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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債券的承銷

發布時間:2022-09-01 12:34:21

⑴ 最近華英證券承銷並成功發行的的股票和債券有哪些

最近上市的隆達股份,成功發行的「22高港02」「22碩放01」「22中安D1」「22彭城建」「22長開08」等等都是由華英證券承銷的。華英證券在這些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過程中做了很多努力⌄在票面利率和債券期限上幫助發行人實現了效益最大化,再次展現了華英證券的實力。

⑵ 公司債券承銷與公司股票承銷的不同之處

以國內的情況來說(需要指出,國內一般所指的公司債是指在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債券,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被稱為企業債):

1、承銷商面對的投資群體不同:固定收益產品的投資人和權益類產品投資人,其投資風格有很大差異。

2、承銷商採用的定價機制不同:公司債可採用參考定價法和招標法,也有採用市場詢價法發行;公司股票目前一般採用市場詢價法。

3、承銷商承擔的盡職調查內容和監督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責任不同:債券承銷主要關注發行人的信用情況、擔保情況和償債能力;股票承銷關注的公司信息要全面、復雜得多,涵蓋了與公司價值判斷有關的方方面面。

4、承銷商在發行後的角色不同:A股股票的承銷商往往在發行後擔任公司的保薦機構,有長期的持續督導義務;公司債的承銷商後續責任則較少,可能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

5、承銷費率水平有較大差異:一般來說,股票承銷費率較高。

此外,還有很多細節上的不同,比如產品設計上的不同:公司債券產品的設計要更復雜一些;以及承銷前面對的審核程序不同,等等。

希望能幫到你。

⑶ 債券分銷與承銷的區別

債券分銷與承銷的區別如下: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拓展資料】
債券的五大要素:
1.債券面值:債券的面值一 般是指其票面價值, 也就意味著在償還期到期之後,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償還的本金數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債券的價值和其發行價有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分別稱之為溢價或是折價;
2.償還期:債券的償還期一般是指企業在票面商明確規定的歸還本金的最後期限,屬於一段時間間隔;
3.付息期:付息期說的是發行債券之後,需要向投資者支付利息的時間。但是對於企業而言,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選擇分期支付;
4.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是指債券利息同其票面價值的比值。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票面利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較大;
5.發行人名稱:在債券中,發行人名稱一般是債務人名稱,旨在為債權人在債券到期時收回本金以及利息提供保障。

⑷ 債券承銷的概念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對發行人來說就是債券發行,即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⑸ 債券的承銷

在債券間接發行中,證券中介機構代理發行人發行債券——證券中介機構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承銷團承銷,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債券承銷范圍:
企業債券承銷。提供企業債券融資咨詢,方案策劃和組織實施,產品設計和定價分析服務;協助企業申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尋找擔保單位,進行信用評級;組織企業債券銷售,介紹上市和兌付工作;代理登記,保管企業債券.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承銷擁有穩固,健全的國債,金融債,次級債的機構營銷網路,與國內大型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等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全國各地的營業部設有專職的債券業務人員,在統一協調下與不同的客戶群體及時交流溝通,為此類債券的承銷提供了有力保障。
短期融資券承銷。擁有短期融資券承銷商資格,為企業提供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策劃,方案設計,承銷等方面的服務。
可轉換債券承銷。提供可轉換債券融資咨詢,方案策劃和組織實施,產品設計和定價分析服務;
組織可轉換債券的路演,銷售和上市介紹工作。

⑹ 債券承銷是什麼意思

你們知道債券承銷是什麼嗎?它和普通的債券發行又有什麼區別呢?那麼下面就讓我為你們介紹一下債券承銷是什麼意思吧。

債券承銷的概念

債券承銷(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

對發行人來說就是債券發行,即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

債券承銷的方式與條件

1.代銷。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2.余額包銷。余額包銷也稱為助銷,是指由發行人委託承銷商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認購。其特點是既保證債券發行總額的完成,又能減輕發行者的費用和中介機構的風險壓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額包銷。全額包銷也叫承購包銷。它是指承銷商先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認購下來,並立即向債券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轉售剩餘部分由中介機構擁有。中介機構賺取的不是發行者支付的手續費,而是轉賣債券的價差。採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同時又要保證發行人及時得到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發行者必須付出較高的發行費用。

全額包銷的方式按照承銷商的不同又可分為協議包銷、俱樂部包銷和銀團包銷。

債券承銷的流程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 建議書 。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採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於若幹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後,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2)組建承銷辛迪加

??債券承銷辛迪加與股票承銷辛迪加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辛迪加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3)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辛迪加並確定辛迪加中各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⑺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原理和方法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原理是券商和證券發行人簽署協議負責銷售,分為包銷和代銷,證券發行方法是根據發行人的選擇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根據是否有中介分為直接配送和間接配送,根據發行價格與面值的關系,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證券承銷方法分為全額承銷和差額承銷。
一、證券發行方式的選擇
依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分出以下幾類主要的證券發行方式。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證券發行方式劃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兩大類。1、公募發行,又稱公開發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廣大投資者為證券發行的對象,按統一的條件公開發行證券的方式。公募發行一般數額較大,發行人通常委託證券承銷商代理發行,因而發行成本較高。公募發行須經過嚴格的審查,發行過程比較復雜。
二、定價發行和競價發行
按照證券發行價格確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將發行方式劃分為定價發行和競價發行。定價發行,這是由發行人事先確定一個發行價格來發售證券的方式。根據發行價格同證券面值之間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我國法律規定股票不得折價發行,債券則可根據發行時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之間的關系選擇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綜上所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證券發行,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共同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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