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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12 23:24:13

❶ 可轉債會有以下哪些條款

可轉換債券的主要條款有:
1、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2、轉換比例: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
3、轉換期限:可轉換證券的轉換期限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某一具體期限,在有效期內允許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普通股票。
4、贖回條款:促使債券持有人轉換股份;可以使發行公司避免市場利率下降後,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票面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5、回售條款:可以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利益,可以使投資者具有安全感,有利於吸引投資者。
6、強制性轉換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的轉換成股票,實現發行公司擴大權益投資的目的。
拓展資料:
特徵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❷ 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陝西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股東。股東享有股份企業章程規定的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參加或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第二條股票發行單位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具備這一條件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擔梢以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第三條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股份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現有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原有的自有資?
恢滌υ在企業全部資本金中占相應份額的股份。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均按發行股票的章程規定,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條黨政機關、團體、軍隊和黨政幹部、現役軍人,均不得購買股票。第六條股票可按約定的利率支付股息,並可視企業盈利情況分紅。股息與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投資額的百分之十五。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分紅在企業稅後利潤提取各種基金後按股支付。第七條股份企業、投資項目同時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稅後利潤的支付順序是:債券本金、生產發展基金、股票分紅。第八條股票都應記名,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繼承和轉讓,繼承、轉讓股票要通過原代理發行單位辦理手續,股票還可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第九條股票不得當作貨幣市場流通。不準以股票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第十條股份企業經營期滿或經股東協議解散或倒閉時,在完稅、消償各項債務後,其餘財產按股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債券第十一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債券發行單位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備這一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都可向社會發行債券。第十三條債券發行額,不得超過發行單位自有資產凈值。第十四條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同期限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高出百分之三十,其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債券本金用稅後利潤歸還。第十五條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還本前需要融通資金時,可以轉讓債券,或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第十六條債券不能當作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不準以債券從事投機倒把活動。
股票、債券的管理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向社會集資,必須堅持自願認購的原則,不得硬行攤派。集資興辦的項目,應符合本省經濟建設發展方向,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擇優定項目,然後再籌集資金。第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只限於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自己有權支配的資金,不得挪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限於使用預算外資金。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及所屬分支機構,是陝西省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第二十條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所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查批准股票、債券的發行:
凡符合國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內部發行股票、債券,其發行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可由發行單位自製定辦法,按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備案;發行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按隸屬關系報經主管部門同意,由同級人民銀行批准。
凡面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發行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含五百萬元),由人民銀行地區(市)分行審批,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備案;發行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含三千萬元),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審批,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發行額超過三千萬元的,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第二十一條凡面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都必須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發行。
報送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門同意開辦企業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確定為經濟人的公證文書,金融機構應交驗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或所屬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集資數額、發行范圍、分配及虧損清償辦法等;
(四)集資投向的基本概況,包括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等;
(五)凡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交驗批准機關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書面證明(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按自籌基建對待)。
(六)發行債券單位應提交證明自有資產凈值的財務報表或擔保單位的擔保證書。

❸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託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略) 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 時間:2007年06月20日 證監發[2007]81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託管銀行:
為落實《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做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工作,現將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境內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等證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人員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從業資格、專業職稱等基本情況介紹;
(三)風險控制、合規控制及投資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業務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境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文件;
(三)投資顧問的公司或合夥人章程;
(四)投資顧問風險控制、合規控制及投資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資顧問最近5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是否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說明;
(六)投資顧問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七)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在境內設立機構及業務活動情況說明。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實收資本證明文件或境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託管規模證明文件;
(四)託管部門人員配備、安全保管資產條件的說明;
(五)託管業務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說明。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四、資金募集
(一)募集申請材料
境內機構投資者申請募集基金、集合計劃,除按《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資者風險提示函;
2.投資者教育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基金、集合計劃的基本介紹;
(2)投資者購買本基金、集合計劃進行境外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介紹;
(3)對投資國家或地區市場的基本情況介紹;
(4)擬投資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識;
(5)基金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編報准則、選取標准。
投資者教育材料應當使用簡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語言書寫,不應當含有推廣某一特定基金產品或集合計劃、境內機構投資者或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內容,但可對產品或服務作為實例加以引用,並且該引用不會產生任何推廣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效果。
3.境內機構投資者如委託投資顧問的,還應當出具下列文件:
(1)投資顧問基本情況表(附件1);
(2)境內機構投資者與投資顧問簽訂的協議草案;
(3)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4.託管人如委託境外託管人的,還應當出具下列文件:
(1)託管人與境外託管人簽訂的協議草案;
(2)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計劃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語言簡捷、明確、通俗易懂;
2.與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國家或地區相一致。
(三)基金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其選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在業績評價期開始時予以明確;
2.業績比較基準與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方法一致;
3.業績比較基準的數據可以合理的頻率獲取;
4.組成業績比較基準的成分和權重可以清晰的確定;
5.了解組成業績比較基準的證券當前情況並具有研究專長;
6.接受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性並可合理說明主動管理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
7.業績比較基準具有可復制性。
(四)基金、集合計劃首次募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幣、美元或其他主要外匯貨幣為計價貨幣募集;
2.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集合計劃募集金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200人,封閉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集合計劃持有人不少於2人;
4.以面值進行募集,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面值金額的大小。
五、投資運作
(一)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劃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附件2)發行的證券;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附件3)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託憑證;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前款第1項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附件5)的境外銀行。
(二)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戶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投資比例限制
1.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20%。在基金、集合計劃託管賬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3%。
4.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並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並計算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
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計劃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6.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若基金、集合計劃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或基金、集合計劃具體個案,可以調整上述投資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隻境外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中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資境外傘型基金的,該傘型基金應當視為一隻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聯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資於前述兩項基金的傘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資於基金的集合計劃,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資
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單只基金、集合計劃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該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0%。
2.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3.基金、集合計劃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集合計劃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20%。
4.基金、集合計劃擬投資衍生品,境內機構投資者在產品募集申請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的風險管理流程、擬採用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
5.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每隻基金、集合計劃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6.基金、集合計劃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七)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2.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102%。
3.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基金、集合計劃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一旦借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4.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5.基金、集合計劃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求歸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6.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對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八)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計劃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基金、集合計劃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4.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對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九)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總資產的50%。
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集合計劃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金、集合計劃總資產。
(十)基金、集合計劃如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適當的內控制度、操作程序和進行檔案管理。
六、費用及凈值計算
(一)基金中基金應當有合理的管理費率和銷售費用安排。如委託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費用可以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至少每周計算並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計算並披露。
(三)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在估值日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
(四)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以人民幣或美元等主要外匯貨幣單獨或同時計算並披露。
(五)基金、集合計劃資產的每一買入、賣出交易應當在最近份額凈值計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動性受限的證券估值可以參照國際會計准則進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參照國際會計准則進行。
(八)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合理確定開放式基金資產價格的選取時間,並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中載明。
(九)開放式基金、集合計劃凈值及申購贖回價格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集合計劃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明確小數點後的位數。
(十)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持有現金或政府債券的比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特殊品種可以不受《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限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時採用中、英文,並以中文為准。
(二)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凈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如委託投資顧問的,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顧問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主要聯系人及其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主要負責人員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取得的從業資格和專業職稱介紹等。
(四)基金運作期間如遇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主要負責人員變動,境內機構投資者認為該事件有可能對基金投資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及時公告,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五)託管人如委託境外託管人的,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境外託管人相關信息,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託管資產規模、信用等級等。
(六)基金如投資金融衍生品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擬投資的衍生品種及其基本特性、擬採取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及採取的方式、頻率。
(七)基金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當披露基金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八)基金如參與證券借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九)基金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海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政治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金融模型風險、證券借貸/正回購/逆回購風險、小市值/新興市場/高科技公司股票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初級產品風險、大宗交易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十)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十一)基金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准(GIPS)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
(十二)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投資顧問在境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九、傘型基金的子基金應當遵守試行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顧問基本情況表
2.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
家或地區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
5.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❹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 4 —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 5 —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 6 —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 7 —
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 8 —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❺ 合肥市股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安徽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行和轉讓人民幣股票,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股票發行與轉讓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合肥分行是本市股票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規定對股票發行和轉讓行使管理職能。第二章股票發行第五條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第六條股票發行可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方式。
公開發行系指向非特定單位和非特定個人發行股
非公開發行系指向特定單位和特定個人的內部定向發行股票。定向對象可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系的企業法人及其內部職工。第七條股票發行限於股份制企業,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票。第八條股份制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權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的股份制企業;
(二)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四)新建或改組的股份制企業發起人認繳股份不低於股份總額的30%;
(五)申請發行的企業及其發起人在近兩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九條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有權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文件;
(三)股份制企業章程和股票發行章程;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發行股票的決議;
(五)信譽評級機構的資信評估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
(六)企業最近兩個年度和最近一個季度經有權部門審定的財務會計報表;新建股份制企業應提供發起人不低於發行總額30%的認股驗資證明;
(七)股票發行說明書;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它主要負責人的簡況;
(九)股票籌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提供有權部門批准列入固定投資計劃的正式文件;
(十)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股票發行章程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股票發行目的;
(三)股票發行金額,每股金額,股份數,票面額;
(四)股票種類,股東權益,股金分紅方式;
(五)股票發行方式,發行價格;
(六)承銷機構名稱、地址、承銷金額及承銷方
(七)認股者范圍,股票銷售起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一條股票發行說明書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設置,組織結構;
(二)經營范圍與主要產品;
(三)企業沿革及發展前景;
(四)經營狀況,盈利水平,資產負債情況;
(五)本次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第十二條公開發行股票須向社會公布股票發行章程和說明書;
內部定向發行股票應在企業內部張榜公布發行章程和說明書。第十三條股票的票面格式須經主管機關審定,並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和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制企業印鑒;
(六)股票發行日期;
(七)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第十四條企業股票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股票可以繼承、抵押,按本規定辦理轉讓,但不得退股。第十五條股票發行一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證券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六條股票發行價格可採取平價和溢價發行,但不得低於面值發售,所確定的發行價格須經主機關認可。第十七條公開發行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股票應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承銷集團,辦理股票承銷業務。第十八條股票承銷可採取代銷、助銷、包銷之一種或多種形式,其手續費標准分別不超過承銷金額的3‰、5‰和7‰。第十九條股票承銷機構在認購者支款後七天內須交付股票。
股票銷售其最長不超過六十天,逾期不得出售剩餘股票。第二十條發行企業須在股票銷售期終止後14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次實際發售股票的數量、認購人總數、范圍、方式、價格、本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及占總股數1%以上認購者名單。

❻ 江蘇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一、江蘇省機動車輛、船舶肇事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蘇革發[1979]42號)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1]100號)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收繳凶器、槍支彈葯布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1]90號)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11號)五、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水產局《關於收取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暫行規定》、《關於徵收漁港建設基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45號)六、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江蘇省地方建設基金徵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69號)七、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的通知
(蘇政發[1985]81號)八、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關於堅決制止亂占濫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6]40號)九、江蘇省關於貫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6]141號)十、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江蘇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7]100號)十一、江蘇省貫徹《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8]71號)十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葯的通告
(蘇政發[1990]86號)十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路邊店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
(蘇政發[1991]116號)十四、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散失的槍支彈葯、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蘇政發[1992]73號)十五、《江蘇省測繪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8]63號)十六、《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8]124號)十七、《江蘇省關於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服現役的處罰規定》
(蘇政發[1988]160號)十八、《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9]47號)十九、《江蘇省消防監督管理處罰規定》
(1989年8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二十、《江蘇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二十一、《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
(1990年7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二十二、《江蘇省小額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1990年7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二十三、《江蘇省村鎮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4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二十四、《江蘇省制止和打擊非法出境活動的規定》
(1993年5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二十五、《江蘇省公物拍賣暫行規定》
(1993年12月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二十六、《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辦法》
(1994年6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

《江蘇省法規規章匯編》中已自然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江蘇省機動車輛、船舶肇事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蘇革發[1979]42號)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1]100號)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收繳凶器、槍支彈葯布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1]90號)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11號)五、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水產局《關於收取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暫行規定》、《關於徵收漁港建設基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45號)六、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江蘇省地方建設基金徵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69號)七、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的通知
(蘇政發[1985]81號)八、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關於堅決制止亂占濫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6]40號)九、江蘇省關於貫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6]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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