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之間的關系
銀行經營的三性原則: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
(1)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經營原則。
(2)現代商業銀行必須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時兼顧安全性和流動性。
(3)盈利性與流動性相矛盾:流動性強,盈利性弱:流動性弱,盈利性強。
(4)盈利性與安全性也有沖突:盈利性強,風臉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強.則盈利性弱。
(5)流動性與安全性正相關.流動性強,安全性高
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根本,而流動性是前提條件。一般而言,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資產其盈利性則較低,而盈利性較強的資產,則流動性較弱,風險較大,安全性較差。
由於三個原則之間的矛盾,使商業銀行在經營中必須統籌考慮三者關系,綜合權衡利弊,不能偏廢其一。一般應在保持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盈利的最大化。
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滿足必要貸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資產的流動性和負債的流動性。
資產的流動性是指資產在不受價值損失的條件下具有迅速變現的能力。為了保持資產的流動性,需採取一級准備和二級准備。負債的流動性是指銀行以較低的成本隨時獲取資金的能力。保持負債的流動性可通過增加一些主動負債(借入負債)的方法進行。
(1)商業銀行持有股票的原則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法律性質:
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范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復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中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
第一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由若乾股東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並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都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因此,中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特許成立的企業法人。
B. 銀行可以投資股票嗎
中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銀行是否可以投資股票要具體分析:
第一:對於銀行的自有資產是不可以投資到股市的。但是客戶購買的理財資金可以投資股票。
第二: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私人銀行客戶及機構客戶的產品,可以投資股票。
第三:銀行可以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一部分是可以投資股票市場的,這個資產不是銀行的自有資產,是客戶的資金,所以是可以投資股票。
根據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理財資金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1、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
2、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C. 商業銀行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0%,是哪個法規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的通知》中規定,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拓展資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