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2.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3.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規則我實在弄不明白,賜教!
說起打新股,非常多人第一時間內都是想到前陣子的東鵬特飲,一經上市直接就出現了十多個漲停板,中一簽就可以賺到22萬,根本就是打新界的「搶手貨」。打新股看著是非常賺錢的,你懂得打嗎?那中簽率又怎麼去提高呢?今天我就來給朋友們仔細地講講關於打新股的事情。
那麼大家在聽我講之前呢,大家先把這波福利領了來--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可別錯過了哦: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一、新股申購什麼意思?需要什麼條件?
1、什麼是新股申購?
在企業實施上市計劃時,通常會面向廣大投資者出售大量的股票,其中一部分股票會在證券賬戶出售,可以通過申購的方式購入,另外申購的價格通常要比上市第一天的價格實惠得多,
2、申購新股需要的條件:
打算要參加新股申購需要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內,日均手持最少1萬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達到申購搖號的標准。以我想參與8月23日的新股申購為例,日期的開始從8月19日算,往前計20個交易日,即計算的首日是7月22日,個人的賬戶里股票市值要維持在1萬元以上,才有資格得到配號,所擁有的市值也會陸續修建越來越高,能夠獲得配號的數量也就更多。只有當中簽區段內的分配號配給自己,才能申購中簽的那部分新股。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簽幾率?
按照長期規劃來看,打新中簽和申購時間是不相關的,要是想要提升新股的中簽幾率,以下方式可以讓大家參考:
(1)提高申購額度:如果前期持倉的股票市值越多,取得的配號數量也就越多,自然中簽的幾率就會隨之增多。
(2)盡量開通所有申購許可權:如果你擁有一定大的資金量,均勻持倉也是一個方法,一次性開通主板和科創板的申購許可權。這樣以後無論遇到什麼新股都可以申購,這么一來中簽的概率也會被增大。
(3)堅持打新:可別錯過每次打新股的機會呀,就是因為中新股的幾率並不大,所以堅持搖號是必須的,也要相信機會總是會出現到我們身上的。
二、新股中簽後要怎麼辦?
一般來說,要是新股中簽了之後會有相應的簡訊通知,在登錄交易軟體時也會有彈窗提醒。
在新股中簽當日,我們要保證16:00以前賬戶里有足夠繳納新股的資金,不管資金的來路如何,從銀行轉入還是當天賣出股票所得都行。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賬戶里有新股余額轉入,就能說明本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夥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錯失良機,老是沒有趕上調倉時間。說明大家真的缺少一款發財必備神器--投資日歷,想獲取有關內容就趕緊點擊下面的鏈接: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三、新股上市會怎麼樣?
假設各方面都順利進行的話,從申購日算起8~14個自然日內,新股就會進行上市。
就這兩大板塊(創業板和科創板)而言,在上市的前5天跌幅限制是不會設置的,到了第6個交易日開始日漲跌幅限制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代表著要是發行價是10塊錢/股,則當日最高價位不會超過14.4元/股,最低不能比5.6元/股還低,按照我多年的跟蹤查看,主板新股上市常常頭一天漲停,後期連板數量不少於5個。
對於新股賣的時間,還得遵循個股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來整體剖析。倘若新股上市當天出現破發並且連續下跌,上市當天就把它賣掉,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由於科創板和創業板新股漲跌沒有被限制,預防股價回落,中簽的朋友在上市的第1天可以直接賣出。此外,假如股票是持續連板的,在遇見開板的情況時,學姐建議各位朋友應該抓緊時間轉賣出去最為安全。
其實炒股最終還是要看上市公司的業績狀況,判斷不出一個公司到底好不好或者不能對公司全面分析人不在少數,導致看不準而虧損,大家可以利用這個診股軟體,輸入想要查詢的股票代碼,就能看出股票質量的好壞了:【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應答時間:2021-08-31,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4. 上海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的原則.
「集合競價規則」:集合競價是指在每日的開盤前,即9:15—9:25這十分鍾之內,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電腦交易主機系統對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過程。集合競價規則是指在所謂集合競價在成交時所遵守的一些原則。只有明白集合競價規則,才能抓住集合競價中的優質股票,依據集合競價規則在集合競價中選定股票是常見的一種短線操作策略。
一、集合競價規則:三個原則
集合競價只有滿足以下三個原則,才會形成交易,也就是說這三個原則是集合競價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二、集合競價規則:關於掛單和撤單
(一)、停牌期間不允許掛單,但停牌前的掛單可以撤銷。
對於停牌一小時的股票,在停牌期間(9:30-10:30)不能掛單也不能撤單。當然也沒有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的任何掛單和撤單都是無效的,這就要看十點半時誰的手快,但停牌前的掛單是有效的。
10:30開盤時,一般10:29分30秒,交易系統就已經打開了。所以如果你想搶先買入一隻復牌即漲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分20秒掛漲停價買入,因為委單要進入證券公司系統再進行轉換是需要幾秒鍾的時間,如果你掛早了傳到上或深交所還沒到10:29分30秒,交易所就把它當作廢單處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二)、關於撤單問題
9:15~9:20可以掛單也可以撤單!9:20~9:25隻能掛單,不接受撤單,9:25-9:30不能掛單也不能撤單,所以有些庄在9:15~9:20期間掛大單買入,引誘散戶,到了9:20單子被他們偷偷撤了,這種股票很可能會跌,千萬不要碰,10月26日的神馬實業就是典型的例子,9:18分在11.99價位有1734手,到了9:19變成了54手且價位為11.08,明顯買單被他們撤掉了,典型的引誘散戶,果然當天跌幅7.65%
在非交易時間內可以掛單,也可以撤單。
9時30分前委託再撤單要當心,因為撤單失敗的機率比較大。
9時5分之後不要撤單,撤單基本不會成功,9時15分之後撤單可以。
營業部的轉換系統在沒有連到交易所時,委託再撤單是可以成功的。
營業部在每個交易日的9時5分左右,會將營業部的轉換系統打開, 這一系統負責將證券營業部客戶的委託指令轉換成DBF庫數據發送至交易所。9時15 分准時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主機。另外還有深市的最後三分鍾也是集合競價的
三、集合競價規則:集合競價四個步驟
根據集合競價規則,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追問
有一隻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深市。前一天晚上下單委託買入,結果顯示為 「申請買入」,第二天九點十五顯示為場外撤單,我委託的價格是有效價格,為什麼會這樣?
5.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規則
你好,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6.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買賣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
前者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舊規定,後者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新規定。
前者可參考以下網頁http://www.sse.com.cn/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60515.htm
這個交易規則是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
後者可參考以下網頁http://www.sse.com.cn/ps/zhs/sjs/hotspot/hotspot20070425a.html
這個交易規則是從2007年開始實施的。
兩個網頁都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本所相關網頁下查找出來的,絕對權威。
7.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六章 交易行為監督
6.1 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6.2 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 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採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6.4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8.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9.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4.2.6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3.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3.2 除權(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決定調整除權(息)參考價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3.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1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面值的方式辦理。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減少持倉或者其他方式辦理。
4.4.2 採取減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債券持倉數量保持不變,債券面值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面值計算公式為:減少後的面值=發行面值×未償還比例。
(二)債券計價單位為「減少後的面值所對應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減少後的面值所對應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三)債券交易單位為手,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1手債券對應的面值計算公式為:1手債券面值=1000元×未償還比例。
(四)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權處理。除權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除權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100元×本次償還比例。
4.4.3 採取減少持倉方式的,債券面值保持不變,債券持倉數量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由此產生的不足1手債券,應當予以全部償還。
4.4.4 以其他方式辦理債券分期償還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4.4.5 本節未做規定的交易事項按照本規則其他規定辦理。 4.5.1 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股票等相關品種的競價交易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暫停(以下簡稱「指數熔斷」),並向市場公告:
(一)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的,指數熔斷15分鍾,熔斷時間屆滿後恢復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數熔斷,延續至13:00後的交易時段繼續進行,直至屆滿。14:45至15:00期間,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的,指數熔斷至當日15:00,當日不再恢復交易。
(二)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7%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再恢復交易。
開盤集合競價出現上述情形的,於9:30開始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的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4.5.2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品種包括股票、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具體以本所公告為准。
下列品種的基金不實施指數熔斷:
(一)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三)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4.5.3 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的,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當日13: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00至15:00期間,本所不實施指數熔斷。
本規則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5.4 指數熔斷於15:00前結束的,熔斷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結束的,熔斷期間本所交易主機僅接受撤銷申報,不接受其他申報。
4.5.5 指數熔斷於15:00前結束的,本所交易主機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撮合成交,此後進入連續競價交易階段。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結束的,當日不再進行集中競價撮合成交。
指數熔斷期間和熔斷結束後的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4.5.6 證券復牌遇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延續至指數熔斷結束後復牌,但不屬於指數熔斷實施范圍的證券品種除外。
4.5.7 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應證券品種當日不進行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