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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封凍結股票資金戶

發布時間:2025-03-15 00:22:00

❶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2.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❷ 法院能凍結股票賬戶嗎

法律主觀:

債權人起訴後,直接申請法院可以凍結股票賬戶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 公司注冊資本 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 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 法規 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❸ 法院怎麼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股票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對於公民而言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一種,股票具有碼友可變現性,而在民事糾紛中,需要執行被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那麼法院怎麼執行被執行人股票?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返攜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強制執行股票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是執行工作中必須強化申請執行人舉證意識。以便執行人員擴大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來源,查實被執行人經濟實力、投資狀況,對被執行人實施准確有效執行。
二是搶抓機遇、靈活應對協助單位的挑剔。通過證券交易機構取得被執行人初步開戶信息後,應採取有效手段與相關機構取得聯系。一旦掌握其託管具體證券營業部門,應告知有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在取得被執行人賬戶准確信息後,迅速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書,以便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如因製作的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規定遭到拒絕協助時,應採取相應臨時控制性措施。如在製作執行裁定書時,應視情在財產控制性裁定書主文,採取准確性和涵蓋性相統一的表述方法要求協助,如可表述為「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元或相當數額的資產」。如此即便證券機構也無法以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要求而拒絕協助,以便為法院取得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製作準確處置性裁定書贏得時間。
三是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根據投資者、證券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三方協議,即便被執行人惡意處置股票,也無法從登記結算部門取出資金。因此實行及時對被執行人結算機構賬戶進行控制的「兩頭堵」措施非常必要。目前我國股民投資證券的賬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大多是由第三方銀行統一存管,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後,只能選擇一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的存管銀行。但需遲世槐要注意的是,據媒體報道,我國有的省份部分商業銀行為提高客戶從多家銀行劃賬至證券賬戶的便利,已經推出可以就單個股票賬戶選擇多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的銀行服務。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時,只要客戶向營業部提出要求,就可以給客戶辦理綁定「多銀行存管」業務。而在股民得到更安全、便捷資金通道服務的同時,也為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有價證券設定了更高門檻。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股票」問題進行的解答,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股票時,法院首先要調查被執行人股票的信息,再通過查封、凍結等措施執行股票。

❹ 如何查封被告人個人股票賬戶

提供被告的股票信息,向法院申請,法院會凍結被告的股票賬戶的。
這樣的案例不少,很簡單的。
只要法院將裁定書和限制執行通知書交給證券交易所就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❺ 欠債法院能執行香港股票帳戶里的錢嗎

1. 一般情況下,法院無法直接查封香港股票賬戶中的資金。
2. 但是,內地法院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司法協助。
3. 如果內地法院成功獲得香港司法協助,那麼可以執行股票賬戶中的資金。
4.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查看、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履行其法律義務。
5. 法院決定執行上述措施時,應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相關單位必須配合執行。
香港開戶條件簡述:
1. 開戶所需資料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和地址證明等。
2. 在香港開戶可以方便內地人士購買香港保險產品,享受更全面的投資理財選擇。
3. 開立香港賬戶便於進行境外投資,拓展投資范圍。
4. 另外,持有香港銀行賬戶還有助於在港旅遊消費時,方便地提取港幣。

❻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6)如何查封凍結股票資金戶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❼ 股票賬戶法院可以查封嗎 股票賬戶法院有權查封嗎

可以查封股票賬戶。財產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帳戶。股票賬戶,股票賬戶是屬於個人,法人,集體和機構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賬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債券都屬於有價證券。股票賬戶內有價證券屬於法院財產查封的范圍,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法院查封資產程序
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然後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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