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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股票籌集資金用途

發布時間:2025-04-09 06:40:31

⑴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1)改變股票籌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⑵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股票籌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財政專家所講,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事實上是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通過引入「競爭」實現擇優,通過「優選法」實現更高的績效。

「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一對多」的競爭選拔分配方式,倒逼申請資金的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在籌劃事務時,務必先把前期工作做扎實。

形成細化的具體目標及完備的實施方案,以此為依據去申請資金,一環扣一環,通過競爭將資金導向更高績效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次序安排,讓「錢袋子」中的資金得到更優的利用。

一直以來,財政支出上存在財力切割固化的問題,現在通過績效預算、競爭性分配的方式來破解,強調用錢單位使用資金的行為、利益與管理,達到「用好錢、辦好事」的雙重效果。

⑶ 改變資金用途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改變資金用途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
1、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⑷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

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

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

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

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

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

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⑸ 改變資金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得到同意的可以改變資金用途。
《證券法》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證券法》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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