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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股票證券犯罪

發布時間:2022-11-24 23:07:32

Ⅰ 股票犯罪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股票犯罪可能涉及以下幾個罪名:欺詐發行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案

近日,上海警方破獲了上海首起「搶帽子」操縱證券市場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有些「專家」在股評節目里推薦的股票,實際其已暗自建倉,利用媒體平台獲取散戶信任,鼓動粉絲「一擁而入」,等股價做高他就全部拋售,賺得滿滿當當。

應該說,國內一些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低下,利慾熏心地不惜違背國家證券法律法規謀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在國內股市早已不是新聞,不過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這次上海警方破獲的當地首起股評家「搶帽子」案件,對股市投資者尤其是眾多散戶來說,仍然有著強烈的警示含意。

首先就散戶自我保護意識提升來說,A股市場經過這么些年來的發展,無論在市場制度建設,還是監管力度、市場規范等方面的進步,可以說是有目共睹。與此同時,投資者尤其是散戶需要注意的是,在股市中無論是曾有著輝煌業績的證券機構、還是戴著各種閃亮頭銜的「股評家」,都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而且這樣的追求在某種條件下,往往還會藉助於制度的漏洞、或是說「縫隙」,甚至不惜以損害市場秩序來達到自身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目的。因此,面對在媒體平台上誇誇其談的股評專家,眾多散戶無疑要多一個心眼兒,要在不迷信不盲從的同時,通過努力學習來提升自身投資水平,用自己的獨立判斷來運行投資選擇,以免落入缺德股評家的陷阱。就此角度而言,這次「搶帽子」案件的破獲,對散戶投資者來說無疑是一種警示。

還有就股市監管角度來說,這次「搶帽子」案件對證券監管部門也是一種提醒。筆者認為,針對在媒體平台以各種名目出現的股評節目、股評家,相關部門的監管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再具體一點來說,證券監管部門除了在事後要對類似股評家「搶帽子」案件運行及時查處外,還可以建立與之相關的事前股評家信用評介、事中對股評節目運行跟蹤等制度,從而強化對此類節目及股評家相關言行的監管。

Ⅲ 操縱股票利益輸送怎麼定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罪處罰
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股市坐莊為什麼不違法

您好,股市做莊是違法的。
首先,按《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在證券(股票為證券的一類)交易市場中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包括連續買賣、對敲與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條款所述行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說的「做莊」)為法律所禁止,而因莊家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可向莊家索賠。
不過,《證券法》77條並未規定做莊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做莊這種對中小投資者敲骨吸髓的惡行都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恐怕股市中將出現只有莊家的局面了。這樣的股市,試問誰還敢進去投資?
因此,我國《刑法》第182條對做莊行為作出規定,按其規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刑法第182條與證券法第77條對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一致,此處不再列舉)構成犯罪,罪名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個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非法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面所說的刑罰依據情節判刑。
到此,結論很清晰,做莊行為構成犯罪,因此股市做莊文中提到莊家們操作時會小心翼翼以免被證券監管部門抓住證據,道理在此。現實中,證監會怎麼啟動對這種惡行的監管與處罰?下面我簡單介紹一下。
發現股價異常的時候,如果中國證監會稽查局(職能:擬訂證券期貨執法的法規、規章和規則;統一處理各類違法違規線索;組織非正式調查;辦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組織重大案件查辦;協調、指導、督導案件調查及相關工作;復核案件調查報告;統一負責案情發布;協調跨境案件的辦理;組織行業反洗錢工作;辦理稽查邊控、查封、凍結等強制手續;組織、協調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稽查考評、獎勵;負責案件統計、培訓工作)掌握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將正式立案調查。這是第一步。
緊接著,下一步將相關的線索和證據移交至證監會稽查總隊(職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室),由總隊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隊具體分工協作,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及其相關方面進行調查取證,約談等,形成初步的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最為關鍵的一步是稽查總隊將調查結果移交至行政處罰委員會(職責: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形成正式的初步處罰意見,並報證監會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構成犯罪的,證監會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向公安部對口單位移交,最終由證監會辦公廳負責正式對外發布。
此後,公安部門接收自證監會移交的案件後,則將啟動刑事偵查、檢察、審判的相關程序,經法院審理後定罪判刑的,判決生效後,莊家們就將面臨最長十年的牢獄生涯。

Ⅳ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綜合上面所說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就是為了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不按法律的規定進行操縱證券或者是期貨,這樣是擾亂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執法人員一般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此案件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刑事的責任。

Ⅵ 操控股票市場定罪標准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如果以違法方式操縱證券或者期貨市場,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要追究刑事責任,類似於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的證券交易價格的,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Ⅶ 什麼是股價操縱股價操縱常見手段有哪些

股價操縱的含義
什麼是股價操縱?機構一般控制N個股票帳戶,操縱股價其實就是莊家通過對倒形式,自己賣給自己的打壓行為或者自己高位掛單自己高位買進的拉升行為。
簡單的講吧,就是首先有足夠多的錢,然後先在低價囤貨,然後花另一部分錢用來做拉升成本,最後在高位把囤貨出掉。打個比方:市場總市值是100塊錢,然後10個人買。而你在低位囤貨價值90,市場這個時候就是10個人搶10元的貨,這種供需的不平衡拉高價格很容易了,而且價格一旦上漲會引來更多人來搶,直到價格拉到一定程度,一些有經驗判斷的人開始謹慎,此時開始滯漲,當然如果你自己資金雄厚,完全可以對敲,對你而言最困難的不是怎麼拉高,而是怎麼在高位把貨搗到別人手裡。
股價操縱手段
拉抬股價→虛假申報→漲停堆單
2009年10月23日和10月27日9時33分,陳國生利用他人證券賬戶分別買入中捷股份761827股和297699股。2009年10月27日10時14分至11時04分,陳國生反復多次使用「拉抬股價、虛假申報」相結合的操作手法推高中捷股份股價,其先以比市場最後一筆成交價高幾個價位的少量申報買入並成交,導致股價上漲;隨即掛出大量低於同期市場價幾個價位的買入申報,造成大單在低檔位買入的假象,推高股價,並迅速撤單。
在陳國生的操縱手法中,尤以漲停堆單的手法引人注意。2009年10月27日11時04分42秒,經過陳國生的一系列操作,中捷股份漲停,接著陳國生在漲停價位已有大量未成交的買單委託下,仍以漲停價連續44筆申報單買入中捷股份4200萬股(占該時段市場漲停價位申報買入總量的47%),並都在買入後一兩分鍾就撤單。
陳國生的整個短線操作,最終以高位出貨告終。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陳國生將其10月23日、10月27日買入的515萬余股中捷股份全部賣出,獲利萬元。
力合股份
此外,陳國生還以相同的手法,於2009年8月25日操縱力合股份。在當天的13時41分24秒至14時24分03秒期間,陳國生利用資金優勢,大量申報買入「力合股份」股票,並反復多次使用了「拉抬股價,虛假申報」相結合的操作手法,先以比市場最後一筆成交價高幾個價位的少量申報買入並成交,導致股價上漲,隨即掛出大量低於同期市場價幾個價位的買入申報,委託主要集中在第3檔和第4檔的位置,造成大單在低檔位買入的假象,並在1分鍾之內迅速撤單,14時24分35秒,「力合股份」開始漲停。之後,陳國生在漲停價反復買入申報並撤單造成買盤洶涌的假象,而力合股份也封住漲停直至收盤。第二天,陳國生將前一天買入的萬股全部套現,獲利萬元。
監管部門對陳國生的處理過程大約是一到兩周的時間。雖然陳國生申辯稱,無故意操縱的主觀行為,盤中接到交易所相關警示和營業部教育後已主動撤單,並接受了交易所限制賬戶交易兩個月的處罰,但證監會仍最終認定其為操縱股價。最終,證監會沒收陳國生違法所得萬元,並處以等額的罰款。
股票操縱是證監會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Ⅷ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Ⅸ 股票涉嫌違規操作,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行為人背離市場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Ⅹ 操控股市是什麼罪名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市場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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