎?股票回購方式是什麼?
股票回購和現金股利的區別?
股票回購和現金股利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花錢將流動的股份購買回來並注銷,會減少總股本,但是股東不會獲得現金,對股東利益具有不穩定性。而現金股利是上市公司將凈利潤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股東,股東可以直接獲得現金。
【2】股票回購不屬於股利支付方式,而現金股利屬於股利支付方式。
【3】股票回購後股東得到的資本利得是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的,稅賦低。而發放現金股利後股東需要繳納股利收益稅,稅賦高。
股票回購方式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3】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股票回購和現金股利是不一樣的,現金股利拿到的是實實在在的收益,而股票回購卻不一定。
2. 股票分紅如何扣稅
股票分紅的稅項規定目前實施10%稅率。現金分紅時,個人需承擔10%的稅負,如現金分紅與送股同時發生,則統一扣稅,再沖減現金部分金額。
若僅進行送股,稅費由公司承擔。公積金轉增股則無需繳納任何稅款。以上為股票分紅的稅務處理方式。
具體操作中,當投資者收到現金分紅時,10%的稅項需從所得金額中扣除。如果現金分紅與送股同時發生,那麼10%的稅率將適用於整個分紅金額,之後再將稅款從現金部分中扣減。
對於僅進行送股的情況,公司則需要承擔所有相關的稅費,而不會轉嫁到投資者身上。
若股票分紅採用公積金轉增股的形式,投資者無需為此支付任何稅款,享受免稅待遇。
總之,股票分紅的稅收政策為10%的稅率,具體操作中需區分現金分紅、送股及公積金轉增股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稅款的扣除或支付。
3. 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3種情況,即個人取得、居民企業取得、非居民企業取得。
對於個人取得,在《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中明確,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神塌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的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游祥圓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所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取得方為個人時,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取得方為居民企業時,作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不納稅。
對於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宴頃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