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
法律分析: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一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次級債務是指銀行發行,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Ⅱ 債券和股票的區別,風險收益都不同!
債券和股票都是金融市場上的重要投資方式,對投資者來說分清債券和股票之間的關系可以幫助投資者更好的進行投資活動。今天就帶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債券和股票之間的關系,債券和股票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Ⅲ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Ⅳ 結合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談股票與債券的風險差異
1、二者清償順序不同
債券代表著債務關系,因此在公司解散時受償程序是:債券先清償,有剩餘則按比例進行股份分紅。
2、二者超資產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股票面值超資產不是破產原因,而債券總值超資產是引起破產的法定原因。
3、二者需要承擔的風險不同
由公司債券特點所決定,其流通范圍和流通頻率小於股票,交易價格的變動也較為平穩。因此,債券投資基本是無風險的。而股票是一種有風險的投資。股權是權益類證券,投資者持股便是股東,對公司享有一定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義務,投資者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產,損失就該股東分擔。
Ⅳ 優先股和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優先股和債券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所得無解釋的股份。
2、法律屬性不同
這是優先股與債券的根本區別,優先股的法律屬性還屬於股票。當然,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准則和國際做法,發行人優先股作為權益或者負債入賬需要由公司和會計師視優先股的不同條款,對是否符合負債或權益的本質進行判斷。
這種靈活性也為滿足不同發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間,發行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條款設計實現公司優先股在權益或負債認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3、收益不確定性
在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利潤不足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相應的保障機制包括:如有約定,可將所欠股息累積到下一年度;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
而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定期還本付息屬於公司必須履行的強制義務,如果公司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會構成違約事件,公司有破產風險。因此從風險角度來說,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確定性大於債券。
Ⅵ 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
法律分析: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一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用其稅收還本付息。次級債務是指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
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Ⅶ 如果公司破產,先支付股票還是債券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如仍有多餘,按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
Ⅷ 債券的求償權優先於股票對嗎
代位權制度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以社會根本利益為統一標准,對現有法律之間,法律規定與法理的相互沖突以及法律未作規定的領域加以統一協調,以平衡各方利益。從而突破傳統的債的相對性原則,以犧牲某些個人自由為代價,換取商品交換秩序的安全和穩定。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固守債的相對性己經會損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要對債的相對性進行適當的修正。
在現實社會中常發生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到期卻怠於行使時,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就受到了危害。因此,為保證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均衡,保證社會流通環節的暢通和流通秩序的穩定,允許債權人越過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是法律的必然選擇。
代位權制度的設置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達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其並非任何情況下都能適用,只有在特殊條件下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協調各方利益。它對「債的相對性原則」僅僅是突破絕不是否定,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變更適用條件,如果濫用代位權制度,會發生嚴重干預他人合法利益的結果。
「入庫規則」對「債權平等」的釋意:
債權具有相對性,無排他效力,因此數個債權,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代位權來源於債權,是債權相對性原則的延伸。代位權是伴隨著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不具有獨立性。因此,代位權制度不應超出債權的基本原則,不能背離債權的本質特性,特別是債權的平等性。代位權行使效果的歸屬採用「入庫規則」是以「債權平等」原則為出發點,代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並不能優先受償,而只能與其它債權人平等受償。如果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話,相對於未提起代位權的債權人,則違背了債權平等原則。因為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一般是在行使代位權後受益較多的人,這樣的債權人有更大的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因此「入庫規則」所體現的是一種清償平等的觀念:不論債權人在保全債務人財產時付出努力之多寡,債權人在債權實現的結果上一律平等。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2.
資產負債表為會計、商業會計或簿記實務上的財務報表之一,與購銷損益帳、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並列企業四大常用財務報表。
3.
資產負債表利用會計平衡原則,將合乎會計原則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交易科目分為「資產」和「負債及股東權益」兩大區塊,在經過分錄、轉帳、分類帳、試算、調整等等會計程序後,以特定日期的靜態企業情況為基準,濃縮成一張報表。其報表功用除了企業內部除錯、經營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讓所有閱讀者於最短時間了解企業經營狀況。
所以債券的求償權確實是優先與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