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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和股票營改增

發布時間:2022-07-25 10:27:48

Ⅰ 營改增後非金融企業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總結

在營業稅時,如果上半年有盈利,繳納了營業稅,下半年有虧損,整年算賬是虧損的,可以申請退還營業稅。增值稅還可以嗎?增值稅目前沒有全年虧損退稅的規定,不能申請退稅。

Ⅱ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嗎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

在營業稅時,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在轉讓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轉讓時,才將持有期間的利息加到債券的價差上。營改增後,在轉讓前,在持有期間的利息,就應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3條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但是,營改增之後,將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按照貸款繳納增值稅,實際是取消了持有期間不征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債券和股票營改增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Ⅲ 營改增政策

法律分析: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推動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Ⅳ 營改增後限售股轉讓如何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無論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買賣股票的價差,都要征稅。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後,轉讓股票,是否按照轉讓股票,計算價差徵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下發後對此予以了明確。
(一)營業稅相關規定
1.購入股票與轉讓股票的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提示: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購入股票,不徵收營業稅,但是轉讓股票,徵收營業稅。
存款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存款利息不徵收營業稅。所以,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徵收營業稅。
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也是指購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所以,購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轉讓股票,不徵收營業稅。
轉讓股票要按照轉讓金融商品徵收營業稅。如A公司100元購入某支股票,105元賣掉,持有期間取得股息3元,則應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是:105-(100-3)=8(元)
2.轉讓股權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提示:在營業稅中,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徵收營業稅。
3.原始股東轉讓股票的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營業稅,轉讓股權,不徵收營業稅。但是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權,上市之後變成了股票,轉讓這類股票,是否按照買賣股票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
提示:根據法理,對公權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稅務機關應依法征稅,納稅人應依法納稅,在是否納稅不清楚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選擇不納稅,稅務 機關應選擇不征稅。
(二)增值稅相關規定
1. 轉讓限售股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提示:原始股東持有的股權,許多屬於限售股。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關於如何確定限售股買入價的規定,實際是明確了轉讓限售股,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也明確應該繳納營業稅。
2.轉讓股票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提示:在營業稅時,持有股票期間取得的股息,應沖減購入股票的價格,實際是計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營改增後,沒有將持有期間的股息作為價差徵收增值稅的規定。還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購入某支股票,105元賣掉,持有期間取得股息3元,則應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是:105-100=5(元)
3.股息收入與股權轉讓收入的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的法規,盡管目前沒有免稅的規定,但是也沒有徵稅的規定,股息收入和轉讓股權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提示: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轉讓股票,股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轉讓股權,也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後股息收入以及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不征稅與免稅不同。不征稅,是指不在征稅范圍,是不需要發文明確的,只要沒有徵稅的依據,就不征稅。免稅,是指在征稅范圍,有納稅義務,只不過免除了納稅義務,這是需要明確規定的。
(三)營改增後營業稅的追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納稅人轉讓限售股,應追繳營業稅。限售股的營業稅問題,是否可以適用上述條款呢?應該是可以的,因為稅法規定不明確,才導致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沒有繳納營業稅,這是稅務機關的責任。

Ⅳ 個人投資者持有債券的利息收入,需要交什麼稅個人所得稅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營改增之後增值稅

個人不交稅,企業需繳稅

Ⅵ 營改增後,企業購買國債哪些納稅的事

(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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