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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發布時間:2022-02-08 12:25:11

㈠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8 年 11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
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
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
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
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 11 —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3.1.17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 13 —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

㈡ 創業板退市制度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深圳主板規則也就是000開頭的股票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創業板的股票規則是300開頭的股票
是2個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游戲規則。

㈢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深證上[2014]3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
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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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
理、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 5 —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 6 —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 7 —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3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 8 —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 9 —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 10 —
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 11 —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 12 —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 13 —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擬聘任董事會秘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擬聘任該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情形,並提示相關風險: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 14 —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及時公
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㈣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上市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五條交易所設置交易場所。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第六條交易主機通過報盤系統接受申報指令,撮合成交,並將交易結果發送給交易所會員。

第七條申報指令由會員以有形席位報盤或無形席位報盤方式進入交易主機。

有形席位報盤申報指令由會員通過設在交易大廳內的交易席位輸入交易主機;無形席位報盤申報指令由會員經其櫃台系統處理後,通過無形席位報盤系統自動輸送至交易主機。

設置交易大廳的,會員通過其派駐在交易大廳內的交易員進行有形席位報盤。

進入交易大廳的,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注冊的會員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三)特許入場的人員。

第二節 交易會員

第八條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證券經營資格的機構,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根據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許可,交易所核定會員的交易業務范圍。

第十條會員在交易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才能進行證券交易。

第十一條投資者參與證券買賣,應當委託會員進行。

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並申報後,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交易、交收責任。

第三節 交易席位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在交易所開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

第十三條席位的交易許可權由交易所規定。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專用席位。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承擔會員的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調整席位數量。

第十五條會員應當保證每個席位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

第十六條經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未經交易所許可,會員不得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節 交易品種

第十七條下列證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五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個交易日9:15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國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場休市。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交易時間。

第十九條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六節 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交易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股價指數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條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新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三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第二十二條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將其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根據市場需要,經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法和內容。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和分類指數等,以反映股市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第二十六條指數採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計算。計算公式為:報告期樣本股總市值(流通市值)

報告期樣本股總市值(流通市值)
報告期指數=———————————————————×基期指數
基期樣本股總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條根據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對A股和基金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含7%)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漲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證券。

會員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交易信息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㈤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流通股不足會退市嗎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流通股不足10%會退市。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投資者來說是很恐怖的,很可能讓投資者面臨資金虧損,那麼今天就帶大家來講一下股票退市的相關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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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說白了,就是因為這家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的相關上市標准,然後自主的或者是被動的終止上市的情況,會出現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區別,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最終被市場上的監督部門強行吊銷了《許可證》。如果公司想要進行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如何辨別公司的好壞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件事情,可能分析的不夠全面,這樣會出現導致接收到的信息不全面,因此致使虧損,這個平台是免費診股的,股票代碼被輸入之後,就能看出你買的股票到底怎麼樣:【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當股票退市,交易所有會進行整理,有一個整理期,換句話說,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規定,就會出現強制退市的情況,那麼在這期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再進行買賣就不允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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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若是將股票還留在手中的股東,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處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可以進行交易。
要清楚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即便說可通過「退市整理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非常不友好的。股票只要處於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十分不容易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所以直到股票被售出的時候,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散戶虧損慘重。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千萬不能買賣ST股或ST*股。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㈥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 4 —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 5 —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 6 —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 7 —
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 8 —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㈦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鎖定期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予如下解答:
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普通股東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2、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上報證監會前半年內增資的新股東特殊規定: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4、董監高特殊規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的規定還要看公司法的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另外深交所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防止高管離職套現,新增鎖定的規定)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㈧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新版)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4.1.1 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以通過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發出轉託管指令,轉託管完成後,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
轉託管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4.2.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4.2.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 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3.1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第5.4.3條異常波動情形的,本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相關停復牌事項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3.4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並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額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具體停牌及復牌的時間,以相關公告為准。
4.3.5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一)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三)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80%的,臨時停牌至14:57。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4.3.6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暫停上市或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7 證券在9:25前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開盤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證券在9:30及其後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8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由本所或證券發行人予以公告。
4.3.9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4.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 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股價格×股份變動比例]÷(1+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以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本所同意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向市場公布該次除權(息)適用的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
4.4.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㈨ 深圳證券交易所宣布三家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這分別是哪些公司

根據最新消息,深圳的幾家准備上市公司被深圳交易所宣布終止上市,預計在6月10號起將會進入到退市整理期交易。

這種上市公司被退市制度是很正常的,這種制度的有效實行能夠幫助市場凈化環境,使得市場進行優勝劣汰機制度,這對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是相當重要的一點。

㈩ 暴風集團馮鑫被捕,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暫停其股票上市

停止股票上市的情況有三種。第一,公司的股本或者股權發生了大的變化不再具備上市的能力。第二,公司出現了比較重大的違法行為。第三,公司近三年連續的虧損。這三種情況下證券交易所會暫停股票上市。

暴風集團也稱根據相關文件中「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的規定,若公司經審計的201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2019年年末的凈資產為負,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能暫停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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