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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證券公司採用方式為某公司承銷股票

發布時間:2022-09-02 12:14:35

Ⅰ 承銷證券時,有哪些規定

1、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2、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百分之七十,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Ⅱ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

法律分析: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Ⅲ 證券承銷商在承銷證券過程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1、材料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2、禁止預留義務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證券經營機構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3、備案義務

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4、保安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

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具體來講,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1)不當許諾;
2)詆毀同行;
3)藉助行政干預;
4)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6、禁止承銷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持有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

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義務

股票發行價格或配股價由承銷商與發行企業共同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

9、不得虛假承銷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

10、其他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所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並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Ⅳ 屬於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合法行為的是什麼

屬於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合法行為的是:
1、包銷,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2、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 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
3、代銷,一般是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4、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 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 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Ⅳ 證券承銷業務有什麼基本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這兩種方式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說是法定方式。為了有效地規范證券承銷業務,明確在證券承銷業務中發行人與證券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分別對證券代銷和證券包銷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是:
一、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這一規定表明,在證券代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 發行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公司的責任是在承銷期內盡力銷售證券,期限屆滿時能銷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基本上不承擔什麼風 險。相應的,證券公司所收取的費用也較少。對發行人來說,自己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但發行成本較低,銷售證券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實際中,代銷證 券的方式適合於一些信譽好、知名度高、比較易於被社會公眾接受的大公司的證券。
二、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購入的承銷方式。在證券包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發行人是 買賣關系,證券公司的責是按協議購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購入未售出的全部證券,發行風險全部由證券公司承擔。與此相對應的是證券公司包銷 的收益較高,其收益主要來自低價從發行人處買進又以高價向投資者售出所賺取的差額利潤。對發行人來說既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又能迅速籌集到資 金,所以,包銷證券是證券市場中最常見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具體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這兩種包銷方式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又各具特點。

Ⅵ 什麼是股票承銷以及股票承銷有什麼方式

承銷費用是證券代理商幫助股票發行公司發行股票所收取的咨詢、服務費用。簡單的說,就是證券公司收取的勞務費。
根據發行方式的不同,承銷方式的不同,承銷費用也會有很大的不同。

Ⅶ 證券公司採用什麼樣的方式為擬上市公司承銷股票,費用最低

股票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股票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股票承銷期不能少於十日,不能超過九十日。不同的證券公司費用不一樣,建議您聯系證券公司官方核實。

應答時間:2021-12-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Ⅷ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合法行為的是

真實廣告宣傳。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8)若證券公司採用方式為某公司承銷股票擴展閱讀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Ⅸ 1.證券公司承銷一共有幾種方式各自的含義是什麼發行風險各自由誰承擔

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發行人,二是承銷商即證券公司,三是投資者,即購買證券的人或機構。
承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
1.代銷
代銷是證券代理銷售的一種形式,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按照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銷售所發行的證券,到約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證券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代銷實際上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因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的傭金較低。
2.包銷
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
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由承銷商按約定價格買下約定的全部證券,然後以稍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即承銷商低價買進高價售出,
賺取的中間差額為承銷商的利潤。全額包銷如果證券銷售不出去;風險由承銷商自負,故風險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銷的傭金高。
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證券,並收取傭金,到約定的銷售期滿,售後剩餘的證券,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全部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後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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