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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發布時間:2022-09-27 07:20:30

『壹』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嗎

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0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上市公司 經 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章程 ; (四)公司 營業執照 ;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貳』 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九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准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第三十三條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六條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三章證券交易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 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節持續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叄』 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一)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註:指未償還完畢的債券本息)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7、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8、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二)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肆』 公司債券要上市交易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呢

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伍』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以面值計算)在1億元以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3年;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第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請上市。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以面值計算)在1億元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3年;

(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陸』 股市可轉債交易規則

規則有申購單位、交易方式、漲跌幅限制、委託限制和交易費用。
【拓展資料】
購買途徑
可轉債購買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講還比較陌生,投資者可通過幾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可轉債投資。第一,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具體操作時,分別輸入轉債的代碼、價格、數量等,最後確認即可。可轉債的發行面值都為100元,申購的最小單位為1手1000元。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可轉債申購1手需要的資金較少,因而獲得的配號數較多,中1手的概率較申購新股高。第二,除了直接申購外,投資者通過提前購買正股獲得優先配售權。由於可轉債發行一般會對老股東優先配售,因此投資者可以在股權登記日之前買入正股,然後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權,獲得可轉債。第三,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只要擁有了股票賬戶,也就可以買賣可轉債。具體操作與買賣股票類似。
操作要點
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首先是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基於安全性的考慮,一般投資者准備轉股時,最好不要通過電話委託或網上交易進行轉股程序操作,而應到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去填寫提交轉股申請。
然後是接受申請,實施轉股。證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根據現有規定,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最後是轉換股票的上市流通。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市交易。
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股的轉債余額,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柒』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是什麼

當政府或其他金融機構自身資金不足時,可直接向社會發型籌借資金的需求,同時會有相應的投資者進行借款並簽署債券憑證。公司也可以將債權進行交易上市。那麼,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需要包含哪些條件呢?根據相關規定,債券上市的債券期限應當在一年以上,發行額應在五千萬以上。 一、 證券法 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於一年。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為此,具體申請哪一次發行的哪種債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要求該次發行的該種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於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並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麼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 債權債務 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 債務人 ,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 債權人 。 二、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註:指未償還完畢的債券本息)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綜上所述,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的條件是有一定難度的。相關債券公司在將債券進行交易上市前應當及時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減少不必要的程序,加快事情的進展。當然公司進行相關業務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

『捌』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玖』 公司上市的基本流程

公司上市前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股票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至少有三年,近三年連續不斷盈利等等。
公司上市步驟包括以下這幾個方面:
1、起草上市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2、請律師為公司完善有關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規定完善公司組織機構,並起草、整理跟公司上市有關的法律文書;
3、請注冊會計師完成有關公司上市的審計工作,還有完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
4、請券商進行上市輔導、推薦;
5、律師寫出法律意見和上市法律文件,報證監會進行審批;
6、上市;
7、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上市後三年的財務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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