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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信息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嗎

發布時間:2025-03-12 07:50:16

A. 證券虛假陳述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並提交以下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

(三)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虛假陳述的認定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構成虛假陳述的,依照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內幕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依照該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

(二)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

(三)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

前款所稱的重大差異,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七條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公告發布具有虛假陳述內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為實施日;通過召開業績說明會、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方式實施虛假陳述的,以該虛假陳述的內容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上首次公布之日為實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關報導內容在交易日收市後發布的,以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因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構成誤導性陳述,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構成重大遺漏的,以應當披露相關信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第八條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台、電視台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等證據,判斷投資者是否知悉了虛假陳述。

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外,下列日期應當認定為揭露日:

(一)監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

(二)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的虛假陳述呈連續狀態的,以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為揭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多個相互獨立的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認定其揭露日。

第九條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自行更正虛假陳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關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具有重大性:

(一)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

(三)虛假陳述的實施、揭露或者更正導致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明顯的變化。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證據足以證明虛假陳述並未導致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夠證明虛假陳述不具有重大性,並以此抗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原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原告的投資決定與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了虛假陳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三)原告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實施了相應的交易行為,即在誘多型虛假陳述中買入了相關證券,或者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賣出了相關證券。

第十二條被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交易因果關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為發生在虛假陳述實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後;

(二)原告在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虛假陳述,或者虛假陳述已經被證券市場廣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為是受到虛假陳述實施後發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響;

(四)原告的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為與虛假陳述不具有交易因果關系的其他情形。

四、過錯認定

第十三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三條所稱的過錯,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行為人故意製作、出具存在虛假陳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而不予指明、予以發布;

(二)行為人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虛假陳述的形成或者發布存在過失。

第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張對虛假陳述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工作崗位和職責、在信息披露資料的形成和發布等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關信息的渠道、為核驗相關信息所採取的措施等實際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前款所列人員不能提供勤勉盡責的相應證據,僅以其不從事日常經營管理、無相關職業背景和專業知識、相信發行人或者管理層提供的資料、相信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等理由主張其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書面方式發表附具體理由的意見並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在審議、審核信息披露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條獨立董事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在簽署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對不屬於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藉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發現虛假陳述後及時向發行人提出異議並監督整改或者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三)在獨立意見中對虛假陳述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並說明具體理由的,但在審議、審核相關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

(四)因發行人拒絕、阻礙其履行職責,導致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作出判斷,並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五)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履職期間能夠按照法律、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職責的,或者在虛假陳述被揭露後及時督促發行人整改且效果較為明顯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其過錯情況。

外部監事和職工監事,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七條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提交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內部審核意見等證據能夠證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行業執業規范的要求,對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審慎盡職調查;

(二)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沒有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盡職調查和獨立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部分內容與真實情況相符;

(三)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掛牌和定向發行推薦業務的證券公司,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考行業執業規范規定的工作范圍和程序要求等內容,結合其核查、驗證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

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限於其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證券服務機構依賴保薦機構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致使其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陳述,能夠證明其對所依賴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經過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仍未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存在錯誤的;

(二)審計業務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等相關單位提供不實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仍未發現的;

(三)已對發行人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並在審計業務報告中發表了審慎審計意見的;

(四)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五、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發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要求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有證據證明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以及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致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但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責任主體以存在約定為由,請求發行人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補償其因虛假陳述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損失認定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原告損失的,原告有權請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第二十六條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在虛假陳述揭露或更正後,為將原告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集中交易累計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準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

無法依前款規定確定基準價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參考對相關行業進行投資時的通常估值方法,確定基準價格。

第二十七條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買入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已賣出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賣出的股票數量。

第二十八條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賣出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買回的股票,按買回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買回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基準日之前未買回的股票,按基準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買回的股票數量。

第二十九條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已經除權的證券,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主體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產品,在確定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時,每個產品應當單獨計算。

投資者及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產品開立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投資的,應當將各證券賬戶合並,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時間排序,以確定其實際交易及損失情況。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假陳述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導致原告損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實,確定賠償責任范圍。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縱市場、證券市場的風險、證券市場對特定事件的過度反應、上市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對其關於相應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七、訴訟時效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主張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揭露日與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准。

對於虛假陳述責任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三十三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部分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數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起訴行為對所有具有同類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權利登記期間屆滿後重新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後申請撤回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撤回權利登記之次日重新開始計算。

投資者保護機構依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後,投資者聲明退出訴訟的,其訴訟時效自聲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八、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證券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本規定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發行人,包括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掛牌公司。

本規定所稱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包括該日;所稱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該日。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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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只要投資的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就可以准備相關材料,並郵寄到周蘭律師股民維權團隊,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律師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訴。勝訴後上市公司支付賠償款。

操縱股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法院訴信息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嗎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

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C.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是利好嗎

1如果企業想更好的發展,那肯定是利好。上市公司發債,募集資金,都會在發債說明書上面說明資金用途,單純從發債角度看來,都是用於擴大經營的,是利好;

2如果企業是發展遇到大困難,想搞小動作,那肯定是利空。如果企業債券的項目不明確,那麼就盡量不要投資。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是利空還是利好消息?

公司發行債券對於股價是一種利好還是利空?

不能簡單說好與不好!看發債是用途是做什麼,收益大於債券利息,是利好;反之,利空。

記得採納啊

南玻A發行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本期債券5年期品種的票面年利率詢價區間為470%-510%,7年期品種的票面年利率詢價區間為470%-510%。本期債券各品種最終票面利率將由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根據利率詢價情況在上述利率預設區間內協商確定。

這種訊息在A股市場不會當成利好或者利空來反應,但要分析起來,應該對公司構成利好,公司必定是有融資需求才發債券,而且肯定專案利潤率高於債券的利率,如果換銀行貸款的方式融資的話,利率會更高,發債相當於公司較低本融到了資金,應該是利好訊息

公開發行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開發行債券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具有經濟實力的,准備再上新專案的,目前資金不夠足的,以後具有償還能力的,對這一類的公司後市看好,成長性較強,長期看是屬於利好范疇,至少不是利空。所以中性偏好。

中弘股份股票發行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發行債券是吸收資金!對公司有利肯定利好!

招商證券發行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是利好 只要不是從二級市場融資基本都是好情況 發行債券又沒有風險

武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利空利空利空利空利空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具體要看公司融資債券去做什麼。如果是有新專案投資需要錢發行債券 那是好事。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通常是利好,當然也存在利空的可能,關鍵是看發行債券的目的。

一般來說,發行債券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擴大公司生產或與公司發展有關,是主動的尋求前途行為當然是利好,如果發行債券是被動的為了解決公司的困難,當然就是利空了。

再細說的話則更復雜,比如,何為主動?何為被動?需要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年報,及時了解公司第一手資訊才能准確界定。

公司債券上市對股價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看發行的債券的投資專案,以及市場對此的反應。如果公司發行的債券的投資專案明顯看好,並且此舉也得到市場的認同,那麼對公司的股價來說,應該是利好。如果專案投向明顯較差,或者根本是沒有明確前景的融資;抑或投資專案較好,但由於市場不看好(市場有時是錯的),那麼就是利空了。

增發新股的分析類似於以上。

至於股本的攤薄的影響當然也有,但如果再融資數量占公司總資產(或凈資產)的比例較低,本人以為影響不大。

非公開發行債券掛牌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現在的股市,不看利好,利空,是看大家的恐慌心情

證監會批准上市公司發行債_是好事還是壞事?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通常會被包裝成利好消息,比如開發新產品擴大市場,上先進的生產線等等。具體還要看上市公司以往業績,藉此來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類似的手段一般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定向增發再融資,也可以關注此類信息。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是好是壞

發行債券的主要原因還是集資。不能一概而論說是利空還是利好。x0d比如他們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開發新項目,或新的工程,那就是利好。但由於現金流有問題而發行債券就是利空了。一般上市公司不傻,不會告訴你是補充現金流的,所以他們不會讓這成為一件利空的事了。x0d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通常會被包裝成利好消息,比如開發新產品擴大市場,上先進的生產線等等。具體還要看上市公司以往業績,藉此來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x0d1、要看該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還是彌補在經營上財務的漏洞。x0d2、如發的債息低於銀行貸款就是利好,反之就構成壓力。一般來說,能取得發債的公司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在牛市環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發行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無法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上市公司發債券並不一定是利好。如果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進行融資是為了彌補上市公司經營中的財務問題,不會對上市公司發展造成有利影響。而且,如果上市公司發行的是可轉換債券,當可轉債的轉換期會稀釋股票中的每股收益。那麼就不會利好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反而有可能利空該上市公司股票。

反之,如果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進行融資可以為上市公司的業績出現提升,使上市公司逐步向好發展,上市公司所產生的業績效益遠遠高於公司債券利息。那麼,就會利好於上市公司的股票,使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上漲。如果上市公司發行的是可轉換債券,那麼投資者就可以運用這樣的情況進行套利。畢竟,上市公司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的手段,發行債券的企業還款期限較長、附加限制少、資金成本相對較低等好處。

發行可轉債是利好。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為了向社會公眾融資所發行的一種債券,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可以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是一種利好消息,會刺激股價上漲。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較好的開發項目,暫無資金採取的一種有效措施。對廣大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可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也可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

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較好的開發項目,暫無資金採取的一種有效措施。對廣大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可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也可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應該是利好!當然對股市有一定分流資金的作用。

1、對大股東肯定是好事,有錢才好辦事;

2、對中小股東是否好事則要區別對待,如能產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否則就是壞事。但一般來說,市場是當利好來理解的。一般都會使股價上漲,上漲是個大概率事件。

D. 股票索賠需不需要請律師,怎麼收費

股票索賠需要請律師,收費根據索賠金額來定。
具體情況如下:
1、律師費。獲賠前不收一分律師費,所有差旅費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費在您獲賠後再收取。律師費比例:根據索賠金額大小決定收費比例,金額大的收費比例會適當降低;2、索賠過程。法律分析評估—發起徵集—接受咨詢—指導取證—整理材料—立案繳費—法院溝通—庭前准備—管轄權異議—開庭—補充證據—開庭—判決(一審)—對方上訴—二審開庭。歷時:短則3個月,長則1.5年以上 ;
3、勝率及風險。我們並非對所有的信披違規處罰股票都會發起索賠,只會選取獲賠把握大、風險小的發起索賠。一支股票的索賠需要我們長期大量的人力、財力投入,在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獲勝的把握,律師一般不會輕易發起;
4、獲賠比例。由於賠償計算標準的專業性、股票走勢及買賣的復雜性,有時並非所有的投資損失都可獲賠,有時獲賠金額還會超過損失,每個股票、同一股票的不同投資者獲賠的比例也不盡相同,律師會根據您的交易記錄事先評估索賠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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