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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公司股票公司涉及的會計事項

發布時間:2022-08-23 22:34:50

A. 軟體生產企業一般有哪些會計科目

1001 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1003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1011 存放同業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1021 結算備籌金
1031 存出保證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110101 成本
110102 公允價值變動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1121 應收票據
1122 應收賬款
1123 預付賬款
1131 應收股利
1132 應收利息
1201 應收代位追償款
1211 應收分保賬款
1221 其他應收款
1231 壞賬准備
1301 貼現資產
1302 拆出資金
130201 股票投資
130202 其他股權投資
1303 貸款
1304 貸款損失准備
1311 代理兌付證券
1321 代理業務資產
1401 材料采購
1402 在途物資
140201 債券投資
140202 其他債券投資
1403 原材料
1404 材料成本差異
1405 庫存商品
1406 發出商品
1407 商品進銷差價
1408 委託加工物資
1411 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1421 消耗性生物資產
1431 貴金屬
1441 抵債資產
1451 損失物資
1461 融資租賃資產
1471 存貨跌價准備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資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511 長期股權投資
1512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1521 投資性房地產
1531 長期應收款
1532 未實現融資收益
1541 存出資本保證金
1601 固定資產
1602 累計折舊
1603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1604 在建工程
1605 工程物資
1606 固定資產清理
1611 未擔保余值
1621 生產性生物資產
1622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1623 公益性生物資產
1631 油氣資產
1632 累計折耗
1701 無形資產
1702 累計折耗
1703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1711 商譽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1811 遞延所得稅資產
1821 獨立賬戶資產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2001 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證金
2003 折入資金
2004 向中央銀行借款
2011 吸收存款
2012 同業存放
2021 貼現負債
2101 交易性金融負債
2111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2201 待轉資產價值
220101 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220102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202 應付賬款
2203 預收賬款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221101 工資
221102 職工福利
221103 社會保險費
221104 住房公積金
221105 工會經費
221106 職工教育經費
221107 非貨幣性福利
221108 辭退福利
221109 股份支付
2221 應交稅金
222101 已交增值稅
222102 營業稅
222103 消費稅
222104 城市維護建設稅
222105 房產稅
222106 土地使用稅
222107 車船使用稅
222108 企業所得稅
222109 印花稅
222110 教育費附加
222111 契稅
222112 土地增值稅
22 個人所得稅
222114 工商管理費
222115 其他稅費
222116 地方教育費用附加
2231 應付利息
2232 應付股利
2241 其他應付款
2251 應付保單紅利
2261 應付分保賬款
2301 長期借款
230101 世行貸款
2311 代理買賣證券款
2312 代理承銷證券款
2313 代理兌付證券款
2314 代理業務負債
2401 遞延收益
2501 長期借款
2502 應付債券
2601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602 保險責任准備金
2611 保戶儲金
2621 獨立賬戶負債
2701 長期應付款
2702 未確認融資費用
2711 專項應付款
2801 預計負債
2901 遞延所得稅負債
3001 清算資金往來
3002 貨幣兌換
3101 衍生工具
310101 法定盈餘公積
310102 任意盈餘公積
310103 法定公餘金
310104 廠長基金
3201 套期工具
3202 被套期項目
4001 實收資本
4002 資本公積
400201 小企業貼息
4101 盈餘公積
410101 固定資金
410102 生產扶持金(減免企業所得稅)
410103 公積金
410104 公益金
一般風險准備
01 人工費
02 基本生產車間
03 輔助生產車間
4103 本年利潤
4104 利潤分配
410401 未分配利潤
4201 庫存股
5001 生產成本
5101 製造費用
5201 勞務成本
5301 研發支出
5401 工程施工
5402 工程結算
5403 機械作業
6001 主營業務收入
6011 利息收入
6021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6031 保費收入
6041 租賃收入
6051 其他業務收入
605101 承包金
6061 匯兌損益
6101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111 投資收益
6201 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
6202 攤回賠付支出
6203 攤回分保費用
6301 營業外收入
630101 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
630102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
630103 政府補助
630104 債務重組利得
630105 其他
6401 主營業務成本
6402 其他業務成本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
640301 城建稅
640302 教育費附加
6411 利息支出
6421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6501 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502 提取保險責任准備金
6511 賠付支出
6521 保單紅利支出
6531 退保金
6541 分出保費
6542 分保費用
6601 銷售費用
660101 運雜費
660102 保管費
660103 差旅費
660104 工資
660105 保險費
660109 其他
6602 管理費用
660201 工資
660202 稅費
660203 公司經費
660204 工會經費
660205 待業保險費
660206 勞動保險費
660207 聘請中介機構費
660208 咨詢費(含顧問費)
660209 訴訟費
660210 業務招待費
660211 房產稅
660212 車船使用稅
660213 土地使用稅
660214 印花稅
660215 技術轉讓費
660216 礦產資源補償費
660217 無形資產攤銷
660218 職工教育經費
660219 研究與開發費
660220 福利費
660221 存貨盤虧或盤盈
660222 計提的壞賬准備
660223 存貨跌價准備
660224 現金短缺
660225 折舊費
660226 修理費
660229 其他
6603 財務費用
660301 利息收入
660302 利息支出
660303 匯兌凈損失
6604 勘測費用
6701 資產減值損失
6711 營業外支出
671101 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
671102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
671103 債務重組損失
6801 所得稅費用
6901 發前年度損益調整

B. 想要一份關於信息科技公司的財務分析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准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公司原則上設置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置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序後任命。
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置,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准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
第六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公司每年應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預算編制管理機構,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公司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所在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財務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各公司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
第五章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製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並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土地由開發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一節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生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發行信託基金、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並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並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 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六條 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於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除股份公司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並確保安全回收。
員工因辦理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辦理借支手續,並在相關業務辦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第四十九條 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審議批准,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 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於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於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二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節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條 各級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並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於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
第五十五條 各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各級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
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辦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三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條 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六十條 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
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並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條 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許可權報請審批清理。
第四節 其他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應定期維護。
第六十四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管理。公司資產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負債及擔保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應適度控制負債規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第六十六條 公司發行企業債、發行信託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董事會每年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每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新增借款額度范圍內批准單筆金額不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和相關抵押。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以下擔保行為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不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已解除的擔保額不佔用相應額度):
(一)公司本級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份公司董事會在未達到上述標准且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范疇內有權審批擔保。
第六章收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各種收入均應有合法的依據、憑證,並規定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及時進行確認和反映,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六十九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體系,並按照財務預算嚴格控製成本費用的開支。成本、費用的支出應真實、合法,並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
第七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如有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三)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其他財務事項由公司制訂的專門制度進行規范,各公司應嚴格遵守。
第七十二條 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許可權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按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C. 公司開股票投資戶,買賣股票,怎麼做賬高手請進,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1.銀行轉帳至證券戶不用做分錄,因為資金與銀行存款無差別。
2.購入股票,要根據您公司的投資性質選擇會計科目,如果是短期以獲得資本利得的,進和科目應該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是長期持有的股票進長期股權投資。

3.借: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4.印花稅是在賣出時,證券帳戶扣除掉了,證券公司代繳,企業不用做帳。
5.如果是短線交易,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按月計
6.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列印的交割單或資金流水做帳。裡面能看出盈虧金額。
7.看你是長期還是短期投資了,短期的一般是要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話按月也要調整損益的。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朱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D. 股票軟體每股凈資產會計調整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中級職稱考會計、財管、經濟法三門。 高級職稱考高級會計實務一門,再加上評資格評審,屬於考評結合

E. 公司轉讓股票怎麼做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有可能在借方)
投資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投資收益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公司轉讓股票是指公司轉讓所持有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股票,通過轉讓股票,股權發生了轉移。

F. 公司上市前需要哪些財務報表及財務工作要做什麼

企業上市之前的財務管理准備:

1、上市前財務准備工作;

2、上市前財務盡職調查 、收入及利潤確認;

3、上市前賬務、稅務籌劃、舊帳清理;

4、如何有效募集更多資金;

5、如何設計可持續增長的財務業績模式;

6、會計准則與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7、企業上市改組中需關注的會計審計問題及解決方案;

8、上市過程中的財務籌劃與財務分析;

9、如何進行企業估值及確定發行價。

(6)軟體公司股票公司涉及的會計事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G. 以股票投資為主業的公司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根據股票投資後管理層持有投資的目的和意圖,一般分別按照CAS 22金融工具、CAS2長期股權投資、或套期保值會計等相關的會計准則核算。

H. 公司炒股的會計核算及涉稅問題

2、公司的營業范圍未包括炒股盈利時稅務機關要征所得稅,而虧損時,虧損額不得與其他投資盈利相抵,
依據是《國家內資企業所得稅法》

I. 請教各位高手:關於股票的會計核算。

我國企業以股票薪酬作為激勵公司員工的手段的時間較短,尤其是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新興的股票薪酬制度採用的時間只有幾年。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專門的准則,同時股票期權會計在我國是一個完全新的概念,學術界很少有人做過系統、深入的研究,因此,一些已經進行了股票期權試點的單位,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比較隨意,有的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甚至是完全錯誤的。總體上來講。目前企業對發放股票期權進行會計處理時常見的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三時點會計處理方法

採用三時點記賬法的企業認為,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一般要經歷三個時點:即股票期權授予日、行權日、到期日,特殊情況下還存在股票期權失效日,例如員工因終止與公司的僱傭關系而導致手中的股票期權失效等。具體辦法如下:

(一)股票期權授予日的會計處理

採用三時點記賬法的企業認為由於在授予日公司只是與員工達成了未來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合約,並沒有發生股票與認購款項所有權的實際轉移,因此只是相應地產生或有認股款(按約定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數量計算)與或有股本(按股票面值與期權數量計算)。由於《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第7條規定「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因此採用三時點記賬法的企業認為:股票期權在授予日不應該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該事項只能在備查賬中予以披露。以享有股票期權的人員姓名開設明細賬,借記「或有認股款」科目,貸記「或有股本」或有認股款與或有股本之間的差額貸記入「資本公積——股票期權溢價准備」科目。

(二)行權日的會計處理

在行權日,由於企業和期權持有人之間將發生股票與現金的交換,授予日備查賬中的或有認股款將成為現實的現金流入,或有股本也成為企業現實的股本,兩者之間的差額即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中反映。實際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同時在備查賬中相應沖銷以前披露的或有認股款。

(三)到期日及失效日的會計處理

若期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持續低於行權價格,期權持有人不會對股票期權行權,則應當在備查賬中將原披露的尚未沖銷的或有認股款以及或有股本予以全部沖銷。其賬務處理為:

借:或有股本

資本公積——股票期權溢價准備

貸:或有認股款

失效日的會計處理方式和到期日員工未行權的會計處理方式相同。

三時點記賬法下對股票期權計劃分為授予日、行權日和到期日這三個重要時點入賬,同時由於該辦法將股票期權的相關事項在備查賬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視為或有事項在財務報表中入賬,因此,符合現行會計准則,其科學性強於或有事項記賬法。

但是三時點記賬法從總體的賬務處理原則來講並沒有突破或有事項記賬法,其最主要的缺陷體現為:

(1)三時點記賬法不能反映股票期權計劃的薪酬費用,從而使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利潤項目高估,而記錄並合理分攤股票期權的薪酬費用是期權會計的核心。

(2)三時點記賬法的有些會計處理辦法與我國《公司法》和證監會的某些規定不相符合,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股票應以市價為准,而在三時點記賬法中實際上是以行權價記錄入賬。

二、將股票期權視為或有事項進行核算

我國試點企業實行的股票期權一般是行權價、期權數量和行權日期等要素在頒布股票期權計劃時都已經明確,因此,很多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權價格確認一項債權(如記作長期應收款等),同時確認一項所有者權益(如記作預計股本等);期權持有人實際行權以後,將債權轉為現金等,同時將預計股本轉為股本;如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將股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支付給期權持有人,則作為企業的費用處理。從上述記賬方式來看,其實質是將企業發放的股票期權視為一種或有債權,其處理方式比較簡便,但也是最不可取的一種賬務處理方式。這種方式實際上和第一種會計處理方式相似,只是設置的會計科目有所不同而已。

雖然這種將股票期權視為或有事項進行賬務處理的模式操作比較簡便,但存在明顯的缺陷:這是與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准則中的《或有事項》一章的相關精神不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第7條,「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因此上述會計處理方式在授予日將企業發行的股票期權視為一項或有債權,其記賬原則與現行會計准則相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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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軟體公司股票公司涉及的會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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