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股權質押貸款風險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和芹磨滿足客戶需要,更好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是指本行認可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非上市流通股權(上市流通股權質押按照《農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並合法持有的本行認可的銀行股權為質押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本行接受的銀行股權包括(如有變化,將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五家;
(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發、華夏、興業、深發、廣發、浙商、恆豐、渤海銀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內的城商行、被銀監部門批准可以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農商行及農信系統: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天津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蘇、浙江、廣東省的農商行。
超出該范圍的,一律上報總行審批。
(按照《農商銀行金融同業客戶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評級在C級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用於提供擔保的銀行股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發行,出質人依法取得並持有,並符合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
(二)發行人(行)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未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三)出質人應對其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用於提供擔保的股權應當是未設立質押、質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除具備《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工旁納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規,嚴禁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借款人承諾配合本行的貸款支付管理、能夠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四)本行要求嫌啟斗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算、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本行規定執行,利率確定原則上須上浮。
第九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情況、自有資金投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提供質押股權評估價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價值的90%)。
第四章 質押物的調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除提供本行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押股權的權利證明文件;
(二)出質人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三)股權發行人(行)對擬出質股權的意見;
(四)經本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質押物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質押股權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六)質押物清單;
(七)本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質押物調查由經辦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並對調查的事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從以下方面對質押物進行調查和核實。
(一)對客戶提供的質押物資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二)質押物必須是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可接受質押物;
(三)質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即出質人)所有或享有依法處分權,權屬真實有效;
(四)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由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
(五)質押率是否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調查完畢後,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初步計算質押率,提出明確調查意見。
第五章 股權質押擔保的辦理
第十四條 質押手續的辦理
經審批同意的質押授信業務,經辦部門應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質押登記手續。
要求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與我行約定:
(一)若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足時,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要求其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否則,在本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第七個工作日,本行可強行終止借款合同,處置質押物,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及其他相關費用,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二)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須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
(三)明確出質人下列事項的及時通知義務:
1.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2.股權變更;
3.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物登記
(一)質押登記前,須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須本行兩名經辦人員與出質人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嚴禁委託中介機構、出質人獨自辦理質押物登記手續;
(二)質押合同簽訂後,經辦分支機構應將質押原始憑
證提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放款審核;
(三)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質押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十六條 質押物的憑證及貸後管理
(一)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押物權利憑證視同有價單證管理,質押物權利憑證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
(二)經辦分支機構負責質押物的監控和檢查,對質押物價值進行跟蹤,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生的重要事項,每季度需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評價質押股權的價值是否依然充足,擔保手續是否依然有效;
(三)貸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依據質押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辦理業務的,可進一步採取停止授信、終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質人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物危及我行權利的,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質押項下授信;
(五)經辦單位應按季撰寫質押物監控報告,內容包括質押物現狀、質押物價值、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今後擬採取的措施與工作建議。如遇重大問題,應於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質押權的變更和解除
(一)質押權的變更是指質押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
各種原因要求變更換質押標的物以及改變擔保方式的行為。
借款人根據不同的變更類型提出質押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報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1、借款人申請更換質押物標的,應對新的質押物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2、借款人申請改變擔保方式的,應根據新的擔保方式按本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質押權消滅,經辦機構和出質人持相關還款憑證按相關規定辦理質押物及相關憑證的出庫手續,並到相關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的追加是指在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以補足因股權價值下將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追加擔保方式按本辦法或本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質押物的處置
(一)質押物的處置方式:
1、公開市場出售。按合同約定,委託證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質押股票;
2、轉讓。通過公告或質押雙方主動尋找買方,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置質押物:
1、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時;
2、出質人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債權的情況;
3、借款人不按期足額償還本行貸款本息。
(三)處分質押物變現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保管費以及質押權實現等相關費用,超過部分退還借款人;價款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及其有關費用和處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由農商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❷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❸ 股票質押回購都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❹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❺ 股票質押有什麼規定
股票質押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質押標准。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股權質押標准,一般只允許用具有較大價值並且已經轉讓的股份進行質押融資。另外,質權人對質押的股票同樣會有要求,包括股票流動性、發行公司資質等。
二、質押率限制。為了防止風險過度集中,監管部門對股票質押設定了質押率上限。質押率通常根據股票的流動性、價格波動率等因素確定。過高的質押率可能導致質權人在股價下跌時面臨風險。
三、資金用途限制。股票質押融資的資金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通常用於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或者用於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投資項目,不能用於禁止或者限制性領域。
四、信息披露要求。股票質押涉及的公司信息和交易情況需要進行充分披露,以確保市場公開透明。這包括披露質押方和質權方的信息、質押股票的數量和價格、融資額度和用途等。
五、風險管理措施。對於股票質押業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需要採取一系列風險管理措施,如設立風險准備金、實施動態監控和風險管理等,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此外,監管部門也會定期對金融機構的股票質押業務進行檢查和評估,以確保市場穩健運行。
六、禁止違規操作。如將質押的股票用於自身或第三方融資的抵押品、超出個人持有的股票數量的質押等違規操作都是被禁止的。一旦發現違規操作,相關機構和人員將面臨法律制裁和市場懲罰。
❻ 融資的股權質押風險如何管理
股權質押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股權質押率過高:如果股權質押率過高,一旦股票價格下跌,可能導致質押人無法及時補充質押物,從而引發強制平倉,損失自身股份和財產。
質押物價格波動:質押物價格的波動也是股權質押的一個風險因素,如果質押物價格下跌或波動較大,將可能引發強制平倉,從而造成損失。
質押人信用風險:質押人的信用狀況也是股權質押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質押人信用狀況較差,可能導致無法按時還款,甚至違約。
管理股權質押的風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控制股權質首纖押率:對於股權質押,需要控制質押率,避免質押率過高,從而降低風險。
選擇優質質押物:質押物的選擇也至關重要,需要選擇質地優良、穩定可靠的質押物,避免價格波動過大。
評估質押人信用狀況:在進行股權質押之前,需要對質押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確保其有足夠的還款能力。
加強監管:對於股權質押業務,需要加強監管,確保業務的合規性和穩定性。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有效降低股權質押風險。
總之,對於股權質押業務,需要控制質押率、選擇優質質押物、評宏沒估質押人信用狀況、加強監管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等措施,蔽芹納才能有效降低風險,確保業務的穩健發展。
❼ 股票質押回購指引是什麼意思的呢
首先了解一下股票質押回購指引:
2015年3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5〕54號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該《指引》分總則、風險管理體系與內部管理、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違約處置管理、附則7章31條,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規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正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