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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證券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07-08 16:38:31

❶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❷ 請問中國證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991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證交如受理委託,主承銷商應與中證交簽訂證券分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證券分銷商的招募
第九條 凡參加交易系統承購、分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證券分銷商(以下簡稱分銷商)。
第十條 主承銷商招募前,須通過新聞媒介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及分銷辦法。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招募時,須通過交易系統向分銷商發布招募書,招募書按中證交規定的格式制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的名稱、種類與證券代號;
二、分銷總量和分銷的基本數量單位;
三、證券的分銷條件(分銷手續費、劃款時間、承購價格等)。
第十二條 分銷商應通過交易系統計算機終端,輸入分銷申請,分銷申請應包括分銷的證券名稱、代號、分銷數量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接到分銷商申請後,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後向分銷商發出回報。
第十四條 中證交按證券分銷辦法,確認分銷商及其分銷數量、分銷條件。
第十五條 中證交按時將分銷確認結果通知主承銷商和分銷商。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第十六條 證券分銷商確認後,分銷商應按分銷辦法規定的時間將承購款項通過交易系統上劃至中證交帳戶,中證交再轉撥至主承銷商帳戶。
第十七條 中證交根據資金上劃情況,及時將證券劃入分銷商帳戶,並通知分銷商。
第十八條 分銷商未按分銷辦法劃款即為違約,中證交對違約分銷商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分銷商如向社會售出證券,應為投資人開立資金和證券帳戶。投資人劃入足額承購資金後,分銷商應及時將投資人承購的證券劃入投資人帳戶。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其社會公眾股(個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公司,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其發行後的股本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法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股票的發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在4,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不低於10%(含設立前的主體企業);
四、法人股面值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東不少於100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債券上市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債券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債券的期限不低於1年;
二、債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債券評信機構評估,其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上市的國家銀行債券,同時具備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三款條件者,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第二十四條 國債和市政債券在交易系統上市,依證券主管部門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請、審查及收費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認股權證、投資基金證券及以上各種憑證的副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的上市條件,由中證交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節 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其股票在交易系統上市的發行公司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三、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人近三年及當年一月至申請日前一個月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交易系統證券商的上市推薦書;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六、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情況:
1.股票獲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號(上市申請批准後填
寫);
2.公司的名稱、住所、成立日期、上級主管部門及內部組
織機構;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
券的狀況;
4.公司的歷史沿革;
5.公司的經營范圍;
6.發起人或發行人簡況;
7.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9.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
股數額;
10.公司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16.其他重要事項。
七、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八、企業登記注冊文件;
九、申請上市的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十、股東名冊及股票樣張;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法人股內部流通試點的書面文件(適用於法人股)。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債券(含國家銀行債券)上市,其發行者須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券獲准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上市申請
批准後填寫);
2.債券發行情況;
3.企業有關其債券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簡況;
5.債券發行後的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
測報告;
6.其他重要事項。
三、批准發行債券的文件;
四、債券發行章程;
五、債券資信評估證明(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除外);
六、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七、企業注冊登記的證明件;
八、記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第三節 上市的獲准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受理上市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
第二十九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者,並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應將證券樣張和簽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鑒樣式送中證交存驗,無券發行者,必須向中證交繳存承銷協議或登記公司證明文件(登記協議)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遲須於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書;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當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個月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財務報表;
3.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上市公司在有價證券上市申請獲准後須與中證交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第四節 上市的暫停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證交可暫停其有價證券上市,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者;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三、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五、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其財務報告和呈報中證交的文件有不實記載者;
七、違反政府法令及中證交規定或不履行上市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無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問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十、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十一、發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證券主管部門決定暫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證券上市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第三十五條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復上市,由中證交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通知上市公司,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上市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上市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後中證交可終止其上市;
一、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情況,並已造成嚴重後果;
二、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三、企業(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日前一周自動終止上市。
第三十八條 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中證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券商接受委託准則
第一節 委託契約辦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參加中證交交易系統後,方可接受委託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委託。證券商參加交易系統的辦法,詳見中證交頒布的證券商管理暫行細則。
第四十條 證券商接受證券買賣委託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並據以開辦委託人的資金戶口、證券託管戶口和股東編碼。未辦妥委託契約者,證券商不得受理其證券買賣委託。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證券商須交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並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的,證券商須要求其指定買賣證券的授權人(自然人),並交驗委託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系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還應載明法人名稱、地址。
委託契約應認定中證交規章為其契約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證券商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契約:
一、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二、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權合格證明者;
四、曾有證券交易違約記錄,至今未滿三年者;
五、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證券主管部門通知停止買賣證券而未滿五年者。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的有效期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人要求撤銷委託契約時,證券商應了結委託人債權債務等有關事宜,並與委託人在委託契約書上簽署撤消委託契約意見,委託契約隨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違反有關法規、交易系統有關規則和委託契約情節嚴重者,在出具有效證明,並了結雙方債權債務有關事宜後,委託契約自動失效。證券商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中證交。
第二節 委託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託指令限於限價委託。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託單(簡稱委託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託契約的委託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託指令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委託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託單以紅色印製,賣出委託單以藍色印製。
委託單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託人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託,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託單,當面委託須經委託人確認,電報、書信委託,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電話委託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託買賣成交後,委託人應補辦簽章。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託單前,應驗證委託人的身份證和股東編碼,並查詢委託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託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託買入資金賣出證券。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託。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託人帳戶中與委託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託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單上依序註明接收時、分,並依據委託單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託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託單,或不予執行。

❸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股票證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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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❹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一般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屬於資本證券,是股權憑證和債權憑證兩種形式的結合,證券交易當事人的買賣可以採用紙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但是該形式必須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編整理編輯。

❺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5)股票證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❻ 公務員炒股最新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
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
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
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
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如某隻股票現價5.66元,如果甲投資者此時輸入5.66元的買入價,而乙投資者同時輸入5.67元的買入價,則乙投資者的申報優先於甲投資者的申報成交。如果大家申報的買入價格相同,則誰先輸入買單誰先成交。賣出股票亦如此。某隻股票如果現價是5.66元,甲輸入5.66元的賣出價,而乙同時輸入5.65元的賣出價,則乙的申報優先於甲的申報成交。如甲、乙輸入的賣出價相同,則誰先申報誰先成交。這種情況在某隻股票股價突然飈升或突然急速下探時更加突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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