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證券承銷,承銷是什麼具體意思能不能解釋得通俗點啊
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哪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倒投資者歡迎的證券。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人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放置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B. 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有什麼區別
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人從狹義范圍而言就是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自然人。
C. 股票承銷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股票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替公司發行股票的行為。證券公司買入全部的股票,然後銷售,沒有銷售完畢的由證券公司承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承銷機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一百五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D. 債券承銷的概念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對發行人來說就是債券發行,即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E.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F. 債券承銷的主要方式
國債承銷主要有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證券委託 所謂證券寄售,是指承銷人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寄售業務的特點如下: 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委託代理關系。寄售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歸發行人所有,承銷人僅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業務; 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不墊付資金,對未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入(手續費)也比承銷少。協助證券銷售 所謂證券銷售協助,是指承銷人按照承銷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限屆滿後,出資購買剩餘證券(余額承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金額向發行人發放貸款。從而保證發行人的融資和資金利用計劃的順利實現。
拓展資料
1.中國證券法將余額承銷歸類為承銷。證券承銷 所謂證券承銷,是指承銷人在發行證券時,用自有資金將計劃發行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購買,然後向公眾出售的承銷方式。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 證券包銷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另一種是定額包銷。全包銷是指承銷商按照合同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限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者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定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證券交易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2.承銷團承銷。 也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公眾出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包銷人臨時組成的包銷機構稱為包銷辛迪加。 中國證券法規定,向公眾發行的證券票面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辛迪加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債券承銷范圍 ,公司債券承銷 提供公司債券融資咨詢、方案策劃與實施、產品設計與定價分析服務; 協助企業申請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尋找擔保單位,進行信用評級; 組織公司債券發售,推薦上市、變現;代理公司債券的登記及保管 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承銷 擁有堅實、健全的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機構營銷網路,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公司等國內大型機構投資者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全國各地業務部門都有專職債券業務人員,統一協調,及時與不同客戶群體溝通,為此類債券的承銷提供了有力保障 ,承銷短期融資券 ,具有短期融資券承銷商資。
G. 公司債券的承銷人的承銷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債券的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法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