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連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為了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的控制和調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的發展,引導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具有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業法人,可以按照本規定發行股票、債券。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除國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發行股票、債券。第三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均適用本規定。第五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有權參與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六條股票必須由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企業發行。第七條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非股份企業,在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依法登記注冊後,可以成為股份企業,其發行的股票單位面值必須同登記的單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第九條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條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依照盈利情況分紅。股份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合理安排各項提留後,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據約定利率和企業盈虧情況分別付息、分紅。股份企業按年在稅前支付股息,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與否。股份企業每年支付給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體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單位存款利率,個人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證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第十三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全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進行等價清償的債券,但其債權債務都必須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現。第十六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集中管理,分級審批。
全市股票、債券的發行要實行計劃管理,按每年國家批準的計劃發行額度控制發行。每年由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額,以本市上午度全社會固定資產自籌投資的百分之二十為限。市人民銀行可根據每年全市的經濟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當調整比例。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須按下列規定向市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一、提交企業申請報告;
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三、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同意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交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須包括投資的項目或用途、效益預測、現有資產、發行金額和范圍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提交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七、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交驗法定審批機關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證明文件和自有資金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驗資證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業,還須交驗發起人認購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外地企業須持有原地人民銀行的批件,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後,方可在大連市發行債券。
B. 北京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宏觀控制,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的合理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者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除外),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各專業銀行分行以及財政、審計部門,對發行股票、債券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願認購原則,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第五條企業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的資金,應作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和用於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投資。第二章股票第六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證書。企業單位購買的股息為集體股,個人購買的股票為個人股。股票持有者為企業股東。股東按照企業組織章程,參加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依法承擔以購股額為限的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第七條股票採取記名或不記名形式,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第八條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企業。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業需要採取投票方式集資的,必須重新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定和有關部門批准並依法登記注冊,成為股份企業後才能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股票的企業每年須向股東公布財務決算情況,並可根據盈利情況計發一次股息、紅利。股利從成本中支付、紅利從納稅後的留利中支付。
計發股息、紅利的辦法,可只分紅不計股息,也可以既分紅又計股息。採取只分紅不計股息的,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採取分紅又計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六。第十條股份企業停業或破產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繳納稅金、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後,其餘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第三章債券第十一條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權利。第十二條企業向單位和個人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第十三條債券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四條發行債券的企業每年付給債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章股票、債券的管理第十五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事先填寫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鄉鎮企業須經區縣鄉鎮企業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然後向開戶的專業銀行提出申請,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提交以下文件:
一、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
二、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宗旨、營業執照的批准機關、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總額。
發行股票企業還應申明股份總額、發行總金額及每股金額、轉讓手續、組織領導和管理形式、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及企業虧損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發行債券企業還應申明發行總金額、償還期限、轉讓手續和債息的分配辦法。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發行范圍數額、資金投向可行性項目落實情況、經濟效益預測、發行債券歸還本金的辦法及資金來源(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四、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交驗法定審批機關(鄉鎮企業一百萬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五、現有企業上年度和上月的財務報表,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的履歷和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第十六條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委託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在信用社開戶單位由農業銀行縣支行)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審查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不含五十萬元)以上的,一律由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業在本市發行股票、債券的,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批准。
C. 簡述股票與債券在法律特徵方面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3.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投機有破壞性,但也加快了資本流動,加速了資本集中,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增加了社會總供給,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D. 有限責任公司可不可以發行新證券證券是不是股票的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發行企業債券,不可以發行股票。
股分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上市,發行股票,也可以發行企業債券。
股票是證券一種,但,證券包括有價證券、無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權,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持有人可憑證券取得一定商品、貨幣、利息、股息)
有價證券的分為
1、狹義:資本證券。
2、廣義: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
①、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
②、貨幣證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有價憑證。
【商業證券(商業匯票、本票)、銀行證券(銀行匯票、本票、支票)】③、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
E. 企業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有何不同,對於企業來說兩者最大的區別
首先,股票和債券的性質就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主權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持股人擁有公司股份的憑證,它表示持股人在股份公司中擁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股票發行分為設立發行和增發新股,發行方法有公開發行、配股發行、私募發行,股票必須由證券機構來承銷。
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兵到期償還本金的有價證券,是持券人擁有公司債權的憑證。
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債券累計發行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最近3年的利潤能支付債券一年利息!債券發行分為委託發行和自行發行!
希望採納
F. 在我國企業可以自行發行股票債券嗎可以自己買賣股票債券嗎如果不行需要通過哪
你好,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必須經過審核,走一定的流程才能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公司可以自己買賣證券,相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這類投資者被稱為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交易證券都需要到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證券賬戶。個人投資者開立股票賬戶要求年滿18歲,無不良誠信記錄,機構戶也有相應的規定,開戶流程可以發給你,具體條件不清楚的可以問我。
G. 公司或金融機構可否同時發行股票和債券
可以。發行股票和發債是企業兩種不同的融資手段,各有利弊。
發行股票的話,因為股票通常是溢價發行,所以實際的融資成本較低,而且籌得資金不用償還,沒有債務負擔;但是發行股票手續復雜,前期准備時間比較長,而且公司財務狀況會受到較多制約,同時,會導致股權稀釋,影響到現有股東的利益和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發債的話,籌集資金的期限較長,資金使用自由,債券的購買者無權干涉企業的經營和決策,現有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不變,在一定程度上對發行股票融資和向銀行貸款兩種手段的不足有所彌補;但發債的成本一般會高於銀行貸款,償還本息對公司會構成較重的財務負擔。
一般來說企業會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融資手段,企業會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先後使用不同的融資手段,但在同一時間內,企業通常只會選擇一種融資方式。
H.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發行股票或債券
具備發行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 發行股票必須是股份公司. 債券可以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需要根據你們企業的實際情況來選擇發行.
I.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什麼樣的企業能發行股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如果是首次發行股票的,企業需要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股票發行價格的確立
1、市盈率定價;
2、競價確定法;
3、凈資產倍率法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有三種情況;
(1)股票的發行價格就是股票的票面價值;
(2)股票的發行價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為基準來確定;
(3)股票的發行價格在股票面值與市場流通價格之間,通常是對原有股東有償配股時採用這種價格。
國際市場上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考公式是:股票發行價格=市盈率還原值*40%股息還原率*20% 每股凈值*20% 預計當年股息與一年期存款利率還原值*20%。
J.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10)才建立的企業可以發行股票或債券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