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⑶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⑷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頌悶肢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罩悄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野世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⑸ 什麼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什麼時候要用到這兩個科目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一般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確認的一般原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則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判斷企業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所實現的收入,扣除有關的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金額。該部分情況的預測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二是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內可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因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2)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是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3)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能夠利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的期間內,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部分暫時性差異。因此,如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表明其於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
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於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
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例題1·思考題】甲公司於20×6年因政策性原因發生經營虧損2 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虧損可用於抵減以後5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於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分析】該經營虧損不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從性質上看可以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可抵扣虧損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6年的處理:(確認虧損年度的所得稅收益)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00(2 000×25%)
貸:所得稅費用500
20×6年利潤總額是-2000萬元,所得稅費用是-500元,凈利潤=-2 000-(-500)=-1 500(萬元)。
假設20×7年盈利1 500萬元,則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75(1 5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75
假設20×8年盈利1 000萬元,則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250(1 00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125(500×25%)(4)企業合並中,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定的合並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調整合並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5)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例題2·計算及會計處理題】甲公司20×7年3月2日,以銀行存款2 000萬元從證券市場購入A公司5%的普通股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7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為2 400萬元;20×8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為2 100萬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7年和20×8年對該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2)編制甲公司20×7年和20×8年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的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1)20×7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 400-2 000=400(萬元)
20×7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400×25%-0=100(萬元)
20×8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 100-2 000=100(萬元)
20×8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100×25%-100=-75(萬元)
(2)甲公司20×7年和20×8年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的相關會計分錄:
20×7年度:
確認4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20×8年公允價值變動: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7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屬於企業合並,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准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註:這里的典型例子就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因為無形資產初始入賬的時候的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確認時的這筆分錄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屬於企業合並,所以不能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應該是: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無形資產
但是這樣做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例題3·計算及會計處理題】正保公司2008年末為開發A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3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5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5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2 0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研究開發項目形成的A新技術符合上述稅法規定,A新技術在當期期末達到預定用途。假定該項無形資產從2009年1月開始攤銷。
企業會計上和計稅時,對該項無形資產均按照10年的期限採用直線法攤銷,凈殘值為0。2010年末,該項無形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項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 400萬元,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不需變更。
假定正保公司每年的稅前利潤總額均為5 000萬元,未發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新技術作為管理用;正保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分別計算2008年至2011年的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並做相關的賬務處理。(以萬元為單位)
[例題答案]
(1)2008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萬元,計稅基礎=2 000×150%=3 000(萬元)
暫時性差異=1 000萬元,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500+500)×50%=4 5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500×25%=1 1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125(2)2009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1 800(萬元),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 700(萬元)
暫時性差異=9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4 9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900×25%=1 2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200
貸:累計攤銷200
借:所得稅費用12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25(3)2010年末
減值測試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2=1 600(萬元)
應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1 600-1 400=200(萬元)
計提減值准備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2 4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1 000萬元,其中800萬元(計稅基礎2400-減值測試前賬面價值16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25%=5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200=5 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 100×25%=1 2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75-50=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200
貸:累計攤銷200
借:資產減值損失200
貸:無形資產減值准備200
借:所得稅費用1225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75(4)2011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1 400/8)=1 225(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3=2 1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875萬元,其中700萬元{計稅基礎2100萬元—未發生減值2011年末的賬面價值(1600-1600/8)}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75×25%=4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額=50-43.75=6.2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1 400/8)=4 875(萬元)
應交所得稅=4 875×25%=1 218.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18.75+6.25=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175
貸:累計攤銷175
借:所得稅費用12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6.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