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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股票法律案例

發布時間:2022-11-15 13:09:03

Ⅰ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Ⅱ 涉金融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六類: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三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Ⅲ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Ⅳ 四部門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哪些案例最具有教育意義

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點就是懂得利用互聯網,利用人們的私慾,去騙取更多的錢財。

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共同下發《關於印發依法從嚴沖擊證券犯罪典範案例的告訴》,共精選5起典範的證券案件,並召喚各有關單元“充沛應用各自的本能機能,強化協同協作,經過依法嚴峻沖擊證券守法行動,為營建傑出本錢市場生態供給保證”。

“鄭某某背約訛詐上市公司好處,把持證券市場一案”,是指在案件偵辦過程當中,精確掌握失期侵害上市公司好處、違背忠誠任務,將上市公司好處向個人或其他單元保送的本質。在Message把持證券的案例中,必需將Message的Message把持方法、證券交易價錢、交易量、情節嚴重水平等要素綜合思索。別的,這起案件也凸顯了我國金融羈系部門保持依法懲辦、提升守法本錢、沖擊非法證券等方面的用處。總的來講,這些典範案例首要的特色就是金融犯罪,也提示了我們廣闊的網友,萬萬不要去做守法犯罪的工作。

Ⅳ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2022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財稅處理問題的解析以及案例,下面就是我收集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1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著重於該金融資產與金融市場的緊密結合性,反映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數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資產「從生到死」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作為入賬成本。即入賬成本為買價與已經宣告未發放的股利的差或與已經到期未收到的利息的和。

按入賬成本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處置時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不盡相同

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稅法要求計入投資的計稅基礎。

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當天,紅利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的當天,利息收入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的當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不應當確認所得,而應沖減應收股利,作為企業墊款的收回。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稅法規定,此現金股利應當確認股息所得,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稅優惠,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應當計入所得總額征稅,不作納稅調增。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損益。由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付息日期與實際付息期一致,因此稅法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被投資方發放股票股利,投資方作備查登記不作賬務處理,但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相當於「先分配再投資」,應確認紅利所得,同時追加投資計稅基礎。

對紅利所得還應區別情況處理:通常情況下,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這與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的核算結果是一致的,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所得(送股),應當按面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不確認所得或損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納稅調整。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稅法要求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計稅基礎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結轉「投資收益」,對損益無影響,不作納稅調整。

交易性金融資產概述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在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企業的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列示於流動資產項目內。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2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人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一、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需設置的賬戶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損益」等賬戶。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的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賬戶進行核算。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人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賬戶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損益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二、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賬戶。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對於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並計人投資收益。

【例3-1】 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委託一家證券公司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人H上市公司股票500 000股,並將其劃人交易性金融資產。該筆殷票投資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500 000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金額為80 000元。

購買H上市公司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0 000

支付相關交易費用時:

借:投資收益8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8 000

三、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期初人賬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賬戶,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賬戶,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3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述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

(1)交易性金融資產;

(2)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注意,兩者均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如某企業有一筆閑置資金,本來可以存入銀行以獲取存款利息,但企業為獲取更高的報酬率,選擇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並可隨時出售以賺取交易差價。

2.管理的需要.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其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時,應將相關變動金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關系中的衍生工具,則該衍生工具初始確認後的公允價值變動應根據其對應的套期關系(即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不同,採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處理。

企業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主要有兩個:

第一是投機,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是套期保值,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不屬於考試大綱內容,所以本章所講衍生工具的持有目的為投機。

(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核算的需要。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和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不指定為該類金融資產,那麼會計計量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某短期債券,發行方作為交易性金融負債,而購買方為保持與發行方計量基礎的一致性,則不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管理的需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項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管理人員報告(管理的需要)。

上面兩個條件的前提是該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

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強調】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2.企業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注意】對於其他的金融資產,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關於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都是這樣的處理原則。

(二)後續計量

1.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2.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第一類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處置(第一類)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

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買價中所含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

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實際支付的金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3.資產負債表日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做相反分錄

4.處置該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 (差額)

同時:將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分錄)

【教材例題1】20×7年5月13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60 000元從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發行的股票100 000股,每股價格10.6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 000元。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且持有乙公司股權後對其無重大影響。

甲公司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2)6月30日,乙公司股票價格漲到每股13元;

(3)8月15日,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價15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5月13日,購入乙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股利 60 000

投資收益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61 000

(2)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60 000

貸:應收股利 60 000

(3)6月30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4)8月15日,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500 000

或分開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200 0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投資收益 300 000

【教材例題2】20×7年1月1日,ABC企業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20 000元)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另發生交易費用20 000元。該債券面值1 000 000元,剩餘期限為2年,票面年利率為4%,每半年付息一次,ABC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ABC企業的其他資料如下:

(1)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20 000元;

(2)20×7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50 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00 000元(不含利息);

(5)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8年3月31日,ABC企業將該債券出售,取得價款1 180 000元(含1季度利息1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則ABC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利息 20 000

投資收益 2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40 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3)20×7年6月30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4)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5)2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6)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7)2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應收利息 10 000

貸:投資收益 10 000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 000

投資收益 170 000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利息 10 000

【例題2】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列有關業務中,不應貸記「投資收益」的是 ( )。

A.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

B.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

C.企業轉讓交易性金融資產收到的價款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

D.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股票市價大於其賬面價值

【答案】D

【解析】選項D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是計入投資收益。

【例題3】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3月30日,以每股12元的價格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購買該股票支付手續費等10萬元。5月22日,收到該上市公司按每股0.5元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每股11元。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 )萬元。

A.550 B.575

C.585 D.610

【答案】A

【解析】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 50(股票數量)×11(公允價值)=550(萬元)

【例題4】甲公司於2008年2月20日從證券市場購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每股買價8元,另外支付印花稅及傭金4 000元。A公司於2008年4月10日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30元。甲公司於2008年5月20日收到該現金股利15 000元並存入銀行。至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450 000元。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元。

A.15 000 B.11 000

C.50 000 D.61 00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 - 4 000(交易費用)+ 15 000(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 11 000(元)

;

Ⅵ 涉金融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六類: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三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Ⅶ 金融證券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的證券公司必須具有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2、證券承銷協議是書面要式合同。3、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送審文件的組成部分。4、不得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股票條例》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根據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的法定送審文件。在實踐中,證券公司在介入證券發行准備工作時,就處於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協議的狀態。證券發行人在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送審文件時,必須提供與承銷機構草簽的承銷協議和證券承銷方案。證券監管機構可對承銷協議內容提出反饋意見,承銷協議雙方根據該反饋意見作出補充修改後,並在接近招股說明書公布時,最終正式簽署承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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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Ⅸ 誰能幫我提供一些有關金融的故事有關信用利息、股票證券之類的

尼克李森,中航油,三二七國債期貨,亞洲金融危機香港金融保衛戰,袁寶景,銀廣夏等等

Ⅹ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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