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募集資金
1、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1)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
(2)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3)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4)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5)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② 募集資金凈額和募集資金總額關系是什麼
募集資金凈額是其總額減去募集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之後的款項,它的數額要小於總額。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③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是什麼意思
1.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和非公開發行證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專門賬戶管理協議。 2.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過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數 1個專用賬戶(存儲在專用賬戶中):專用賬戶數≤募投項目數。原則:專戶數量≤募投項目數量。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單獨設立專門的融資賬戶。 經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數量。原則:專項賬戶數≤募集項目數。 超募資金也要存入專戶。 有兩次以上融資的,應單獨設立募集資金賬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署三方協議的期限。 兩周內(新協議應在到期或變更終止後兩周內簽訂)和一個月內(新協議應在滬深中小企業到期或變更終止後一個月內簽訂)。 3.至少包括三方協議擬包含的內容(協議簽署後,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布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二)專用賬號、涉及的集資項目、存款金額和期限; (3)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隨時在商業銀行查詢專用賬戶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④ 募集資金是什麼意思
1.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和非公開發行證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專門賬戶管理協議。 2.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過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數 1個專用賬戶(存儲在專用賬戶中):專用賬戶數≤募投項目數。原則:專戶數量≤募投項目數量。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單獨設立專門的融資賬戶。 經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數量。原則:專項賬戶數≤募集項目數。 超募資金也要存入專戶。 有兩次以上融資的,應單獨設立募集資金賬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署三方協議的期限。 兩周內(新協議應在到期或變更終止後兩周內簽訂)和一個月內(新協議應在滬深中小企業到期或變更終止後一個月內簽訂)。 3.至少包括三方協議擬包含的內容(協議簽署後,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布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二)專用賬號、涉及的集資項目、存款金額和期限; (3)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隨時在商業銀行查詢專用賬戶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