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產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減少重組停牌情形,縮短重組停牌期限。為兼顧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價需求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申請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⑵ 公司宣布重組公告後多久停牌
1.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而停牌時,應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
2. 若有必要延期復牌,上市公司可在停牌期滿前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此時,累計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3.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條,該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但不得濫用停牌或者復牌,以避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決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
⑶ 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
1. 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停牌時間通常是公司內部調整的反映。根據深交所的備忘錄,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的募集資金重大資產購買事項停牌時間不應超過1個月。
2. 對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限制為不超過3個月。如果預計停牌時間將超過3個月,公司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來決定是否繼續停牌以籌劃相關事項。
3. 對於長期停牌的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需核實公司前期籌劃事項的進展,並出具專業意見。
上交所的指引中提到:
4. 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是3個月,若停牌後繼續籌劃重組,則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月。
5. 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是1個月。
6. 在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復牌。且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
⑷ 股票重組停牌一般停多久
關於股票重組停牌的期限,暫時沒有固定標准。
一般來說,停牌時長在數日至數月之間。
依照相關法規,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時,停牌最多不超過3個月;
如果確有必要,可申請延期復牌,累積停牌時間總計不得超過6個月。
停牌期間,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披露重組進度。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停牌時間受多方因素影響,包括重組方案的復雜性、涉及資產的價值及種類、以及相關審批進程等等。
如果重組途中遇到重大不確定性或者棘手難題,停牌時間可能會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