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4、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5、審批制主要是針對政府投資項目、政策性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這類項目使用財政資金或政策性資金,且項目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所以要求比較嚴格。核准制主要針對企業自主投資的,已經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外國企業投資項目或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這類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需要認真審查研究,要求也比較嚴格。
(1)股票和債券審批制核准制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
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3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准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參考資料:網路-核准制
②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的制度是行政審批制。
拓展資料: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
一是指標額度限制;
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
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③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核准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3)股票和債券審批制核准制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政府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場。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
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④ 核准制的區別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3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准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因為申報材料是否真實,主要是由市場中介(如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核查與擔保。由此,形成了形式審核與實質審核的二元對立:(1)形式審核——中國研究者普遍認為它的典型代表是美國——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
實質審核,對應的英文為 Merit Regulation,廣為引用的一個定義是「授權監管制度,除非證券發行以及關聯交易的具體條件(1)確保發起人與公眾投資者有一個公平關系,並且(2)向公眾投資者提供一個與承擔的風險成合理比例的收益,否則監管機構可不予核准。」
這不僅保護公司免受欺詐,而且保護他們不進行壞投資。
我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⑤ 說說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各自的區別
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各自的區別:
1、審批制主要用於資本市場發展的初期,我國目前是核准制,香港,美國則是注冊制。這兩者的不同在於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所以說監管機構有很大的權利,這也導致了資本市場並不能完全的市場化。注冊制則不同,注冊制是成熟市場的一種股票發行制度,監管部門會設立一個標准,只要達到標准,都可以上市,更加的市場化。
2、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是前者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而後者則是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由此我們能發現,注冊制發行股票後,該股後期的走勢全部交給市場,而核准制則是發行股票之後,基本上它的走勢與監管密切相關。
⑥ 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的區別
審批、核准、備案,其實是政府行政許可的三種制度(出自《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文中對行政許可制度的表述就只有這三種,其他字眼的行政許可制度出處沒有進一步查詢,例如注冊、登記等),即稱為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也就是說政府允不允許你投資這個項目,以及通過什麼形式對你進行核查允許的一種制度。三種行政許可制度存在一定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上的區別
(1)審批制:企業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2)核准制:重大項目、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
國家出台《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規定哪類項目需要進行核准制許可,一般各個省也會出具更為細化的核准目錄。
(3)備案制:其他項目無
論規模大小
2、審查內容上的區別
(1)審批制:審查很詳細,審查速度慢,包括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等的審批工作
(2)核准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審查。
國家出台《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對核准制審查的內容作出規定,各省也會出台相應的細化辦法,其中說明項目核准機關審查項目主要有:1、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2、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標准;3、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4、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生產力布局的要求;5、是否符合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6、是否影響國家經濟安全;7、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8、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9、是否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3)備案制: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是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備案機關對申報備案項目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核查:1、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和行業准入標准;2、是否符合即期宏觀調控政策;3、是否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范圍。另外經濟特區或者其他一些地區政府也有制定其自己的備案管理辦法。
結合前面所說的,可知,政府通過制定「目錄」劃分行政許可的類型,然後分別通過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對不同行政許可的審查項目作出規定。
3、審查力度的區別
其實從審查內容上來看就可見一斑,在審查的力度上,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就是「審批制: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核准制:材料都弄齊了看看就行;備案制:說一聲有這回事兒就行」。
看完以上的內容,其實這邊需要和大家說明一點,那就是之前所說的均針對除了「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之外的投資項目,這兩種性質的項目有自己的規定。
(一)針對外商投資項目
目前外商投資項目在中國還是使用《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使用的是核准制,但是目前《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已經出台,也就是說外商投資項目在今後有的會轉為備案制,更為方便快捷,而且目前中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已經出台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相信大家也都能感受到貿易特區的便捷政策,這也是中國政府所提到的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簡政放權、「法無禁止即可為」精神的體現。
(二)針對境外投資項目
針對境外投資項目,之前也是實行核准制,採用《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但是目前已經廢止,取而代之代之的是《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這是為了加快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也是簡政放權的體現,增強了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四、關於先立項還是先環評的問題
所謂「立項」是一個過程,即項目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即行政許可,包括了審批、核准和備案),並列入政府計劃的過程叫項目立項。這個過程中要求項目業主向政府部門(發改委、經貿局之類)提供相關立項材料。
環評過程中經常提到的項目有沒有立項,一般是指項目立項的政府部門相關批復下來了沒有、立項完成沒有。環評手續時立項過程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是在立項過程中,環評根據項目行政許可制度的不同,所處的階段有所不同,在了解了環評所處階段後,環評人在寫報告的時候就可以根據項目判斷在寫環評報告書的時候可以向業主要到一些什麼材料(有些不按正規程序、或者有同步進行的靈活處理情況除外),能夠附上一些什麼附件:
(1)審批制:先報送項目建議書,建議書批復下來後進行環評(同時進行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手續),然後編制可研,環評批復作為可研附件上報,政府部門給出可研批復,最後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2)核准制:先進行環評(同時進行選址、土地預審等手續),然後編制核准申請報告,環評作為申請報告附件,政府部門給出核准批復,最後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3)備案制:先上報備案申請表,備案成功後,進行環評(同時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十七條:「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⑦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是審批制還是核准制
核准制。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⑧ 比較股票發行的注冊制和核准制,並簡要闡述我國歷年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概念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注冊。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二、評價
1、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
倫敦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
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 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
三、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1、發行指標和額度
無
無
2、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3、主要推薦人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4、對發行做出實質判斷的主體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5、發行監管性制度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
6、市場化程度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7、發行效率:後者更高
8、制度背景:後者實現的國家一般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
四、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⑨ 股票的發行制度
中國股市正在准備全面實行注冊制,讓市場來監管上市公司,這是制度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