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㈡ 司法凍結會凍結股票嗎
法律分析:會。股票被法院凍結後,司法凍結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些准司法權,是這次證券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股票持有人就不能對被凍結的股票進行交易、抵押等,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可以將股票依法進行變現後將資金扣劃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㈢ 強制執行凍結賬戶余額夠後多久劃撥股票會賣掉嗎
法院執行凍結股票賬戶,再賬戶余額劃走前,一般是不會的賣掉。
股票凍結後法院的處理方法:裁定扣押、強制轉讓、裁定拍賣變賣、以股票抵債。
1、股票凍結機制對股票交易意義重大。
2、股票凍結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執行。
㈣ 警察可以查封老賴的股票賬戶並且直接變賣股票兌現來償債給債權人嗎
1、對警察來說,只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時,才有老賴一說。
2、法院可以凍結股票賬戶,並委託證券公司強制賣出變現,兌現給債券人。
警察是沒有權利直接查封賬戶的,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協查賬戶的一切信息。除非帶著判決書來的。
㈤ 法院如何執行證券
一、法院如何執行證券
1、人民法院可對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且作為不特定主體的「有關單位」負有法定的協助執行的義務,減少了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的阻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
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被執行人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錢劃撥至申請執行人的賬戶,被執行人沒有存款的,但有其他財產的,可以對其他財產進行變賣,然後把所得價款給申請執行人的。
㈥ 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凡是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都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股票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之一。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㈦ 法院凍結股票能不能把錢劃走
可以。法院可以在訴訟前凍結賬戶,但在判決生效或申請執行前,不能直接轉賬。如果轉賬成功,銀行將收到協助執行的通知。被執行人經法院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拒絕執行凍結賬戶的,法院可以將凍結賬戶的資金轉移給申請執行的人。股票被法院凍結後,股票持有人不得對被凍結的股票進行交易、抵押等。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可以在扣除現金後依法執行該股票。
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
拓展資料:《凍結財產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 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身體有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用品;
(六) 被執行人取得的獎章和其他獎狀、榮譽物品;
(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程序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條約、協定司政府的名義,國際組織和其他文件中規定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八)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