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法》第16條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債券余額具體指什麼意思
累計債券余額指的是已經發行而尚未到期的債券的余額。
比如,某公司凈資產2億元,發行過兩次債券,分別是4000萬元和7000萬元,其中4000萬元已經到期支付,7000萬元尚未到期。按照「累計債券總額」的說法,可能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累計發行債券總額1.1億元,超過了公司凈資產的40%,不得發行第三次債券;另一種理解是扣除到期支付的4000萬元後,尚未到期的累計債券總額是7000萬元,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得發行第三次債券。按照「累計債券余額」的說法,只有一種理解,即累計債券余額是7000萬元,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得發行第三次債券。
累計債券余額的相關建議:
在(證券法》中取消對企業發債規模限制的規定
主要經濟體對企業發債的融資規模均沒有約束,債券的融資規模主要靠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即債券的融資規模主要由發行人的資金需求、融資成本、償還能力以及投資者的認可度等因表來決定。由市場化機制來確定債券的融資規模,或者授權監管部門制訂更具體的規定,可以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滿足市場投融資需求,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
監管部門可在各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管理條款中設定具體要求
在取消證券法中對企業發債規模進行限制的同時,可授權監管部門來制訂更具體的規定來管理風險。為避免完全放開企業發債規模導致市場在短期內集聚信用風險,可細化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在各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管理條數中,綜台考慮企業的財務風險,設定有差異、更具體科學的發債標准,並根據市場發展及時修訂直至取消。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無論從現階段債券市場的發展程度,還是從企業融資的文際需求來看,修改(證券法》中「企業發債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凈資產40%,這一規定有利於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滿足企業債務融資需求且有效的控制市場信用風險,在各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管理中對企業發債額度進行區別化的彈性管理。
Ⅱ 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企業進行融資的方式一方面通過債務融資,另一方面是通過權益融資。這兩種方式都是企業融資的僅有的方式,債務融資中包含了債券融資,但不是隨便哪個企業都可以發放債券達到融資的目的,企業想要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一些條件。以下就是發行企業債券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很多,這些條件必須每一個都要滿足,否則都不能夠發行債券。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必須進行融資籌資,否則就會導致資金鏈斷裂,債券融資不失是一個好辦法。
拓展資料:企業債券發行流程有哪些?
發行公司債券的流程:
1、作出決議或決定;
2、提出申請;
3、經主管部門批准;
4、與證券商簽訂承銷協議;
5、公告公司債券募集方法;
6、認購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三)具有償債能力;
(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五)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Ⅲ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是什麼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股票公司的累計債券擴展閱讀:
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3)債券的利率;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凈資產額;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
(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Ⅳ (三) 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
具有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資格的人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以及重點國有企業:
1、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2、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Ⅳ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如何理解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是指不超過歸屬於母公司的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如果是基金,銀行,保險或者投資公司的話,就是他們投資在債券上面的錢不能超過凈資產的40%;如果是說的是欠債的話,就是欠的債不能超過凈資產的40%。
公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公司所擁有的凈資產的規模如何,是衡量公司的財產責任能力大小的標志。因此,本條要求公司債發行主體的凈資產額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累計債券余額是指已發行尚未到期的債券金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與其凈資產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公司債券的能力。
3、盈利要求: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公司債券發行不僅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凈資產作為其基礎,還需要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在經營上有良好的業績,以確保有足夠的償債能力。而經營業績的評定標準是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水平。
4、用途要求: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為了使公司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必須接受國家宏觀產業政策的調節,這是國家加強對發行公司債券的管理,使公司債券發行服從國家總的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措施之一。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這一規定也是國家加強對發行公司債券管理的措施之一。如果公司發行債券的利率比國家所發行的債券的利率高,就會影響國家建設資金的籌措。而且公司債券利率過高,有可能導致金融秩序混亂,也有可能通過高利率吸引投資者,但難以做到如期如數償還。所以必須加以控制。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一項是概括性的規定,為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其他條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在規定了上述六項條件外,還規定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指以債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時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公司股份的債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
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累計發行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____。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6)股票公司的累計債券擴展閱讀
公司發行債券的優缺點為:
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故公司債券的資本成本要低於普通股。
(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債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費用,債券持有人除獲取利息外,不能參與公司凈利潤的分配,因而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在息稅前利潤增加的情況下會使股東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債券籌資的范圍廣、金額大
債券籌資的對象十分廣泛,它既可以向各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籌資,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單位、個人籌資,因此籌資比較容易並可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
缺點:
(1)財務風險大
債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易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籌資企業在發行債券來籌資時,必須考慮利用債券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的穩定性和增長性的問題。
(2)限制性條款多,資金使用缺乏靈活性
因為債權人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安全,通常會在債券合同中包括各種限制性條款。這些限制性條款會影響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Ⅶ 公司最多可以發行多少債券
公司最多可以發行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的債券,並不是沒有限制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行的債券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Ⅷ 什麼叫債券,債券有什麼特點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它的特徵有: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債券的這一特徵與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區別。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的轉讓債券,已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對固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
怎麼購買債券
1、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
2、證券商通過其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債券交易都是T+0交易,在債券成交後,經紀人需要在成交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並通知投資者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法律依據:《證券法》種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Ⅸ 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有哪些
可轉換股票公司具備債券發行人資格的企業具體如下:已經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重點國有企業。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包括,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債券發行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滿足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