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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股票市場

發布時間:2025-04-15 05:42:58

㈠ 對股市影響較大的國家政策機構有哪些

在政策發布上,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財政部、央行等主要國家機構頒布的政策都直接或間接地對股市產生過重要影響。國務院 2001 年頒布減持國有股的通知, 2004 年「國九條」明確指出了發展資本市場的幾個重要任務,都帶來股市的大幅度波動;國資委頒布的關於國有股權轉讓的政策直接影響股市中股票供給總量,並涉及到股票市場最為活躍的資產重組、並購等概念;財政部實施的財政政策對國家經濟有重要指導作用;中國證監會作為股市的監管機構,一方面負責股市的監管,另外下設的發審委對新股發行進行審核,直接決定了新股發行速度,而且其對全國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有監管責任,對兩者融資方面的規定也要影響著股票市場;央行主要負責監管全國金融機構的運營,其制定的貨幣政策對股市影響很大,同時,其對金融機構進入股市資金的規定要影響股市資金存量的大小;中國保監會負責全國保險機構的監管,由於我國股市制度化建設趨於完善,保監會也開始逐漸允許保險資金入市,為股市提供了新鮮血液;發改委關於國有股轉讓方面的規定,尤其是國有股減持、減持的比例等對股市影響重大。

㈡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緊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經營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後,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進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企業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經營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經營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台,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進展歷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歷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進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於市場進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於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進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採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後的市場進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後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後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後性和弱效性。

滯後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後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後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歷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企業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11萬元,查處後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企業股東身上,並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企業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區別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於與其他金融經營管理機構處於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進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入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入者的保護緊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入者教育機制。對投入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危機教育,有利於投入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實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入者訴訟機制。投入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企業提起訴訟,並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入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入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範系統危機的緩沖機制,由市場危機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入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入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並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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