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有什麼區別
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人從狹義范圍而言就是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自然人。
Ⅱ 公司債券承銷商的資格都有哪些
公司債券承銷商資格都有哪些 1、主承銷商和副主承銷商資質 (1)已經承擔過2000年以後公司債券發行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副主承銷商的金融機構方可擔任主承銷商。 (2)已經承擔過2000年以後公司債券發行副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分銷商的金融機構方可擔任副主承銷商。 (3)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承銷本集團發行的公司債券,但不宜作為主承銷商。 (4)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債券主承銷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債券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具備固定收益類產品承銷經驗且小微公司貸款業務開展良好的商業銀行,也可由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聯合主承銷。 2、承銷團成員家數要求 (1)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在15億元(不含15億元)以下的,主承銷商不得超過1家;15億元至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主承銷商不得超過2家;50億元以上的,主承銷商不得超過3家;超過100億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銷商家數。 (2)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在5億元(含5億元)以下的,承銷團成員家數不超過5家;5億元至15億元(含15億元)的,每增加1億元可增加1家;15億元至30億元(含30億元)的,不超過20家;3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25家。 上述標准按照申請發行規模執行,因政策考慮調減發行規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其他中介機構資質要求 1、評級機構的規定 目前,由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具有資質開展公司債券評級業務的評級機構包括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 有限責任公司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上海 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等6家。 2、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 擬發債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對於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出具的報告,需要提供總所的業務授權書。 3、 律師 事務所的規定 擬發債公司應聘請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就債券發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4、資產評估機構的規定 涉及抵 質押 資產等事項,擬發債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辦理抵質押手續主管機關認可的a級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5、債權 代理 人的規定 擬發債公司應聘請債權代理人(金融機構)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處理與債券相關事宜。 6、監管銀行的規定 擬發債公司應聘請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對募集資金、償債資金進行監管。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綜上可得,公司債券承銷商的資格審核較為嚴格,對於想在債券市場上有所收獲的人來說,搞好債券承銷商的的資格雖有難度,但是並不是完全沒有方法,只要想在該領域有所作為,資格的獲取在合法的前提下就能獲得。但是,運營債券的風險不可小視,正如股市中那句話,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債券同樣適
Ⅲ 公司債券承銷與公司股票承銷的不同之處
以國內的情況來說(需要指出,國內一般所指的公司債是指在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債券,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被稱為企業債):
1、承銷商面對的投資群體不同:固定收益產品的投資人和權益類產品投資人,其投資風格有很大差異。
2、承銷商採用的定價機制不同:公司債可採用參考定價法和招標法,也有採用市場詢價法發行;公司股票目前一般採用市場詢價法。
3、承銷商承擔的盡職調查內容和監督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責任不同:債券承銷主要關注發行人的信用情況、擔保情況和償債能力;股票承銷關注的公司信息要全面、復雜得多,涵蓋了與公司價值判斷有關的方方面面。
4、承銷商在發行後的角色不同:A股股票的承銷商往往在發行後擔任公司的保薦機構,有長期的持續督導義務;公司債的承銷商後續責任則較少,可能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
5、承銷費率水平有較大差異:一般來說,股票承銷費率較高。
此外,還有很多細節上的不同,比如產品設計上的不同:公司債券產品的設計要更復雜一些;以及承銷前面對的審核程序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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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票承銷商是什麼
股票承銷商指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即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承銷商: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對商品銷售承擔相應的買賣責任。承諾商品買賣的責任,與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庫存分配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里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產企業分配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代理商。
定義: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指投資銀行家,以個別或作為承銷團成員的名義購買新發行證券,並將其分配發售給投資者,賺取包銷差價作為利潤。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Ⅳ 債券承銷是什麼意思
你們知道債券承銷是什麼嗎?它和普通的債券發行又有什麼區別呢?那麼下面就讓我為你們介紹一下債券承銷是什麼意思吧。
債券承銷的概念
債券承銷(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
對發行人來說就是債券發行,即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
債券承銷的方式與條件
1.代銷。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2.余額包銷。余額包銷也稱為助銷,是指由發行人委託承銷商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認購。其特點是既保證債券發行總額的完成,又能減輕發行者的費用和中介機構的風險壓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額包銷。全額包銷也叫承購包銷。它是指承銷商先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認購下來,並立即向債券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轉售剩餘部分由中介機構擁有。中介機構賺取的不是發行者支付的手續費,而是轉賣債券的價差。採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同時又要保證發行人及時得到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發行者必須付出較高的發行費用。
全額包銷的方式按照承銷商的不同又可分為協議包銷、俱樂部包銷和銀團包銷。
債券承銷的流程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 建議書 。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採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於若幹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後,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辛迪加。
??(2)組建承銷辛迪加
??債券承銷辛迪加與股票承銷辛迪加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辛迪加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3)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辛迪加並確定辛迪加中各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Ⅵ 債券分銷與承銷的區別
債券分銷與承銷的區別如下: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拓展資料】
債券的五大要素:
1.債券面值:債券的面值一 般是指其票面價值, 也就意味著在償還期到期之後,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償還的本金數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債券的價值和其發行價有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分別稱之為溢價或是折價;
2.償還期:債券的償還期一般是指企業在票面商明確規定的歸還本金的最後期限,屬於一段時間間隔;
3.付息期:付息期說的是發行債券之後,需要向投資者支付利息的時間。但是對於企業而言,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選擇分期支付;
4.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是指債券利息同其票面價值的比值。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票面利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較大;
5.發行人名稱:在債券中,發行人名稱一般是債務人名稱,旨在為債權人在債券到期時收回本金以及利息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