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轉股10張可以轉多少股
可轉債轉股數量計算分兩市場:
上海市場:轉債轉換成股票的股份數(股)=轉債手數×1000/轉股價格;
深圳市場:轉債轉換成股票的股份數(股)=轉債張數×100/轉股價格。
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數量與持有可轉債的面值及轉股價格相關,而與可轉債的交易價格無關。
也可通過計算轉債轉股後的價值和轉債的價值來進行比較,轉股後的價值=轉債張數×100÷轉股價×股票價格,轉債的價值=轉債價格×轉債張數。
(1)債券轉換成股票的份數擴展閱讀:
債券轉換: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
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Ⅱ 債轉股如何計算股數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公眾所發行的一種債券,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買賣可轉債,也可以在轉股期限內進行轉股操作。
可轉債轉股的計算公式:轉股數量 = 100×轉債數量/轉股價格,比如,投資者持有某一轉債100股,轉股價格為10元,則投資者可以轉股的數量=100×100/10=1000股。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可轉債的轉股期會在可轉債發行日後的6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轉成的股票,在當天不能進行賣出操作,需要等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
【拓展資料】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產權關系。
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資產重組、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重點:
1.集中解決在經濟發展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餘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包袱,促使其盡早達產達效,產業升級。
3.圍繞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三年改革與脫困兩大目標,促使虧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後,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於健康,便於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的利益。國家銀行債權變股權,沒有簡單勾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改變成不需還本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這是一種現實代價最小的債務重組方案,社會震動小,所以,可以在較大規模上運用,有利於在較短時間內收到解脫國家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症結的成效。
簽約項目:
2018年12月4日,據初步統計,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項目總數達到了226個,資金到位金額4582億元,資金到位項目數142個,資金到位率25%。已簽約企業主要是地方國有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簽約數為130個,資金到位金額達2291億元。
2018年以來,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項目總金額1711億元,特別是參與債轉股的民營企業顯著增加,2018年簽約金額達到了250億元。
資本活性:
它把銀行不良資產盤活,把銀行不良資產分離出去,轉為企業的股權,這樣,就可大力提高銀行的信用地位,從而搞活銀行的資金。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企業管理,促使企業重組,改變單一的國有資本,增加國有資本的活性。
Ⅲ 一手可轉債可以轉多少股轉股數量計算方法
可轉債持有者可在一定期限內根據個人投資需求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不論選擇轉股或是不轉股,目的都是將債券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轉股前需要了解手中的債券到底能轉換成多少份額的股票。那麼一手可轉債可以轉多少股呢?下面就和一起來了解一下可轉債轉股數量的計算方法。Ⅳ 可轉債轉股怎麼計算轉股數量
每張可轉債轉股的股數等於100除以可轉債的轉股價,100是可轉債的面值。
可轉債的轉股價在可轉債發行公告中有所規定,但是並非不變,股價不變的時候,可轉債的轉股價上調則對投資者不利,轉股價下調則有利於投資者。實際情況中極少發生可轉債上調的情況。
可轉債的轉股價會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改變:
轉股價調整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主動調整,二是被動調整。
1.主動調整:眾所周知可轉債是一種債券,是債券就要還本付息,如果上市公司想少還一點債務,就可以下調轉股價來促進可轉債轉股。
2.被動調整:當股票進行分紅、派息、轉股等事項時,股價會進行除權除息,這時候可轉債的價格也會下調。
【拓展資料】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轉債可當天賣出;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就可在收市前轉股。注意,由於券商的設置可能會顯示可轉股數量為0,這時照樣輸入要轉股的數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轉股後的當天晚上9點以後或第二天早上,轉債消失,出現可轉債的正股,並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賣出。
可轉債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託轉股後,仍可繼續賣出轉債,當收市後若你的轉債沒有賣出或只是部分賣出,則剩餘的仍可自動轉股。
Ⅳ 債轉股100可轉幾股附可轉債轉股交易規則
可轉債雖然是債券的一種,但債券票面利率極低,所以很少有投資者會選擇持有到期拿利息預期收益,大多會選擇持有期間高價賣出轉債或債轉股套利,債轉股可轉債轉化為公司股票,那麼債轉股100可轉幾股呢?Ⅵ 可轉債轉成股票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可轉債轉股的計算公式:轉股數量 = 100×轉債數量/轉股價格,比如,投資者持有某一轉債100股,轉股價格為10元,則投資者可以轉股的數量=100×100/10=1000股。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可轉債的轉股期會在可轉債發行日後的6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轉成的股票,在當天不能進行賣出操作,需要等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
拓展資料:
可轉債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Ⅶ 可轉債轉股計算方法
可轉債轉股計算方法為轉股後的股票價值=轉債張數*(轉債面值/轉股價格)*正股價格。
計算轉股的價值通常只用到以下兩個公式:
1、面值/轉股價=轉股數量 (轉換為股票的數量必須是整數,非整數餘下的部分以現金兌付)注意,面值都是統一的100元,而不是可轉債的現價。
2、轉股數量*正股價值=轉換後的股票價值。例如:某可轉債的價值為150元,轉股價為8元,正股價值為10元,則可轉換的股票數量為100/8=12股,餘下0.5股以現金兌付即0.5*8=4元,轉換後的股票的價值為12*10=120元,是明顯低於150元的,也就沒有轉股的必要了。
Ⅷ 債轉股100可轉幾股計算公式是什麼
可轉債轉股數量的計算公式為:轉股數量=轉債張數*100/轉股價。
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手上持有一張面額位100元的可轉債,轉股價為5元,那麼轉股數量=1*100/5=20張。可轉債轉股的股數由轉股價決定,轉股價一般在轉債發行前就已經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只有在轉股期內才可以申請轉股。
不得不說一下的是,現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在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期間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轉股。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