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自主選擇股票轉換債券嗎
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自主選擇轉換股票。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此享有選擇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Ⅱ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主要包括:1、可交換債券是由公司股東發行的,而可轉換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2、可交換債券在債券到期之後當事人可以選擇將債券與股東的股份進行交換,可轉換債券可以自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轉換為公司股票。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Ⅲ 可轉換債與附有認股權證的區別
可轉換債,亦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我國《公司法》[1]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國內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可轉換公司債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認股權證通常是指由發行人所發行的附有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從法律角度分析,認股權證本質上為一權利契約,投資人於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後,有權於某一特定期間或到期日,按約定的價格(行使價),認購或沽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商品等)。
Ⅳ 可交債與可轉債的區別
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債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上的不同。
以下是可交債與可轉債的區別的具體分析:
1)可交換債券是由公司股東發行的,債券到期之後可以選擇與發行債券的股東進行可交換,將債券交換為公司的股票;
2)可轉換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債券到期之後可以選擇按事先簽訂的協議中,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1.可交換債(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 EB),是基於可轉換債券之上的一種創新產品。債券持有者有權按照預先約定的條件用這種債券交換與債券發行者不同公司的股票,一般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屬於一個集團之下的其他兄弟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後,若採取由國有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的辦法,債券到期時可以轉換成其上市子公司的限售股。
2.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Ⅳ 可交換債與可轉換債有什麼區別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重點表現在債券的發行人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由公司股東發行的,而可轉換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可交換債券在債券到期之後當事人可以選擇將債券與股東的股份進行交換,可轉換債券可以自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轉換為公司股票。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Ⅵ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嗎
你說的這種債券應該是可轉債,如果觸發強制贖回,就是漲到了轉股價30%,這個時候的你,就要做出選擇了,或都轉股,或者直接賣出債券,否則你的債卷將被以100-105的價格被上市公司收回。債卷持有人對轉不轉股票有選擇權。
Ⅶ 思考題:作為可轉換債券的持有者,什麼情況下,你會選擇行使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的
自然是在轉換為股票後更有價值的情況下轉股,即轉股後比當債券持有更有利。
可轉債轉股一般是在債券發行後的六個月後開始,按債券面值和發行時確定的轉股價來轉股,主要涉及兩個公式:轉股比例=可轉債面值/轉股價,轉股價值=轉股比例*正股價。
如圖為盛屯轉債基本信息,市場價為102元每張,轉股價4.92,正股價3.91
轉股比例=100/4.92=20.3252,轉股價值=20.3252*3.91=79.4715,即一張市場價值為102元的可轉債轉換成股票後的價值遠低於當債券持有的價值,沒有轉股的必要,若某一債券的轉股價值大於債券的市場價,自然是轉股更有利的。
可轉債的交易規則和轉股流程不清楚的都可以問我。
Ⅷ 債券持有人是否有權不轉換股票
債券持有人有權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