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禁入是什麼意思
被股票市場禁入是指不能擔任公司或機構的高管、董事、監事、法人等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拓展資料:
股票規則:
股票規則是包括股票交易的時間、股票交易單位以及跌漲幅度限制等購買股票的相關規則。其中,股票交易時間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九點半到到三點之間。而且,股票交易單位以「手」來計算,一手代表一百股。另外,股票的跌漲幅度一般不能夠超過前一日的百分之十。
除此以外,股票規則,還有關於報價單位和競價成交的相關規則規定。股票報價單位為「股」,它與股票交易單位不同。而且,一般情況下,競價成交時買單和賣單優先情況也是不同的,買單價格高的優先,賣單價格低的優先。所以說,如果想要購買股票進行投資,我們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股票購買的相關規則。這樣,我們才能夠保證自身利益,才能夠通過購買股票這種方式獲得真正穩定的收益。
購買股票需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第一:根據我們的日常了解,股票購買是一種風險大收益高的投資方式。所以,我們在購買股票時需要注意把握股票投資規律。這樣,我們才能夠通過股票投資或獲得收益。
第二:日常生活中,我們進行股票投資時,一定要順應市場上升和下降的大致趨勢來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市場趨勢上升時,我們要盡可能地選擇交易;而市場趨勢下降時,我們則需要避免交易。
股票的性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也就是說股票是有價值和價格的,這也是股票流通的基礎。
股票是一種要式證券,股票應記載一定的事項,其內容應全面真實,這些事項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千層金炒股配資
股票是一種資本證券,股份公司發行股票是一種吸引認購者投資以籌措公司自有資本手段,對於認購股票的人來說,購買股票就是一種投資行為。
股票是一種綜合權利證券,股票持有者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東享有獨立的股東權利。股東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分配股息和紅利等。
2. 證券市場禁入情形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市場進入規定》第三條規定了下列8類禁入情形: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2.從業人員等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3.在報送或者公開披露的材料中,隱瞞、編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實、重要財務數據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4.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5.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五年內曾經被執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五年內曾經被採取身份類禁入措施的;6.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6.對於新規實施前發生的應予證券市場禁入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證券市場進入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3.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21)
第一條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執法單位)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執法單位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證券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法單位認定的其他對欺詐發行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證券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服務機構、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夥人、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設立的基金託管部門、基金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私募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負責人;
(六)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者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決策人;
(七)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有關責任人員;
(八)執法單位及相關自律組織的工作人員;
(九)執法單位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第四條執法單位可以採取的市場禁入種類包括:
(一)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不得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
執法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責任人員的身份職責、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情節嚴重的程度,單獨或者合並適用前款規定的不同種類市場禁入措施。第五條被採取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被採取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停止履行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第六條被採取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但在禁入期間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有關責任人員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責令回購或者買回證券;
(二)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三)有關責任人員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賣出或轉讓;
(四)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證券交易場所相關業務規則,為防範和化解信用類業務風險需要繼續交易證券;
(五)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經報送或者已經公開披露的材料中約定的義務需要繼續交易證券;
(六)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
(七)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依法制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被採取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做好相配套的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許可權工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4. 被證券市場禁入人員,是否 還能在二級市場從事股票交易
市場禁入人員肯定不能二級市場上交易.一級市場都不行.
5.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他的股票該怎麼辦呢
控股股東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意思是控股股東不得再擔任與證卷相關的職務,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響的。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6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第八條 共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需要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可以比照應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適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者因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被認定有罪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對其所作有罪認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並因此影響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基礎或者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一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並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宣布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證監〔1997〕7 號)同時廢止。
6. 禁入證券市場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不能買賣所有證券嗎
市場禁入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執業違規行為被證券監管部門宣布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是擔任上市公司、證券機構、交易所等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投資者買賣股票還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