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消費貸款嚴禁違規流入股市樓市
近年來,個人消費貸款和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激發居民消費潛力、擴大消費規模、促進消費升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產品偏離消費屬性、用途管控弱化、多頭授信普遍等問題,尤其是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房市,影響了宏觀調控效果。
如何規范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當前,這一問題再度引起金融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經濟日報記者獲悉,接下來,個人消費貸款的資金流向將受到更加嚴格的把控。
記者獲悉,浙江銀保監局已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銀行機構加強對個人消費貸款用途管控,確保用途與合同約定一致,嚴禁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樓市以及其它投資性領域。
一位業內人士介紹,「資金流向管控」一直是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一大難點。「信用卡業務大多採用『受託支付』模式,即銀行把錢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裡,資金流向清晰。」某國有大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相關負責人說,相比之下,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則大多採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銀行將貸款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賬戶,再由借款人去支配這些資金。因此,資金究竟流向何處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目前,各家銀行都規定借款人獲取個人消費貸款的賬戶不得綁定證券投資賬戶。但是,如果借款人將貸款在自己不同的賬戶中周轉幾次,最終進入股票市場,銀行往往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上述負責人說。
針對以上問題,《通知》重申了個人消費貸款用途的「四大禁止性領域」。一是嚴禁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首付款借貸資金;二是嚴禁流入股市、債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場;三是嚴禁用於購買銀行理財、信託計劃以及其它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四是嚴禁用於民間借貸、P2P網路借貸以及其它禁止性領域等。
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業務經營,《通知》還重申了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六大合規底線」。一是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個人消費類貸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產抵押發放個人消費貸款;三是不得對無償還能力的客戶發放消費貸款;四是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五是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六是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及變相增信。
此外,真對信用卡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預借現金」「大額分期」業務,《通知》也要求強化資金用途管控,具體規定有三:一是嚴格遵循消費定位,除服務「三農」的信用卡外,不得辦理用於非消費領域的信用卡;二是嚴格預借現金業務管理,預借現金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非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三是嚴格專項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監測,規范與中介機構合作行為,切實防止套現行為。
『貳』 關於停止與銀行合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了規范發展國債回購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切實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45號文件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一律停止在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省、市、區證券交易中心,下同)證券回購和現券交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停止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和現券交易,今後各商業銀行不得再在證券交易所內發生任何新的證券回購業務和現券交易業務。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業銀行要組織專門力量,迅速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核對各自系統作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各證券交易中心會員、擁有證券回購交易和現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況,經與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核查無誤後,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報中國人民銀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購合同繼續執行完畢。
從6月6日起,商業銀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中辦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業銀行與交易所其它會員和國債特別席位已發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雙方參照同檔次回購利率自行協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結束協議。
五、禁止一切金融機構挪用代客戶保管的證券進行回購、現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戶保管證券進行抵押的行為。各商業銀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權屬於客戶的證券進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為造成的損失,一律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承擔,各商業銀行必須保證客戶託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兌付。
六、各商業銀行必須統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開立證券集中託管帳戶;對其在交易所託管的證券,未進行回購的部分,必須立即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對已用於回購的證券,回購協議結束後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商業銀行的證券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後,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託管帳戶一律撤銷。
七、各商業銀行的一切證券交易行為必須以法人機構和授權分行名義進行,未經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證券交易。
八、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督促轄內有關機構,按本通知要求,盡快做好有關工作。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要及時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轄內有證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區分行要組織專門人員,督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轄內證券交易中心做好有關工作,並將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總行。
『叄』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責任
依據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肆』 為什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證券法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是因為,銀行資金流入股市,既有對股市有利的一面,但如果不加以嚴格規范,又有不利於股市,甚至危害國民經濟的一面。
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在一定的情況下,對股市是有利的。如,銀行的資金流入股市,可以使股市的資金充裕,活躍股市。有時,銀行資金流入股市,還是必需的。如,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中有一特殊情況,即,它在用包銷辦法承銷證券時,有時需要在證券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這時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僅靠本公司自有資金是不夠的,就必須使用銀行的資金。
但是,如果對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不嚴格加以規范,也有可能造成股市的無序競爭,並增加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風險。這是因為,一方面,證券業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資金以盈利為目的,自由進入股市,就可能使證券公司在遭遇到巨大的經營風險甚至破產時,給銀行業及廣大的客戶帶來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市,從而形成不平等的競爭,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所以,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流入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